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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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国有资产租赁制度一、租赁条件(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

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通用6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通用6篇)第一篇: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资产租赁的原则(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2)企业资产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用公开租赁的方式。

公开租赁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管理能力。

但不得有导向明确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纳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级投资者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租赁的,需与承租人就如何处理相关事宜作出特别约定。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一)选择招租方式。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xx 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全市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xx资金购买的房屋、场地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

租赁资产应为资产租赁单位占用的闲置国有资产。

租赁资产必须具有合法的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抵押、保全、查封、扣押等其他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高价优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受理和批准资产租赁单位的租赁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二)监督资产租赁单位的公开招标;(三)根据xx合同文本的规定,进行核查;四是负责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资产租赁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签订合同;(二)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三)负责资产租赁的综合管理和修缮;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账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租赁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至5年(含5年)为中期租赁;长期租赁为5年至15年(含15年)。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租赁;中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招标租赁。

长期租赁必须报xx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群众组织或者自然人,无违法或者不良经营记录。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招标程序。

一般程序。

1.申报和批准。

租赁单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期限、使用限制以及初步租赁底价等。

2.信息。

租赁申请经批准后,资产租赁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部和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内容包括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和现状;租赁期限、使用限制、租赁底价和投标保证金;竞租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租赁方式等。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

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3〕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步,准备基本材料,包括:出租资产的明细、数量、规格、账面价值、是否有抵押查封、是否有安全环保证明等。

第二步,对承租单位进行分析,包括法人执照,资信证明,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的证明,以及是否有资质使用出资资产等。

第三步,对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价值,起草租赁协议,确定出租承租双方权利义务。

注意:年租金按照规定一般不能低于评估值的5%,租期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期)
第四步,将上述材料报送出租方上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由上级单位根据资产额度及权限决定是否直接批复或继续上报上级单位核准。

得到批复后,可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交付资产,收取租金。

此外,国有资产一般没有无偿借用的情况,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财产租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产租借管理,提升财产使用效率,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财产管理制度》,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财产租借管理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将各项流动财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余财产等对出门租的租借业务管理;(二)租入财产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过融资租借或经营租借等方式承租各项财产的租借业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为租借财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财产租借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财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财产须依据以下原则:(一)财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财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托财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财产须推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成立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产财务部依据出租财产台账进行出租利润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财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缴纳,短期租借 ( 一年内 ) 可按月缴纳,长久租借 ( 一年以上 ) 原则前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财产交托前缴纳 ( “上打租” ) 。

关于租金逾期十天未缴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缴纳的,须通知公司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举措。

第七条公司每个月底对出租财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 保存、养护 ) 不善的,经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良建议书,对出现严重损坏问题( 整体丢掉、部分丢掉、破坏 ) 可按合同提早回收财产,并按商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财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实时上报,形成办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按期差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借财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财产的完好性及合同的执行状况进行调研,实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顿建议。

每个月经济活动剖析会中,将租借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剖析,并推行追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公司公司财产财务部上报《租借财产状况表》。

财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借业务专题会议,并按期进行公司间的租借财产管理经验沟通,依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资产出租租金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出租租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出租行为,确保资产安全、高效、合理利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产出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土地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出租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资产出租管理第四条资产出租前,出租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同类资产的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出租价格。

第五条资产出租前,出租部门应编制资产出租方案,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条件、出租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第六条资产出租方案经出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前,出租部门应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合理。

第八条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后,出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九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内,租金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租金收取:出租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租金,确保租金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在租赁期内,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租金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租金缴纳: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逾期缴纳,出租部门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资产出租期间,承租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出租资产,确保资产完好。

第十四条资产出租期间,出租部门应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租方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资产出租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时,承租方应将出租资产完好地交还给出租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资产出租租金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出租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资产出租情况,接受公司领导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出租部门或承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出租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二)对承租方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解除租赁合同;(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具体包括教室、实训室、机房、会议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公共场地、经营门面、公有住房和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交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它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任务的前提下,经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教育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应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校长办公室(档案室)、保卫处、科研处等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一)拟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三)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规范管理;(四)负责重大出租项目的招标、谈判和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五)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七)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报批等。

资产租赁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租赁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租赁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承租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资产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租赁经营,是指将本单位资产出租给承租者,由承租者承担经营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活动。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租赁资产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设施等。

第五条租赁资产的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效益优先、风险可控原则;(三)合法合规、权责明确原则。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出租方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租赁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资产租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整体租赁,即租赁资产的全部权益;(二)部分租赁,即租赁资产的部分权益;(三)使用权租赁,即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第九条承租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三)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二)租赁期限;(三)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五)租赁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责任;(六)租赁期满后的资产处理;(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十三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资产的用途。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对租赁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租方,并要求承租方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 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资产租赁是指资产经营租赁。

出租方将出租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资产返还给出租方,产权不发生变化。

第二条资产租赁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场地、流动资产的出租或租入。

第三条公司的闲置资产,优先向公司内部法人单位出租,也可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出租。

公司短期内急需且暂时无法购进的资产,可以采取租入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控股单位,集体控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资产租赁原则(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五年。

(二)出租资产应该是公司闲置且内部短期内不再使用的资产,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和专用设备不得对本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承租方与公司不应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科学发展产业政策,租赁期限内承担安全环保责任;租赁资产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入的资产应技术先进、性能好、效率高、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不允许租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需要出租或租入资产的,由二级单位考察,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可行的,提出书面租赁申请。

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资产现状、资产用途、经济效益、租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租赁年限等。

第七条财务处是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集体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资产租赁审查、审批对公司以外单位出租或租入资产时,属于机动设备的,由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查;属于公共房屋类的,由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审核;属于土地类的,由生产运行处负责审查;流动资产中的工具、器具、材料等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

出租资产主要审查拟出租资产是否为公司闲置资产,公司内部单位是否能调剂利用,资产闲置状况,何时重新启用该资产等。

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租赁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租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租赁资产的范围和分类(一)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资产是指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二)租赁资产的分类1、按照租赁期限分为短期租赁资产和长期租赁资产。

短期租赁资产是指租赁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租赁资产;长期租赁资产是指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资产。

2、按照租赁资产的性质分为固定资产租赁和流动资产租赁。

固定资产租赁是指租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流动资产租赁是指租赁的资产属于流动资产范畴。

三、租赁资产的预算管理(一)租赁资产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每年的预算编制期间,向财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租赁资产的需求预算。

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需求预算,并结合公司的资金状况和发展战略,编制公司的租赁资产预算。

(二)租赁资产预算的审批租赁资产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审批通过的租赁资产预算作为公司租赁资产的控制依据。

(三)租赁资产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在租赁资产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进行租赁业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租赁资产预算,应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四、租赁资产的租赁流程管理(一)租赁申请需求部门填写《租赁资产申请表》,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期限、用途等信息,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二)租赁审批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重点审查租赁资产的必要性、租赁期限的合理性、租赁价格的公允性等。

审批通过后,由授权人员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租赁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第十三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第三章租赁方式第十六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第十八条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含)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第二十条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XX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XX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房屋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权归属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事业资产。

本规定所特指用于租赁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是指所有权归XX大学、经营权归公司,可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含校内东区、南区临街门面,文化街等)。

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户)与公司为租赁关系。

本规定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

第三条公司对出租房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

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租户拥有合法经营权。

租赁收入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统筹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第二章招租管理第四条房屋租赁遵循“规范管理、公开招租”的原则,在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房屋公开招租时,公司通过通知、公告或网络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

第五条针对空置房或第一次招租的房源,对符合经营规划、业态布局要求的租户进行经营条件考察、基本信息核实,并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评估的办法确定租赁价格。

第六条针对续租房源,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管理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公司经营业态布局,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第七条所有出租房的租期时限统一,原则上一年一签,大型或重点引进的经营项目,在第一次签约时,根据需要可签订五年以内期限的合同。

第三章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第八条合同签订后,租户应向公司交付合同中规定的房屋租赁费、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租户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完毕,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租户(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合同生效三个工作日内,租户需到公司财审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3篇)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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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提前与资产财务部进行核实。

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资产财务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出租无形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工程服务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

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租赁方式第三十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式。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二)工程服务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

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四)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六)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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