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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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协
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一节账户
第九条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为县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县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县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为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代码证号、法人代表等内容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 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其他账户一般不得保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同时代理银行应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记载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节凭证
第十三条按照支付方式,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代理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十四条按照支付方式,《**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月度授权支付额度,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据此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九条在改革初期,县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待条件成熟后,经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县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要分别建立《凭证传递交接登记簿》,以确保资金安全。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有:凭证种类、编号、张数、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应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
(一)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通过县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后,应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