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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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全国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全文大约,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

该法规依据《国库集中收付票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四条基本要求: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构必须合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进行调整和认定。

第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需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严格审核支付申请,并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第六条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支付安全、透明和稳定运营。

第七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管理制度,保证支付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章支付操作第八条支付申请:支付主体(包括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需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支付审核:财政主管部门需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需与支付主体进行沟通和核对。

第十条支付操作:审核通过后,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的金额向支付机构下达付款指令。

支持机构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回复支付结果,保证支付主体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支付风险和损失,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26•【文号】财库[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5]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代理银行: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也可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时之后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财库[2003]125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XXX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务直接支付是指由财务部向XXX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黉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事情;负责制定黉舍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分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黉舍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分及用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定)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付代理银⾏: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进⼀步规范财政资⾦⽀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实施情况,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进⾏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资⾦⽀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民银⾏南昌中⼼⽀⾏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民银⾏南昌中⼼⽀⾏
⼆00九年⼗⽉⼆⼗⽇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资⾦⽀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性资⾦管理与监督,提⾼资⾦运⾏效率和使⽤效益。

根据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付改⾰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民银⾏南昌中⼼⽀⾏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试点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修定。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的⽀付管理:
(⼀)⼀般预算资⾦;
(⼆)纳⼊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三)纳⼊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四)其他财政性资⾦。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付资⾦的⽀付按本办法执⾏。

第三条财政性资⾦通过国库单⼀账户体系⽀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账户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银发[2009]3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发[2009]398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为提高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工作效率,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网络化、电子化和无纸化办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为提高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工作效率,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实行网络化、电子化和无纸化办理。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 [2002]216号文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 [2003]199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内容及原则(一)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总库与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采用无纸化处理。

(二)总库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通过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办理。

(三)电子清算凭证是总库与代理银行间办理中央财政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的专用凭证;电子清算凭证实行全过程加密并附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方为有效凭证。

(四)总库以代理银行发出的电子清算凭证作为支付清算相关会计账务处理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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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一节账户第九条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为县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县财政局需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县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为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代码证号、法人代表等内容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报人行XX县支行审批, 并报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其他账户一般不得保留。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同时代理银行应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记载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节凭证第十三条按照支付方式,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代理银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十四条按照支付方式,《**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分为《**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两种,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是: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第一节支付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月度授权支付额度,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国库。

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据此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

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九条在改革初期,县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等单据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待条件成熟后,经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县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要分别建立《凭证传递交接登记簿》,以确保资金安全。

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有:凭证种类、编号、张数、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一)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应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支付。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一)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通过县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后,应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所附支付结算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县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过,则拒绝支付。

3、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则退回。

(四)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动用预算外资金或单位往来资金进行支付的程序,比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二节清算第二十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须向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人民银行淮南市市中心支行在县财政局提供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向人行提交预留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依据。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于当日下午16:00之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九条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一)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及时提交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1、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准确,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则退回;2、申请划款金额与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3、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三)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办理记账手续。

同时将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县财政局作付款回单。

第三十条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及时提交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

同时将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县财政局作入账通知。

第三十一条营业终了,特殊原因造成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反馈人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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