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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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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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的全部人员,包含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确保全部参保人员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2.可连续性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确保长期可连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多层次保障原则:养老保险制度应实现多层次保障,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款参保范围全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款缴费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依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依照参保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确定,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地最高工资标准。

第三款养老金计发1.参保人员实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依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积满足规定条件后,可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四款增补养老保险1.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增补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增补养老保险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承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养老金调整和管理第五条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养老金应依照物价更改、经济发展和参保人员工资增长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

第六条养老金管理1.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2.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多元投资方式,包含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养老金支出养老金支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支出机制,确保及时支出养老金给到参保人员。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第八条养老保险费征收1.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由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群?改革后养老金如何缴纳?如何确保在职人员待遇不下降?职业年金有何作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并轨”凸显公平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次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五个同步”。

“这次改革有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参保的发展目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随着我国社保覆盖面的扩大,各类社会群体逐步纳入社保体系。

虽然过去曾经在多数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改革并不到位。

这次改革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双轨制”问题。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性有了质的提升,也有利于加快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说,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加分材料的报送地点: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奖惩科(马尔康县阿底加油站后)、茂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厅(茂县,原人才市场)、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汶川县),考生可自愿选择报送地点申报加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

针对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案:一、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我们建议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完善养老保险投资运营机制。

针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不足的问题,我们建议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力度,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灵活的养老金领取机制。

针对目前养老金领取机制不够灵活的问题,我们建议建立更加灵活的养老金领取机制,包括提高养老金领取的灵活性,允许员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的领取方式,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养老需求。

四、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员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建议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开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加强员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员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为了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我们建议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防范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养老保险制度经验,我们建议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是由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解读信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全文)范本一:正文:一、背景与目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详细阐述。

二、养老保险基本情况1. 养老保险的定义与意义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确保劳动者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提高生活质量。

养老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2. 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份组成。

社会统筹部份主要由政府和单位缴纳,用于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个人账户部份主要由个人缴纳,用于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3. 养老保险的改革现状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制度不够公平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1. 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通过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等方式,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待遇水平。

2. 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加强个人账户制度的管理,确保个人缴费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和使用效率。

3. 推进养老保险的多元化发展推动发展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丰富养老保险的供给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四、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1.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普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增强员工的参预意识和积极性。

2. 完善制度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管理和运行机制,包括完善缴费、参保和待遇领取等方面的流程,并加强监督和评估。

3. 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机关的监管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5、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除警衔津贴可纳入缴费基数外,其他津补贴如 教育系统的教育津贴、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农林水系统的浮动岗位 津贴、检察院法院津贴等均不纳入缴费基数。 例:
应发工资 合计 3471 岗位工资 1280 薪级工资 765 基础津贴 1131 教护提高 10%工资 205 农村艰苦 学校津贴 90 奖励性绩 效 810 缴费基数 4191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缴费基数: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缴费基数: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 年终一次性奖金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政策解读
主讲人: 黄夏萍
目 录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及
相关概念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4、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若干重点问题 说明
一、改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 1、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相关概念 1、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养老基 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 制度。 3、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我国决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介绍改革试点的方案。

一、试点范围1.1 起始地区:本试点方案将在全国多个地区进行实施,包括一线城市及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县级市。

1.2 参试单位:选择一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覆盖教育、医疗、科研等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

二、试点内容2.1 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2.2 引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单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3 推进个人账户管理:将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关联起来,实现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2.4 完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灵活的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养老账户的累计金额,合理确定给付标准。

三、试点保障3.1 资金保障:试点单位将得到财政部门的支持,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和充足筹资。

3.2 政策保障:试点方案得到相关政策部门的支持,确保试点的顺利开展和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3.3 综合保障:加强试点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试点效果评估4.1 评估指标:综合考虑试点单位的参与度、参保率、养老保金筹集留存、待遇发放等指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

4.2 评估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等方法,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五、试点总结与推广5.1 试点总结:根据试点效果评估结果,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完善的总结报告。

5.2 推广机制:制定推广方案,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5.3 推广效果评估:对推广试点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优化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导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聘才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欢迎阅读!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实施意见》确定的单位范围为:河北省及中央驻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员范围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调整由中央单独制定政策。

改革之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如下变动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底。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2019年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近日,我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或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待遇水平衔接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该政策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本月9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安徽版”出台。

新版养老保险制度力求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意见以立足增量改革为原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根据《实施意见》,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亟待。

传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财政负担过重、制度钻空子、待遇差距等问题,不能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需求。

因此,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试点具有重要意义。

1.解决财政负担过重问题:传统制度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财政全额承担,造成财政压力巨大。

通过,可探索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可持续,减轻财政负担。

2.建立公平和可持续的制度:传统制度中,相关待遇标准不公平,待遇差距明显。

通过,可以建立公平的待遇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3.探索新的制度运行方式:试点将提供探索新的制度运行方式的机会,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方案1.试点范围:首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数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单位,逐步推广至全国。

试点单位要覆盖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

2.征收养老保险费:试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水平、年龄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整。

不同职业、不同工龄的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缴费比例缴纳,以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3.政府补贴:按照试点单位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政府可以对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适当补贴。

政府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实际财政状况和试点效果进行科学制定,保证补贴的可持续性。

4.养老金发放方式: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享受养老金待遇。

可以探索将养老金发放方式从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确保养老金资金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养老金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保障养老金待遇的稳定增长,提高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6.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信息公开和监管,推动试点单位充分履行责任,确保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运行。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守则改革细则.doc

2017事业单位改革:深圳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5月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参保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意见》提出,本次改革将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这一思路,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意见》指出,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意见》,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和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退休时,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_规章制度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如何计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

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

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 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 (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照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方面。

在养老金方面,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计算出养老金的数额。

对于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进展备受。

本文将探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实行双轨制,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缴纳方式、待遇水平和参保率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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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1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新:2018-12-31 23:29:36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决定》的发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场“硬仗”。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

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

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

同时,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因此,这次改革意义重大。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

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

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二是公平效率相结合。

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既能体现国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调动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三是量力而行。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是平稳过渡。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是稳步推进改革。

先解决制度不统一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基本思路。

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调整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一)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机关和事业单位目前虽然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

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单改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

(二)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

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减轻参保人员当期收入负担,增强缴费的承受能力。

(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五)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三、改革的具体政策实施范围。

《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相适应。

对于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

另外,考虑到离休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比例。

《决定》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计发办法。

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维护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

为保持“中人”待遇的平稳过渡,这次改革设定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的予以适当限制。

调整机制。

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避免因调整办法的不同而引起的攀比。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再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

《决定》规定,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基金管理。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

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同时,为避免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占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改革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经办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基金收支等经办管理服务,减轻机关事业单位事务负担,并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需要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改革涉及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牵动其他社会群体利益。

为此,国务院统筹安排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保社会稳定。

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周密制定贯彻《决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到位,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支付到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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