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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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是一部在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简称三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法律,是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需要而成的法律。相对“三法”它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仅合同履行部分就增加了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本文拟对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作一粗浅探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自动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项保护合同履行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随时可行使的一项不确定的权利。

2、单方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只要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誉会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就可以单方作出。

3、事后协调性。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道中止合同的理由,如果对方得到通知后,愿意继续履行或者及时消除使另一方不安的情形并提供担保,另一方就应该恢复合同履行,如果对方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

4、限制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非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区别。

1、定义不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内容或客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因某种法律事实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或消灭。

2、程序不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转让则不一定要经协商。债权人转让债权可以不与债务人协商,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也是无效的。同时,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对于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对于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就是合同解除,它既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某些法定事实而自行解除,如债务已全部履行或抵销等等。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协商,只要具备法定成立条件,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可以依法进行,但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能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提供担保,就应恢复合同的履行,对方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合同就可以解除。

3、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是法定的,但是法定条件限制力度各不相同。合同变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合同转让,有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分,其法定条件也不尽相同。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可以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转让在合同法中虽没有严格的限制,但转让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果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终止成立的条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履行能力或其他恶意行为,不安抗辩权就可以成立,成立的条件就是:对于(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不同。合同变更、终止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合同变更的,因成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一并由第三人承担,形成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但原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就是中止履行,并不是合同解除。但一方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能恢复履行合同能力并提供担保,中止方应及时恢复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而只是口头承诺,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自主中止履行合同、避免自己损失扩大的一项权利,其意义是: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利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当事人随意可以为之的。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行使,否则,错误中止合同履行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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