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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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定产品质量信息收集途径和流程,确保质量信息及时得到收集、传递和处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内、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3 职责
3.1质保部负责公司质量信息归口管理工作,对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2营销部负责顾客和市场反馈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
3.3各部门、生产厂负责本部门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产品质量信息分为:
a、内部反馈信息(在加工、装配、试验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包括上工序、供方产品质量信息等);
b、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顾客反馈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等);
c、供方反馈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信息等);
d、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变更信息等。
4.2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2.1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
4.2.1.1质保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进货物资、过程检查和监督、成品检验过程等);
b、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供方监督检查);
c、产品理化分析有关信息;
d、外部反馈信息(市场和用户反馈);
e、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4.2.1.2营销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产品外部反馈质量问题,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信息;
b、与供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供方产品和服务质量、供方改进的建议等);
c、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用户、各代理商等);
d、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3研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对产品技术、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b、产品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
c、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d、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公司内各生产厂、相关部门和用户、各代理商等);
e、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4各生产厂、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包括
在产品加工、装配、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上工序、本工序和供方信息);4.2.2公司内部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2.1在生产、加工、装配和试验过程中发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由信息发现单位开出《质量信息单》或以专题报告形式传递到质保部,由质保部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也可由信息发现单位直接协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但处理情况和结果必须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告质保部。
4.2.2.2《质量信息单》填写应规范,信息发现单位如实填写,应明确信息有关的内容,包括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不合格件数、造成的损失等;
4.2.2.3《质量信息单》应在当日传递到质保部;质保部收到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单位或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收到《质量信息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按时进行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否则对责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2.4《质量信息单》处理结果的验证:信息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将处理情况反馈质保部,由质保部组织验证信息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责任单位落实进一步的措施。
4.2.3外部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3.1营销部负责将外部反馈的质量信息,包括三包服务信息、用户和代理商、各代表处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到质保部、研究所等相关部门;
4.2.3.2研究所负责将直接从市场和用户收集的质量信息按照《产品质量、技术改进实施细则》执行;
4.2.2.3质保部对收集到的外部产品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单位,
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产品质量、技术改进实施细则》、《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落实质量改进或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必要时,对重大质量事故召开专题会,由公司经理层进行裁决。
4.2.4供方反馈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供方反馈的有关产品、服务质量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汇总,质保部定期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3 考核
4.3.1 质保部负责对质量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
4.3.2 考核准则根据《关于加强质量责任落实和考核的管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