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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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争优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茅、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质农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地位、知名度较高、用户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农副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五条对获广西名牌称号的产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做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通过改革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逐步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控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 突出重点,加强基层。

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与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与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站。

确需设立分站的,分站资质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试验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第十条(检验要求)质检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设立分站的,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分站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其内设试验室按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人”
不得重复安排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同壹
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 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
检查。
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人。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
同壹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
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
布或者告知被检者。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壹监督检 督抽查、统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 督检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2、和现行的行
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部门统壹规划,且组织实施。其 政区域提法壹
致,把“被检
者”改为“被
检查人”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
查、检验的判定依据是: 的判定依据是: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标准;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术监督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
的职责外,且负责规划和
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
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
删除本条
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内容已于第三
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桂价费〔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5〕5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规定标准的90%执行,该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环节产品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指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可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 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的食品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出厂检验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商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桂食药监科评[2015]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科评〔2015〕1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一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19日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一、自治区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标准全面加强食品药品检验硬件装备与检测能力建设,使自治区级检验机构具有较强的仲裁检验和科研开发能力。

具备较高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核心检验检测项目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接轨国际水平,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备突发事件预警反应能力。

能够完成辖区内相应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定检验检测、监督抽检、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能够指导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领域检验检测工作。

能够为政府部门发布权威食品药品质量公告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食品检验监测。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三合一评审,检验项次达1000项以上,具备28类食品的全项检验能力和对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及其原辅料、半成品的检验能力,检验范围涵盖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非法添加、元素、食品添加剂、转基因及微生物等项目。

逐步具备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功能评价的检验能力。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1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6【实施日期】2016.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文件精神,设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其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由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有关职责相应划转。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

2.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许可。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放的以下职责: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4.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5.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6.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7.中国计量院、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设立的专责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质量监管政策、推动质量技术水平提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发展中,质监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质量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质监局的首要任务是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消费者保障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质监局通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推动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此外,质监局还积极参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质量科技创新,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转型升级。

质监局还注重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和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质监局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同时,质监局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了合力,共同维护了市场的良好秩序。

此外,质监局还积极开展质量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

质量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

质监局通过开展各类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质量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在全社会营造了重视质量的氛围。

同时,质监局还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质量技术水平,推动质量技术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质监局在推动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注重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的合作。

通过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协同推进。

这种合作共赢的模式,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推动质量文化建设和技术创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组织、协调产品 另有 的,依照有关 、 。
法,把“质量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技术监督行
〔三〕统一治理、组织
政治理部
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
门〞改为“质
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量技术监督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部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治理部门除行使前款 的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
查另有 的,依照有关 、 质量信用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
的 执行。
类监管。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
的,依照有关 、 的 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 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数量应符合标准或有效文 应当妥善保管,维持其原有状 关“文件〞和
件的 ,并出具抽样单。已 况。检验后的样品,除已耗损或 抽样数量的表
抽取的样品,在检验前应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 的外,应当 述不适宜以立
当妥善保管,维持其原有 全部返还被检查人。
法的形式出
状况。检验后的样品,除
现,应按照?产
已耗损或国家和自治区另
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隐秘和商 〔三〕〔四〕项,
〔一〕询咨询有关当事 业隐秘应当保密。
理由是?产品
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
质量?第十八
为有关的活动;
条 得较具体,
〔二〕查阅、复制有关
按其
的发票、收据、帐册、凭
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
和其他资料;
〔三〕进进产品存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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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产品质 量法》第十五条 第三款一致,把 “被检者”改为 “被检查人”
第九条 对少数重要工业产品和 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 报检制度。
售前报检制度应当严格限 定产品范围,具体办法由自治
删除本条
(操作性不强, 之前基本没有实 施过)
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第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 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组 织实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市、县 拟订的上述三种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计划,必须报自治区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后,方可组织实施。日常监督 检查的除外。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 督检查周期内,任何部门不得 重复安排监督检查。对违法重 复安排检查的,生产者、销售 者有权拒绝检查。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由依法 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 做出结论。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 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 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四条 工商、卫生、医药、商 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删除本条
内容已在第三条 体现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查 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
认可或者验收合格并颁发证书 验机构为本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机
的检验机构为本自治区法定产 构。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
品质量检验机构。法律、行政 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 行政法规执行。
规定的,依据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
第七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 第五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 《产品质量法》
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
第十五条第一
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
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款、国务院《质
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 量振兴纲要》
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 法》第二条
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
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要职责是: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 (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
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
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报人保密。
举”
第六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 根据《产品质量 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 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法》第一条删除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 “用户”;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 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 问题较多的产品。 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 周期内,任何部门不得重复安排监督 检查。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生产 者、销售者有权拒绝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 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布或 者告知被检查人。
为“应当”;
2、和现行的行 政区域提法一 致,故删去“地 区”
3、《产品质量 法》第十五条第 二款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
(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
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工作;
《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第二、第 三款
根据《产品质量 法》,参照浙江 等省立法,把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下 同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 第三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 和《产品质量
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 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经 一致,把“举
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可为举 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报”改为“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 同一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 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 检查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 检者。
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 划,并组织实施。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拟订的上 述三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 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 后,方可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 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条例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修改前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
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落实产品质
本条例。
根据《产品质量 法》第一条删除 “用户”
国务院《质量振 兴纲要》(八) (十七)至(二 十三)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管理 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 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物品。
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 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 装、使用的产品和军工企业生 产、销售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
生产者应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 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质量信
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用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管。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第六条 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抽 1、“必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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