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许可补充条例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地区:潮州市序号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明细许可证编号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后处理情况备注1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汇星彩印厂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霞路工业区复合膜袋: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内层材质:聚丙烯(PP)]粤XK-16-204-014462017年10月30日1、标识:无标注,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2、标准:企业标准未向社会公开;3、原材料:验证记录不全,要求原材料验证记录完整齐全;4、车间:生产车间存在垃圾积聚;人员通道缺穿衣镜,风淋机不互锁,部分人员无穿工作服;5、人员要求:未有新标准GB 31603等卫生规范的培训记录;6、工艺管理:质量控制记录不完整;7、出厂检验:缺近期出厂检验报告,记录不规范;8、安全生产:废弃溶剂、油墨无处理记录在15天内完成整改。
由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跟进。
2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华邦彩印厂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大干工业区(刺坟片)复合膜袋: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内层材质:聚丙烯(PP)]粤XK-16-204-006172017年10月30日1、产品标识:产品标签不符合新标准GB4806.1的规定,无符合性声明。
2、检验设备:拉力机、测厚仪等设备未在检定有效期内3、生产设备:现场发现三台制袋机(未生产)企业已于2017年10月向省局申请扩项。
4、车间:地面不易清理、铺有纸张木板,防虫防鼠设施不完善,无应急灯,更衣室光线不足,紫外灯安装位置不合理在30天内完成整改。
由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跟进。
5、仓库:仓库防虫防鼠设施不完善,成品仓设置不合理。
6、人员:检验人员对标准不熟悉7、型式试验: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8、工艺:现场部分工艺文件过期,复合工艺首件检验记录(质-QR17)中复合设置不合理3 潮州市潮安区恒昌工贸有限公司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莫陇工业区复合膜袋: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内层材质:聚乙烯(PE)、聚丙烯(PP)]粤XK-16-204-002682017年10月31日1、标识:产品标识内容标注不完全;2、企业标准:未按要求公布;3、原辅材料:原材料进货台帐,检验记录,验证证明不齐全;4、计量检定:计量器具证书不在有效期内;5、企业生产条件对比:增加关键生产设备,建议向生产许可部门申请增项;6、车间要求:车间地面有纸屑等废弃物积聚;人员通道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洗手液未使用酒精等消毒液,风淋机不互锁,物流通道无除尘设施,工人穿着工作服外出;7、库房要求:原辅材料、成品及包装材料无分别存放;8、检验设备:检验设备无定期校验;9、人员要求:未有GB 31603等新标准的培训记录;10 、采购验证:批号为1710172的富特油墨验证记录不齐全;11、过程检验:熟化工艺记录不完整;12、包装标识:成品没标明“食品用”;13、检验管理:未按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在30天内完成整改。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有关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国家包装法律法规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
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
起草和颁布包装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
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印刷业,是指以文字、图形等客观事物为原材料,采用印刷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工制成各种印刷品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印刷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印刷业优化升级。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四条从事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备食品包装印刷品。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印刷品销售和广告宣传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夸大印刷品的质量和功效。
第六条对于食品、药品以及其他生命安全事关的印刷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当确保印刷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生产环境卫生,保证印刷品生产加工处所的室内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章品质监控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印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印刷品标准,并由国家相关鉴定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竞争,在市场上低价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发生。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各类生产、加工、销售劣质印刷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对于未在本条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本条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印刷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迈过市场准入制度这道坎——食品用复合膜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应对市场准入制度
可通 则》和 《 品用塑料 包装 容器 、工具等制 品生产许可 食
审查细则》的颁布 , 0 7 月底 即将开始 无证 查处 工作 , 到2 0 年8
一
则》 ) ,正 式 启动食 品 用塑料 包装 容 器 、工具等 制 品市
场准入制度 。
场针 对食 品用塑料包装 制品的整顿风暴全面展开 。
度认证 的2 家单位之 ~ ,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 ,德宝商三相关 9
负责人表示 : 作为食品包装产品生产企业 ,我' q 常赞同国 fF ' l l
“ 中国印刷 物资 商情 》牵手 科 印 网 ( w.e i.r 重 拳打造 媒 体运 作新 模式 ww ky C1 n )
印 技术l 装潢印 0/ l7 刷 包装 刷l 72 1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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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质检 总局 全面实施食品包装市场准入 制度 .这一举措对规
范行业发展 .保障食品安全有积极作 用。” 德宝商三对通过市场准入 制度认证后给 企业带来的好处
感 触 良多 :” 企业 通过认证 后 .各级政 府和 行政 管理 部 门对 认证企业给 予了大力宣传和政策保护 .使认证 企业生产 的产 品能够 在市场上顺利 流通 使 用认证企业包 装的食品企业 . 成为 了经销商 、商场和超市采购的 目标 .从 而使 获得 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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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无证 查处 。
届 时 ,通 过市 场准入 制 度认证 的企 业要 在
其 生产 的包装上 印上 Qs ”标 志 ,尚未提 出审查 申请的企 业 ,不 得生 产食 品 用塑料 包装 制品 ,食 品生产 企业 也不得
在激 烈 的市场 竞争 中 通 过规 范 运作把 企业 做 大做 强 。但
是 ,我 国食 品软 包装行业主体还是 中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 管理非 常不 规范 。质检部 门依据市 场准入制度对 小企业进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食塑包委[2007]01号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相关企业:自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市场准入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
为保障该项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广泛收集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的有关问题。
近期,专业委员会将从各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召集相关专家就所收集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就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与解释,并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见附件)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有关企业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国外机电产品包装法规和要求
国外机电产品包装法规和要求根据商务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项目计划,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先后完成了《出口欧盟商品包装技术指南》、《出口北美地区商品包装技术指南》和《出口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商品包装技术指南》等三个项目。
《出口商品包装技术指南》给出了目标国和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法令、法规、技术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我国出口到目标国和地区商品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和主要大类出口商品包装的技术与方法以及供参考的建议。
《指南》适用于出口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包装的设计、生产、检验、贸易和流通。
出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包装也可参考采用。
出口欧盟的机械设备、电气、仪表、五金工具类商品包装技术与方法:出口欧盟的机电仪器类商品包装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0.1mg/g)2、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
3、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避色氯联苯)4、木质包装容器不应带有树皮和直径3mm以上的虫眼,并施行无害化处理。
还要满足下述的技术要求1、运输包装①在对外贸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②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ZSO780、ENZSO780和GB191,同样采用了ZSO780,图形又依据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
③大型运输包装件应进行了必要的动、静或载荷分析和计算,避免强度不足或过度包装。
④运输包装用缓冲衬垫应优先采用植物纤维和纸质成型材料制造,限制使用发泡塑料。
发泡塑料缓冲垫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的产品。
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验收通则(试行)-
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验收通则(试行)正文:---------------------------------------------------------------------------------------------------------------------------------------------------- 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验收通则(试行)(1991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1992年4月1日实施)(一)人员一、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厂长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学历,并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对产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有一定经验和组织能力。
三、企业质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有一定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四、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车间技术主任必须分别由工程师和助工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并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
五、企业生产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企业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由省(市、区)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持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企业内专职质量管理、检验、监督人员总数应为职工总数的4-6%。
六、供应、销售等部门要配备技术人员。
七、对生产工人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不合规定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的生产、检验、包装等工作。
(二)厂房设施设备一、厂区环境:1、厂区空气、水源无污染,符合生产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主要道路通畅、平整。
3、厂区内基本达到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积土、无蚊蝇孽生,并尽量减少露土面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容器部分)(PPT 98页)
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奶瓶、塑 料饮水杯(壶)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酚的含量偏高(控制原料的含酚量,严格 控制在0.05mg/L,控制加热温度和时间)。 (2)水泡(原料干燥温度不当或时间不够)。 (3)产品雾状发白(料筒温度太低,模具排气 不畅,排气位置不当,模具表面处理磨损)。 (4)产品抗跌落性差(料斗温度太低,产品壁 厚不匀)。
注 拉 吹 成 型 机
注塑成型机
塑料容器的基本生产工艺
(一)挤-吹工艺 (二)注-吹 工艺 (三)挤-拉-吹工艺 (四)注-拉-吹工艺 (五)注塑工艺
(一)挤-吹生产工艺 1、生产设备 挤吹成型设备,包括: (1)挤出机、机头; (2)吹塑模具、吹气装置、其他辅助 装置。
2、基本生产工艺流程
(二)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奶 瓶、塑料饮水杯(壶) 基本生产工艺: 挤-拉-吹、 注-拉-吹(一步法和二步法)
1、PC饮用水罐、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 的关键工艺控制环节
(以挤-拉-吹工艺为例) (1)PC原材料的干燥 (干燥温度120 ℃ ,时 间4h左右)。 (2)瓶坯挤塑(料筒温度一般在230~280℃ , 靠模具和温度控制管坯的厚度和质量)。 (3)拉伸吹塑(模具温度控制在60~90℃ )。
1、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关键控制工艺环 节 (1)模具的加工精度。 (2)控制加热温度。 (3)控制原料的选型和配比。
2、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 问题 (1)密封性能差。选择合适的模具,控制好 加工精度就可避免此问题。 (2)柔软和可折叠性、强度问题。主要是选 择用料的型号和配比。经研究测试,选择 LLDPE树脂可以增加桶体的强度和抗撕裂性, 同时保证了桶体在吹塑成型过程中合模缝结 合部分的强度。另外,在工艺温度上加强控 制。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2 - 第四章附则............................................. - 4 - 附件 ..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各产品品种及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浅析《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的影响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企业的影响 )
④
一 对 食 品标 签作 了严格 的 限定 l
0 《 品安全 法》对食 品的标 签作 出了严格 的限 食
定 .同 时也 对 印刷 标 签 提 出 了新 的 要 求 。 这 些有 关
程 缓慢 、 隐性 , 因而被 人 们 忽 视 。
生产 、经营被包装污染的食品将受到处罚
使用水性环保油墨等 印刷工艺设备 .为企业的长远
发 展 考 虑 。 因此 ,应 积 极 生 产 环 保 型 水 性 油 墨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通 过 不 断 改 进 自身 产 品 性 能 研 发 新 品 ,
食 品添加剂 的涂料 。该法规包括 了对食品包装安全 的规定 ,将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等都纳入 《 食品安全法》范畴 一定程度上规 范 了食品生产经营 ;但 是并没 有明确规定适 用于哪
- U蓝S BN 。 经I & 曹E SS 诲
薯
浅 析 食 品安全 法 对 食 品包装 的影 响
文 , 凤 霞 高
近几年 ,各种威胁食品安全的事件被曝光 ,在 历经瘦肉精事件 绿色蔬菜事件 苏丹红事件 鹿奶粉事件后 ,食品安全受到了空前 的关注 。
2 9 6 1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0 年 月 日 中 0 法 》 开 始 施 行 ,取 代 了 实 施 1 年 之 久 的 《 品 卫 4 食
当安全 、无害 ;直接入 口的食 品应 当有小包装或者 使用无毒 清洁 的包装材料 、餐具 禁止生产 、经 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印刷 是 食 品包 装 中 必不 可 少 的一 部 分 ,作 为 食
, : 》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 、清洁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4•【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施行日期】1998.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省长李克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含激光防伪标志、标牌印刷制品)、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含纸板、纸箱、纸袋、纸桶、纸盒、彩印包装纸品等)、印铁制罐(含瓶盖)、陶玻容器印刷制品、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以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摘要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关键字食品包装食品包装法规法律卫生安全性包装材料溶出物塑料纸有毒有害物质1.食品包装1.1定义和作用食品包装是指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品质、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材料、容器及辅助物的总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儿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采用适当的包装可以可以延长食品的货架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减少防腐剂的使用和食物的损失和浪费,使食品更加安全卫生。
近些年,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包装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保质期长、经济、环保及使用方便等方面。
包装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1.2食品包装的分类主要有纸及纸容器(牛皮纸、羊皮纸、鸡皮纸、食品包装纸、半透明纸、玻璃纸、茶叶袋滤纸、涂布纸、复合纸),塑料及塑料容器(PP PE PS K-树脂PVC PVDC 等),玻璃及玻璃容器,金属、木质、纤维制品、陶瓷及复合材料的包装。
2.食品包装相关的安全事件及标准与法律法规2.1包装安全事件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
如: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
“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内外层用纸差别大。
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
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一、承印验证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印刷企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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