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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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保留项目

保留项目

解释说明:1.“分级审批”指:市本级项目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县(区)的项目和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由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2.下放(部分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管委会,如有对应的承接审批的机构(行政审批主体),参照县(区)人民政府承接并施行审批;如没有对应的承接审批的机构(行政审批主体),市人民政府下放(部分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仍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673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67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由此,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始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

本文将对立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什么是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1.审批制。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就要走相关审批程序。

2.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即,不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适用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详见文末。

3.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一)审批制1、审批范围。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

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

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

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
①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②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③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地区范围内,由国土、规划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防范措施:
1、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过程归档保存。2、我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3、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4、加强教育,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拖延办事时限。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三)备案制:适用于《目录》以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制按隶属和属地原则分级管理,负责市本级直属企业及控投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项目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人情况;
②拟建项目情况;
③备案申请表;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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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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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 海洋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 海洋行政主 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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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水影响 水行政主管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 评价 部门 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评价审批 政主管部门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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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节能审查 节能管理部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意见 门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 (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按工艺对某些产业进行限制。淘汰类则是对落 后产品和落后工艺进行淘汰。)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我省36个产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了解哪些项目哪些行业是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20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20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政发(2023)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特制定《〈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5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第236号令印发,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宣传《办法》,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办法》宣传贯彻行动,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面了解掌握《办法》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时间安排及宣贯方式(一)时间安排时间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到2018年12月底结束,分宣传准备阶段、宣贯教育两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2018年11月上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方案,准备宣贯资料及宣传品(宣传手册、宣传片、永久展板、宣传单等宣传品及宣传设施)。

2.宣贯教育阶段: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主要开展《办法》学习、培训、宣传。

(二)宣贯方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进行集中宣贯培训教育。

三、职责分工1.省级核准机关负责《办法》的宣传教育的牵头组织工作;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核准和备案机关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办法》宣传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向省级报纸、电视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的通知-乡镇街道公文.doc

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的通知-乡镇街道公文.doc

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的通知-乡镇街道公文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设置的通知各社区居委会:为全面推进社区居委会办公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现将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规范化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设置。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着眼长远”原则,要求公示栏样式统一,内容规范。

公示栏必须严格按要求设置,不得随意更改。

1、尺寸规格:长240cm ,宽120cm ;遮雨棚宽度:50cm2、名称:xxx社区居委会公示栏3、公示栏公示的内容:用于法律法规、社会保障、科普宣传及其他临时需要宣传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公示栏工作,做好公示栏的制作及安装。

1、不符合规格的要及时拆除。

2、近期布置且基本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继续使用,避免重复浪费。

3、新建或需新布置的公示栏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布置。

xxx街道办事处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考核,并适时开展检查。

xxx街道办事处2018年9月4日上一篇:xx办事处防空袭方案下一篇:关于反馈包联乡镇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进展情况的说明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项目审批和新开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项目新开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1、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2006年4月14日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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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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