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贸易政策与规章制度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
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
在韩国,公司付款方面有一些重要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商业交易。
本文将介绍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以帮助您了解在该国经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首先,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要求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之前,明确约
定付款条款和条件。
这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金额,以及可能的罚款或违约金规定。
这些合同条款可以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其次,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鼓励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如银行转账和在线支
付平台。
这种支付方式安全快捷,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风险和麻烦。
同时,它也有助于消除不诚信交易的情况,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
另外,韩国还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腐败的政策,以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和商
业贿赂行为。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和合法交易证明,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此外,韩国公司还需要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税的相关政策。
企业必须按时提交准
确的税务申报表,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核,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旨在建立公平、透明和合法的商业环境。
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时,需要明确约定付款条款和条件,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工具,并遵守反洗钱、反腐败和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准则,以确保商业交易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不含附则共8章37条。
该法对外商技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外国人技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技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级法包括《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 等。
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措施,称之为 《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
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
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援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在下放权力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士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援。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韩国产业、能源资源、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经贸谈判等。
3.12贸易法规体系《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 “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韩国外贸行业准人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谢 谢 观 赏
一、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 年代初) 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 年代初 • 背景
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 年日本战败后, 年日本战败后 美苏军事占领。 美苏军事占领。1948年大韩民国 年大韩民国 成立, 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 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 制中。 制中。 必要的奢侈品实施数量
保护型
经济开始恢复,强调关税 经济开始恢复, 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年代) 二、重商主义阶段(60-70年代) 重商主义阶段( 年代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出口第一主 1961年,朴正熙政府上 年 义” 台,以出口导向型为特 征的工业化战略, 征的工业化战略,大力 推行重商主义色彩浓厚 出口第一主义” 的“出口第一主义”。 一方面对用于出口的中 间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减 免另一方面, 免另一方面,开始初步 的进口自由化。 的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注重出口导向型, 注重出口导向型,注 1967年韩国加入关 年韩国加入关 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 贸总协定(吸引外资 贸总协定(GATT), 。 ) 加工产业, 加工产业,吸引外资。 的压力下, 在GATT的压力下, 的压力下 世纪60年代开 从20世纪 年代开 世纪 韩国政府对进口的管 始,成功推行以增长 制有所放松, , 制有所放松,进入了 为主的经济政策, 为主的经济政策 70年代后正式走上 年代后正式走上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阶段。 阶段。 发展经济的轨道, 发展经济的轨道,创 造了“汉江奇迹 汉江奇迹”。 造了 汉江奇迹 。
韩国进出口注意事项
韩国进出口注意事项1. 遵守韩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在进出口过程中,必须遵守韩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要求和进口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务必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2. 注册进出口企业:在进行韩国的进出口贸易前,需要注册成为韩国的进出口企业。
注册要求包括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证明等。
3. 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件,如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这些文件和证件应该符合韩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核验和备案。
4. 了解关税和进口配额:韩国对一些商品征收关税或规定进口配额。
在进行进口业务时,应了解相关商品的关税税率和进口配额限制,并确保遵守政府的规定。
5. 进行商品检验和标识:为了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韩国可能要求进行商品的检验和标识,如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认证。
进口商应确保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必要的认证文件。
6. 注意货物的包装和运输:在进行出口业务时,应注意货物的包装和运输。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韩国的运输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此外,还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与可靠的物流供应商合作。
7. 了解贸易制裁和禁运措施:韩国可能对某些国家、地区或个人实施贸易制裁或禁运措施。
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该了解相关的制裁和禁运政策,并避免与受制裁实体进行贸易往来,以免触犯国际法和韩国法律。
8. 寻求专业咨询和帮助:进出口业务涉及很多复杂的环节和法律要求。
为了确保顺利进行贸易活动,进口商可以寻求专业的贸易咨询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以获取相关的法律和业务建议。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多个方面,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和确保安全性。
以下
是一些常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1. 认证和标准:韩国对进口产品设置了严格的认证和标准要求,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进口商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认证,如ISO认证、产品符合性认证等。
2. 检验和检疫:韩国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要求。
进口商需在进口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货物出口前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
3. 技术许可和专利要求:韩国对一些特定领域的产品实行技术许可和专利要求,以保
护国内产业和知识产权。
进口商需取得相关许可或授权才能进口该类产品。
4. 优惠税率:韩国对一些特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或免征关税,以鼓励其
进口和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进口商需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优惠税率。
5. 限制和禁止进口:韩国对一些领域的进口实施限制或禁止,如军事装备、高性能计
算机等。
进口商需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进口这些产品。
运作方面,韩国设立了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如韩国认证认可院(Korea Accreditation Board, KAB)、韩国国家技术标准院(Korea Agency for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KATS)等。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和认证进口商的申请,监督
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确保进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韩国还与其他国
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共享技术信息和经验,以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效果和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朝鲜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朝鲜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朝鲜对外经济省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管。
3.12贸易法规体系朝鲜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 法律包括《贸易法》、《加工贸易法》、《海关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和《涉外经济仲裁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贸易原贝门朝鲜政府重视国际贸易,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强调坚持以下五个 原则:( 1) 坚持自主原则。
在自主发展 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自主的贸易结构。
坚持市场多元化,防止过度依赖于一个国家。
( 2)坚持社会主义 原则。
国家统一指导和控制贸易行为 ,强调贸易要为维护朝鲜式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朝鲜贸易公司与朝鲜国内机关、企业要按国家贸易计划,收购合同用朝元结算,国内部门之间不允许外汇结算。
(3)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4)坚持信用第一原则。
强调要按 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确保支付能力后再签署进口合同以保障及时支付货款。
(5)保障“实利”原则。
要使贸易为国家谋利益,为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服务。
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和利润。
[贸易方针]金正恩主政以来,朝鲜政府在推动贸易发展中坚持以下四个方针:( 1)多元化方针和多样化原则。
“多元化”方针是要使人民经济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与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贸易。
首先是要将贸易和生产紧密结合,让生产部门和地方企业获得出口权。
同时,要将进出口贸易“一元化”。
避免一拥齐上,竞相进出口,要求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国家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贸易。
坚持市场“多元化”,重点开拓俄罗斯远东地区、东南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市场。
“多样化”原则是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买卖货物,如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委托贸易(委托销售贸易,委托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贸易、中介贸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
做好贸易信息和调研工作,了解国际市场趋势,科学预测国际贸易走势,做好经济成本测算。
韩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综述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 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 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 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 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 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 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 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七十年代韩国的主要国内投资集中于重工业和石化工业,这种发展的不平衡给韩 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重的负担,特别是两次国际性原油危机更使得这种困难加 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对贸易自由化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 直到八十年早期,韩国的贸易政策才逐渐发展到贸易自由化阶段,整个国家的经 济政策也由政府管制趋向于市场开放,这个时期颁布的《进口贸易自由化发展宣 言》正是韩国贸易制度转变的体现。1987年为了精简法律和提高透明度,韩国政 府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整合为《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 九十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推动了韩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符合GATT要求 的有关大米和其他农产品贸易以及某些服务贸易也启动了新一轮谈判。1992年以 后,韩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采取自由化原则,取消了有关的审批措施。除了乌拉 圭回合谈判之外,韩国还于1996年参与了OECD,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服 务和资本运营领域的开放。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 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 的管理办法。 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 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 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 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韩国规章制度
韩国规章制度1. 概述韩国规章制度是指韩国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执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韩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
2. 法律体系韩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监督法律适用的合宪性。
在宪法之下,韩国制定了各类法律和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由国会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政府管理体制韩国政府管理体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由总统、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
地方政府分为特别自治市、自治市和自治道三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各自的行政权和预算。
韩国政府依靠各个政府部门来实施和执行具体的规章制度。
这些部门包括经济部门、社会福利部门、文化体育部门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韩国社会规章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章制度:4.1 教育规章制度韩国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教育规章制度。
教育规章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
此外,韩国还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4.2 劳动规章制度韩国劳动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工作的公平和安全。
该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内容,并设立劳动法院来解决劳动纠纷。
4.3 社会福利规章制度韩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福利规章制度,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该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福利援助制度、养老金制度等,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4.4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韩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了空气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韩国的贸易政策和制度是韩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国际市场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总称。
这些政策和制度的目的是提高韩国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国投资,促进韩国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实现经济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韩国贸易政策和制度的详细介绍。
首先,韩国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
自20世纪60年代末,韩国政府就开始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通过鼓励出口,吸引外国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来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提供税收优惠和奖励,设立出口加工区等。
其次,韩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韩国政府主张自由贸易,并致力于加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开放化进程。
韩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欧盟、中国和东盟等。
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一方面为韩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增加了出口额;另一方面,韩国也减少了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推动国内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提高了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第三,韩国实行进口替代政策。
韩国在经济起步阶段采取了进口替代型产业政策,通过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鼓励国内生产和技术创新,积累资本和技术,并逐步发展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韩国政府逐渐放松了对进口的限制,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
目前,韩国政府更多地鼓励创新和技术升级,推动韩国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第四,韩国实行国际贸易保护政策。
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贸易保护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岗位免受外国竞争的冲击。
韩国设立了贸易补贴委员会,出台了多个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此外,韩国也要求进口产品符合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要求,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最后,韩国还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韩国政府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保护国内企业的创新和技术成果。
韩国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韩国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任何希望进口、出口或退货的人必须向海关申报。
一、便捷通关措施简介韩国海关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报关制度。
只要进口货物合法申报,海关可以立即确认进口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并接受申报,放行货物。
通关手续对货物物流不再是一个阻碍。
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之上的进口通关系统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
从1999年7月开始,进口商不必到海关现场,只需在办公室点击鼠标便可报关。
此外,为了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减少申报人的成本负担,韩国海关自2005年开始启用基于互联网的通关系统。
通过“码头货到发行系统”,进口货物可在抵达口岸后立即通关放行。
“进口报关系统”的货物放行功能可使诚信度高的制造商和外国投资公司仅通过提交简单的货物信息便可使其原材料和货物获准放行,放行后10天补报进口报关单。
为了快速通关,海关允许在装载货物的船舶离开国外出境港口前提前进行进口申报。
货物抵达入境口岸后,进口货物可立刻从船上卸下,从码头运至目的地(如生产工厂)。
为减轻企业财政负担,放行前缴纳税费的制度改为放行后缴纳。
关税可在海关接受报关之后的15天内缴纳。
韩国海关不仅是一个征税部门,还负责在货物放行前审核货物是否满足《海关法》以外的其它所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与颁发进口行政许可和认证书的其他政府部门联网,审核所有进口要件是否均已满足。
进口商不必在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办公地点之间往返奔波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出口申报人货主、报关员、报关行和有报关资质的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韩国《海关法》禁止进出口下列货物:- 违背宪法精神、危害公共安全或风俗的图书、出版物、传单、宣传册、胶片、唱片、雕塑或具有同等性质的其他物品;- 可能泄露政府机密信息或用于情报活动的货物;和- 伪造、仿冒的硬币、纸币、银行票据、债券和(或)其他有价票据。
四、进口通关(一)入港申报当一艘外贸船只/飞机抵达开放口岸时,船长/机长应立即向海关提交入港报告,随附舱单、船上/机上用品清单、旅客名单、船员/机组人员名单、船员/机组人员个人物品清单。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韩国光复至70年代期间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经历了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动荡。
1948年成立的政府为恢复生产、抑制通货膨胀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1950年6月爆发的朝鲜战争,使其生产设施几近毁灭。
1953年停战后,在美国及联合国的经济援助下,经过近三年的恢复,于1956年在很大程度上完成重建工作,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
1953年至1962年,韩国经济年均增长3.7%,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0.7%。
对外贸易是韩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韩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阶段来看,韩国对外贸易政策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的进口管制阶段,60—70年代的重商主义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贸易自由化阶段。
一、进口管制阶段背景是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美苏军事占领。
1948年大韩民国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制中。
这一阶段韩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管制进口,手段是进口高税率和非关税壁垒。
除了关税,韩国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必要的奢侈品实施了数量限制等非关税管制,此时实施的外汇制度是与美元直接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度。
此时,韩国的关税形式发生了三个阶段的转变过程。
1949年韩国政府开始形式独立的海关关税权利,为保护国内有效产业,增加财政收入,韩国在1949年正式制定了新《关税法》,提高了进口关税。
然而,朝鲜战争的爆发使韩国经济处于崩溃状态,韩国政府财政极其困难,此时的关税成为了财政的重要来源,因而关税由保护型转变为财政型,扩大了征税对象。
50年代后期,韩国经济开始恢复,1958年第五次修改《关税法》,是关税转为保护型,强调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作用。
二、重商主义阶段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以出口导向型为特征的工业化战略一直成为韩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线,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2.05,2000.12.29>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5、删除<2000.12.29>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
<修改1999.02.05,2000.12.29><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韩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环境
韩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环境韩国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
为了提高本国农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农产品进口对本国农业的冲击,韩国进行了三十多年的努力。
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构筑起了较强的农产品贸易壁垒,并在严格限制进口的同时,对国内农产品价格和部分农产品生产进行大力扶持。
直到80年代末关贸总协定谈判和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韩国的农产品贸易壁垒坚冰才开始逐步打破。
韩国政府农业政策的两个最主要目标是实现农产品自给和消除城乡收入差距。
政府利用具有鼓励性的收购价格和进口壁垒来实现这一双重目标。
一方面,对大米、大麦、玉米、大豆和烟草生产给予不同程度的政府补贴;另一方面,对大米、大麦、水果、蔬菜和畜产品进口实行高关税壁垒;同时,对小麦、谷物饲料、油菜籽、皮革和棉花等进口物资却降低市场准入限制。
大米在韩国农业政策中占重要地位。
政府以高昂的预算支出和纳税人支出为代价,通过大量收购(1990-1997年平均收购量为水稻总产量的26%)的办法来控制大米的市场价格和稻农的收入。
然而,1995年后,韩国对世贸组织所作的关于削减综合支持量的承诺对这些补贴措施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
2000年,政府收购量下降至17%。
但大米进口仍由政府控制,并使进口大米与国内市场隔离。
这种生产扶持加进口限制的双重保护措施使大米零售价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OECD)常用“生产者补贴等值”(PSE)作为衡量国内支持的尺度。
按照OECD的标准计算,韩国对主要农作物的国内补贴始终高于50%。
而“消费者补贴等值”却常常为负数,这个数字所代表的正是政府的“生产者扶持计划”加大了消费者食品支出中的隐含税,这说明在韩国的几种主要食品的价格中隐含税占到50%以上。
在1989年结束的由关贸总协定发起的双边和多边谈判中,韩国同意到1997年7月1日后不再享受关贸总协定第18条关于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上可以有适度灵活性的规定。
截止到1989年,韩国政府已收到各国和各地区政府提出的一大批要求进行审批以取得进口许可的产品名单。
韩国海关规定
韩国海关规定韩国海关是韩国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出口货物、旅客和交通工具的流动。
韩国海关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
下面是有关韩国海关规定的一篇700字的文章。
韩国海关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韩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拥有发达的经济体系和较高的生活质量,吸引了许多外国人来韩国旅游、工作、学习等。
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秩序,韩国海关制定了一些规定来管理和监督进出口货物和旅客的流动。
首先,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根据韩国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韩国海关的检查和审批。
韩国海关要求企业和个人在出口货物前必须向海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费。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
在韩国海关规定中,还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受到限制,如武器和弹药、毒品、军事设备等。
其次,关于旅客的规定。
韩国海关对入境和出境的旅客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韩国对旅客携带的行李和个人物品有一定的限制,超出限制范围的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韩国海关还对一些禁止入境的物品有严格的管控,如毒品、武器和弹药等。
海关人员在旅客入境和出境时会对他们进行检查和盘问,以确保他们的行程和目的符合规定。
此外,韩国海关还对交通工具的进出口和使用有一定的规定。
对于进出韩国的飞机、船只和火车等交通工具,需要经过韩国海关的检查和审批。
海关会对交通工具上的货物和旅客进行检查,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秩序。
海关还对一些特殊的交通工具有一些额外的要求和限制,如私人飞机、游艇等。
总之,韩国海关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措施,韩国海关可以有效管理和监督进出口货物、旅客和交通工具的流动。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国家的安全,也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韩国海关会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和更新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挑战。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韩国于1967年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WTO的前身),市场的开放有一个较长的缓冲阶段,在充分利用WTO协定中允许的关税和市场准入数量管理手段的同时,利用协定的“灰色地带”,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把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减至最小程度,特别是在限制农产品、水产品进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韩国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进口产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多种技术性措施进行严格控制。
根据韩国《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其主要制度包括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紧急进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强制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规定等。
韩国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
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地标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
韩国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杀虫剂、激素残留允许基准进行了修订。
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号码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的外汇交易规程主要由韩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1. 外汇交易监管机构:韩国的外汇交易监管机构是韩国银行(Bank of Korea)和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2. 外汇交易许可:韩国的个人和机构需要获得外汇交易许可才能进行外汇交易。
个人交易者需要在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并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如年龄和财务状况。
3. 外汇交易限制:韩国政府实施了一些外汇交易限制,以防止外汇资金流失和控制汇率波动。
例如,韩国居民每年可以最多兑换5万美元的外汇;韩国政府也可根据需要限制或禁止某些货币对的交易。
4. 外汇交易报告要求:韩国居民和机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向韩国银行报告其外汇交易情况。
韩国银行利用这些数据来监控外汇市场和资金流动。
5. 外汇交易税收:韩国对外汇交易征收一定的税收。
一般来说,外汇交易的盈利需要根据国家税率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韩国外汇交易规程,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
整。
在进行外汇交易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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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围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
其主要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容规定在最小的围,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容,允许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容是废除国常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3.《关税法》对贸易的管理《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
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的商品加以规的法律。
该法以正确规关税的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的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收益为目的。
即《关税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关税收益。
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原来的“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的特别法》。
4.进出口对象的管理制度(1)意义过去,在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
但从2000年1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
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的进出口是否受到有关公告的限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2)关于进出口的公告产业资源部长官对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进出口公告”和“综合公告”。
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以外的其他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的进出口要领的规定。
此外,除对个别商品的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的“进出口另行公告”。
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多元化公告”。
这里的“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的5年间的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
综上所述,对进出口的对象即商品的管理是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实现的。
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的方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的综合管理体系。
(3)进出口审判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的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部长官委任)的进口或出口许可,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和“进口多元化公告”中规定的商品必须得到审批机构的许可才能进口或出口外,其他商品无须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
进出D审批权原则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和行业协会的协会长,所以,拟要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长官的许可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
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的“综合公告”所限制的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的个别法案所规定的要求,无需另外的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4)创汇原材料的进口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和加工出口创汇的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相对于一般需用进口,给予了各种优惠条件。
即进口的创汇用原材料,即使属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进口的商品,也可不受数量的限制而进口;”同时,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的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进口资金)的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的退税待遇。
进口创汇用原材料的优惠措施当然以创汇为前提,所以,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品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直接出口获取外汇的情况下为2年以;出口创汇商品的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程序的监控,以确认是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的创汇行为。
(5)事后管理过去,对于每一个进出口贸易的合同,在得到审批机关(外汇银行)的批准后,被许可商品的进出口事实、在进出口有效期间对出口货款的回收、进口货款的支付等货款结算事实都要进行“事后管理”。
但随着“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的建立,审批对象商品的围大幅度缩小,审批机关只对该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进行“事后管理”即可。
即对出口货款的回收和进口货款的支付的“事后管理”依据《外汇交易法》米进行,进出口审批机关只对许可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手续进行确认。
(6)产业灾害救济制度随着WTO体系的建立,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进口自由化比率达到了99%以上。
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开放后,外国商品以不正当的低廉价格倾销到国市场或由于外国商品的进口猛增,使国企业遭受了不少冲击。
为了救济因国外倾销及进口猛增导致的国产业遭受的损失,1987年依据《对外贸易法》,开始启动了“产业灾害救济制度”,即政府接受国业界的申请后进行调查并采取切实措施的制度。
产业灾害救济中请的条件是:1.当由于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而导致该商品和处于竞争关系的相关商品的国生产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2.因外国人(依据大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包括外国控股或控资超过l/2的国法人)而造成国贸易及流通服务业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3.由于侵犯国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商品的进口,而使相关国产品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生产企业受到损失及存在这种忧虑的时候。
具体的申请方法是:国产业的利害关系者及负责管理该产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向贸易委员会(隶属于产业资源部)提出调查申请后,由贸易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长官提出诸如限止进口商品的数量及质量、调整有关关税率直至暂时中止进口等救济措施方案的建议,并负责其实施。
二、外汇管理制度1.外汇管理体系国的外汇管理体系采取的是“原则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方式,即原则上保障外汇交易及伴随外汇交易而发生的支付和领收行为的自由,只规定需要限止的事项,并以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主义为原则的管理体系。
适用围包括在国设立主要事务所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等在国外发生的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行为,即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此外,它还规定不仅外汇的支付和领收等行为要通过银行进行,对于外汇交易行为本身的准许可业务也大幅度地委任给外汇银行办理,即实行银行主义原则。
2.外汇的支付和领收(1)一般情况居住者要办理每件不超过5000美元的经常外汇支付交易时,可自由进行支付,无需提交证明该支付行为理由的任何资料。
若是法人,没有年度支付额度的限制。
但个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过500美元的时候,只能通过一个指定的外汇银行进行支付,而且每年支付总额不能超过1万美元。
同时,外汇银行长要确认是否在支付或领收时得到了许可或进行了申报。
(2)由国银行总裁许可的情况为了支援企业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允许对外交付的全面自由化,但考虑到海外旅行经费等个人对外支付及非法资金流出及流入的可能,下述情况下的对外支付需得到国银行总裁的许可:被许可的交易或行为以外的交易或行为的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的货款时:但在支付为销往国外而购进的纤维类商品的货款;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间缔结供货合同后,由于该居住者将国生产的商品转销给另外的居住者,另外的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相关费用时除外;由于为侨胞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和保证,作为替代支付,每人替代支付金额超过20万美元时:对于非居住者间的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担保和保证后,其作为抵押对象的国财产变卖得款的支付;对除给予国际机构、国际团体以及外国政府的捐赠款外,每件超过5000美元的其他捐献目的的支付;对以交际费、费、购买彩券及其他类似行为为目的的支付:对超过规定限额和支付期限的海外经费等的支付;同国元存款信托相关的本利金的支付;房地产变卖款的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国房地产时对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对外国人居住者的国房地产出售款的支付,不包括拟用由国外携带入境或汇款得到的资金(包括存在对外上的资金)来支付所有的国房地产出售款的情况;对证券变卖款项的支付;同该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权发生等交易无关的支付;其他有可能破坏国际和平和公共秩序的支付行为,或有修于善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支付行为。
3.支付与领收的方法(1)一般情况国现行的《外汇交易法》原则上对支付等的方法实行自由化,只对于必须申报的支付等的方法按照类别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