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保《实施意见》20116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1]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1.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分两段核发:1、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010年迁入我市且迁入的次月早于2010年生日当月的人员,从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2010年生日次月至终身,按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满60周岁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1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我省自2009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截至201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170万人,其中578万人已领取养老金。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参保率不够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偏低、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等问题。
为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社会和谐的根本目的,按照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参保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所有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完善政策、扩大覆盖面。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在制度全覆盖基础上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
二是合理筹资、提高待遇。
鼓励个人选择缴费标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实现“保基本”的要求。
三是规范管理、高效服务。
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任务(一)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的目标。
到2011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95%;到2012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133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95%以上。
加大缴费激励。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参保缴费政策,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日政发[2011]28号【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8【实施日期】2011.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基本生活。
各区县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青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94号)和2010年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全面推开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已纳入2010年国家新农保试点的胶州市按时完成国家新农保试点任务。
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力争早日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
二、制定实施方案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的制度框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工作推进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争取2011年上半年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
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
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
2011年6月,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大政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18号),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且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财社[2011]32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
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来源:青岛日报日期:2011-02-24 分享 |2011年1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
决定在2010年市内四区和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进行试点并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将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
我市实现全覆盖后,预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总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左右,其中6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将达到88万人左右。
届时,我市将构建起完整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对提高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1、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是什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将其列入了2011年市办实事之一。
总体上,全覆盖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
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
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
胶州市在2月份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于6月份开始首次待遇发放,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汴政[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1]89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通许县、兰考县、开封县、尉氏县、金明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甬政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实现到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引导全市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高效服务,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促进符合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到2011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重点参保对象,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2011年重点对象参保率达到95%;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为参保扩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参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一)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其中市辖各区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0]148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以及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一)2011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0元/人·年。
(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大学生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三)参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25%以上。
(四)全市合作医疗政策实行“十一个统一”,即统一筹资机制、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参保对象、统一起报线、统一封顶线、统一补偿水平、统一结报方式、统一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统一嘉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统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统一提高参保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六)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二、参保对象(七)本地户籍农村居民。
(八)本地户籍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内政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2011年11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任务目标2011年7月1日启动的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参保工作,实现新农保制度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通过试点,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
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
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政策制定背景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这两项制度的试点,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推进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加以推进,于2011年比全国提前了一年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省政府在2012年10月份又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目前,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待遇发放率达到100%,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
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实现合并实施,是统筹城乡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省政府将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写入了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作了部署。
2013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原来的两项制度,基本框架一致,但针对群体不同,政策内容也有差异。
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合了参保范围,调整了参保原则,取消了“新农保”中的家庭联动参保机制,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变更了个人账户计息方式,明确了全省统一的缴费档次设置并严格上限封顶,加强了政策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济政发[2011]34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我市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属地管理。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主要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杭政函[2011]13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5【实施日期】2011.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11〕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参保缴费,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1.完善政策、扩大覆盖面。
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激励机制,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基本参保。
2.合理筹资、提高待遇。
鼓励个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实现“保基本”的要求。
3.规范管理、高效服务。
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平台建设,规范经办业务,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加快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到2011年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到2012年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5%,确保全市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基本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增加缴费补贴。
根据浙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琼府办[2011]10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决定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这一重要决策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试点市县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从2011年4月起,其他市县从2011年10月起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省各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
二、工作安排(一)4-6月试点市县工作。
1.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市县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2.拟定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市县、街道(乡镇)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
依托现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同时,市县一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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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2011〕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同地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与新农保试点同地同步;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踊跃参保,最终实现“应保尽保”。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按省级财政60%、试点县(市、区)财政40%比例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三)其他资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原则上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资助不超过4万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一)个人账户建立。
由当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度,记录终身。
试点县(市、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核准参保人员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市、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试点阶段,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分别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在确保两项基金各自权益清晰、准确记录的前提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者统一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必须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必须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一)经办机构建设。
试点地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包括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
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具体经办程序和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建立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4级贯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网络。
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保费规范化收缴、社会化发放。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相关制度衔接(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
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迁出试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新迁入试点地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户籍迁入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十一、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将原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及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抓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搞好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为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好准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主题词:保险试点意见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增发:有关企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