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2021明楷
张明楷:楷哥的经典语录

张明楷:楷哥的经典语录作者 | 张明楷清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 | 公众号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转自 |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1、我深深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4、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
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5、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6、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7、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8、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9、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0、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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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 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 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 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 效死亡。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总论》教学大纲

刑法总论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301X10课程名称:刑法总论/Criminal Law (General Provisions)课程类别:学科教育课程学时/学分:48/3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刑法学》(第七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刑法学(总论)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重要的主干课程,为法学本科生必修内容。
作为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本课程体系上包括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刑罚总论方面的基本刑法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等内容。
本课程系统地展现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思想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制度结构、立法概况,以及现行刑法典规范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刑法学基本观念、基础知识与一定的运用能力,也是一门教授学生将刑事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应用专业课程。
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科的知识,了解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向,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运用刑法知识解决有关犯罪与刑罚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1、系统掌握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等规范刑法中的重要制度;2、建立刑法学的基本观念与思维逻辑,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和犯罪有关的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3、培养运用法律语言阐释刑法问题的素养,以及一定的法学科研能力。
四、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教学设计注:实践包括实验、上机等五、实践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本课程实践教学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案中选择:1、旁听刑事案件庭审,以深化本课程的学习效果。
基本要求如下:遵守法庭秩序,认真观摩,结合刑法理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处理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总结。
2、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素养突出的法律实践部门工作人员,与学生交流互动。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一、11月25日1.考试:上课所讲,课后重点讨论的。
教材《刑法学》,高等教育,清华大学张明凯的教材。
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版本。
人民大学出版社,《刑法》。
2.刑法:是国家,是立法者制定的,统治阶级根据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加以规定的。
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刑事责任独立存在,是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纽带。
刑罚不能完全包含刑事责任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3.刑罚的表现形式:广义刑法,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典,第一部79年刑法,97年有修订为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8个刑法修正案,不属于刑法的单独的表现形式,是刑法典的一部分。
不颁布新的民法典,是为了稳定性、权威性。
(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不断修改认为有问题,就不会尊重法律。
滞后性,需要对法律做修改,要有前瞻性,适应社会的发展。
这时候采用单行法,修正案,司法解释,三个方法来适应经济发展、传统之间的矛盾。
)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修正单独的发布的。
最高隶属机关。
附属刑法,在其他法律规范当中,(行政法律,等涉及到犯罪、刑法)思考:我国有无附属刑法?存在观:食品安全法中,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责任。
涉及到犯罪、涉及到刑罚是附属刑法。
张明楷:中国不存在,在德日刑法中,是存在于本身犯罪中,直接可以按照条款定罪量刑。
我国是构成犯罪的,还是要根据刑法定罪量刑。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4。
刑法的解释:适应社会需要,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是用文字规定的,在意义上会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有不同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
解释的分类,按照效力: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最高立法权),司法解释(效力次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联合,公安部不能做出。
公安部会决定和规定很多,但都不属于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国家宣传机构,科研机构,做的学理的宣传和解释。
)最高检、省市检、无高级和中级。
司法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属于行政部门),一般是法院检察院。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张晶刑法学总论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
犯 罪 构 成
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自然人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特定前提
主 观 要 件
犯罪主体
单位
犯罪故意、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 要件的有机整体。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50题) •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 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 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 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 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 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体动静。
• • • • •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三有” 1.有体性——体素 2.有意性——心素 3.有害性——介素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 犯罪构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基本的犯罪构成与加重、减轻的犯 罪构成?
“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上)

“ 主观 的超过要 素” 偏离 了犯罪构成或犯 罪成立体 系并使得 主客观相统 一的定罪原 则被扭 曲或 割裂 , 故 其有着 不 当扩大处罚 范围的危 险。因此, 无论从理论层 面, 还是 从实践层 面, “ 主观 的超过 要素” 都是一
而在 实践上 , “ 主观 的超 过要 素 ” 能
够 限缩犯 罪成 立 的范 围 , 将不 必要 的行 为排 除在犯 罪 之外 。 [ 理 论 和实 践两个 方面 的 意 义都堪 称 “ 重大” , 那么 “ 主 观的超 过要 素” 似 乎不 应被 质 疑 。但 是 , 主 客观 相 统一 原 则是 那 么容 易 被 “ 主 观 的 超 过要 素” 所“ 修 正” 的吗 ?增 加 一个 “ 超 过 的要 素 ” 是 否 能 限缩 犯 罪 的成 立 范 围? “ 主观 的超过 要 素” 是 否 因对 “ 客 观 的超 过要 素” 的“ 跟 风” 或“ 模 仿” 不 慎 而“ 弄 巧成 拙” ?
仅 停 留在 某一 具体 理论 层 面上 , 更关 涉对 刑 法基 本原 理 的认 识 , 甚 至是 “ 修正” 主客 观 相 统一 原 则 ,
*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
1 37 ・
交大法学
2 0 1 4年 第 4期
从而 为深化 我 国 的刑 法理 论研究 提 供一个 十分 理想 的平 台。
余 论
摘要
“ 主观 的超过要素” 将 目的犯的“目的” 、 倾 向犯 的“ 内心倾 向” 和表现 犯 的“ 内心 过程” 看成是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二、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死刑)•分裂国家罪(死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死刑)•叛逃罪(*)•间谍罪(死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_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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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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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不 保护且刑 法 所禁 止 的言论
刑 法 不 禁 止 且宪 法 所保护 的 言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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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
、
互助 关 系
,
禁 止 对任 何 民 族 的 歧 视 和 压 迫
2 49
禁 止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和 制 造 民 族 分裂 的 行 为
民 族 歧视
内容
, ,
。
与之相 应
25〇
《
“
刑法 》 第
条 处罚
、
“
煽 动 民 族仇 恨
、
情节 严重 的
,
”
行为
;
《
刑 法》 第
”
条处 罚
在 出 版 物 中 刊 载歧 视
,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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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拿大权 利 与
,
自
由 宪章 》
一
该
《
宪 章》 第 二 节 规定
,
每个 人 都 有
‘
‘
发 表意 见 和 表达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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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自 由
然而
该
《
宪章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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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又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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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性 自 由 权 利 受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杀案件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身体2、非法伤害行为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注:伤害的故意=/=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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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女性的性交权利(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五)认定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猥亵的相对性4、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三)处罚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处罚: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客体要件:平稳说(安宁说):住宅的平稳和生活安宁(二)客观要件A.住宅: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一般人标准)B.行为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他人的名誉(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非暴力方法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同居、结婚四、虐待罪: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拒绝抚养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行为结构与犯罪构成体系_兼谈行为科学与刑法学的区别_张明楷

法 商 研 究1998年第2期(总第64期)法学争鸣行为结构与犯罪构成体系)))兼谈行为科学与刑法学的区别张 明 楷X一行为法学/是以行为科学为中介,联结传统法学与社会科学多学科、边缘(交叉)学科乃至自然科学门类的一些学科,独立于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一个崭新学科。
,,它既属于行为科学的范畴,但又区别于行为科学本身;既不属于传统法学的一个分支或边缘学科,但又同传统法学有着密切联系。
,,它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学科,是对行为科学与传统法学进行综合研究的产物。
0¹因此,将行为科学对行为的研究方法与目的,同刑法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方法与目的进行比较和综合研究,应当说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科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为科学.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的方法,研究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和低级动物)的行为的任何一门科学。
公认的行为科学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人类学以及其他科学中在观点和方法上类似的部分。
这些学科在过去二十年中,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人类在某种工作环境中的行为。
0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科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低级动物的行为;在以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时,其应用范围也不仅用于管理,还应用于医学、法律、教育、公共行政、国际关系等许多领域。
»显然,这种广义的行为科学实际上是指某一类科学。
狭义的行为科学,是指应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成果,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
¼根据英文版5国际管理词典6的定义,狭义的行为科学是指/有关对工作环境中个人和群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解释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学说。
,,它强调的是试图去创造一种最优的工作环境,以便每个人既能为实现公司目标,又能为实现个人目标有效地作出贡献。
0½这种狭义的行为科学,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组织行为学0。
¾这种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研究范围是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与行X ¹º»¼½¾参见郭福生:5行为学浅谈6,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台湾人介绍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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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刑法的定义、特征、任务和调整对象,明确刑法的阶级性和法律属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分析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的体系和结构介绍刑法的体系结构,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以及各部分的内在联系。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求和保障措施,以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01罪刑法定原则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要求和意义,以及其与刑法解释、刑法适用等问题的关系。
02罪刑相适应原则介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要求和实现方式,探讨其与量刑公正、刑罚个别化等问题的关系。
刑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对人效力阐述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和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分析刑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
030201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等。
犯罪的分类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概念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构成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等。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形态的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形态的种类: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形态。
犯罪形态的特征:各种犯罪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如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行为。
刑法学张明楷笔记之欧阳术创编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呱,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呱,具体It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贯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具It 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僉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1.简单客休与复杂客ft。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ft(2 )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慢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1$与次要客体。
(1)壬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于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2)次要客体,描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于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干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ft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II Wo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0)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行为人HR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