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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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约期管理,促进贷款到期收回,有效防范贷款约期风险,依据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及相关信贷产品期限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约期是指x银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贷款发放时间、到期时间、还款计划等要素进行约定,并在借款合同(含展期或期限重组协议,下同)中予以规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约期风险指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三条约期风险管理原则:
(一)约期合理。贷款期限应与借款人预期经营性现金流(含工资薪金收入,下同)相匹配,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入支付规律合理确定,防范期限错配风险。
(二)执行严格。贷款约期方案应作为贷款批复的主要内容以及约束借款人还款行为的重要条款,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强化合同约束,防范法律风险。
(三)调整适度。在约定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暂时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满足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展期、重新约期等方式对还款期限进行适度调整。
(四)保证安全。贷款约期必须以符合贷款条件为前提,确保贷款安全为基础。不得以确保贷款到期偿还为借口,过度延长贷款期限,掩盖或滞后反映风险,影响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期限确定
第五条x银行发放的所有贷款都必须明确约定归还期限,并根
据具体情况约定(分期)还款计划。确定贷款期限的基本要求是:(一)确保现金覆盖。约定期限应与期限内客户经营收入产生的现金流保持一致,贷款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必须完全覆盖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对存在多笔贷款的,须综合考虑用于还款的现金流在不同贷款期限间的分配。
(二)客观测算收入。约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应当是可预计的稳定收入,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不利影响。
(三)保持产品特性。信贷产品必须规定最长约期期限,贷款约期必须与对应的单项信贷产品规定保持一致,约定期限不得超过该项信贷产品规定的最长期限。
(四)衔接归集时点。贷款约期必须遵循借款人资金归集规律,贷款还款时点应与借款人现金归集时点保持一致。
(五)排除风险隐患。除低信用风险业务外,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测算应坚持客观、审慎,有充足把握,对产品规定期限内不能筹集足额现金流,无法覆盖贷款本息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参考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测算确定,将预期现金流折现情况作为中长期贷款期限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于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贷款,下同),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所在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必须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保持一致。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为项目投产后可用于
归还贷款的经营收入,以及按年计提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及借款人其他节余资金。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一定期限内借款人可用于归还贷款的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节余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依据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节余资金合理确定。个人消费类贷款期限依据个人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必须与个人可用于还款的稳定收入总量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现金流归集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收回时点。其中:用于x粮棉油生产和其他季节性生产的贷款,还款时段应与生产季节、借款人收入时点保持一致;用于收入周期性较强的学校等贷款应与借款人收入时点保持一致;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补贴还款的,应同时考虑财政拨付和其他补贴规律。
第十三条主要信贷产品期限规定:
(一)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除总行级核心客户重大项目贷款,应按程序报总行核批。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商品房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和预期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以出售为主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以出租、自营为主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
(四)小企业贷款期限。对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期限为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
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期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对于从事农林种养等生长周期较长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其他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五)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
第十四条其他信贷产品(含产品创新)涉及期限管理内容的,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单项产品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期限调整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调整,是指在满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规定的前提下,以化解风险、确保贷款足额偿还为目的,依据客户偿债能力变化,对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调整或对原贷款时间适度压缩、延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期限调整具体包括:还款方式调整、展期、重新约期和期限重组等四种方式。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调整是指在不超过原贷款约定最长偿还期限、不加大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原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以及将调整分期偿还方式等,并重新安排还款时间的总称。还款方式的调整不得丧失或削弱原贷款的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对预计还款金额过于集中且与借款人现金归集时点不一致,一次性偿还会加大贷款风险的,可依据客户生产、经营及收支变动情况,将一次性偿还方式调整为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对剩余贷款额度较小、借款人有足够能力一次性偿还贷款,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年或经营行认为有必要提前一次性偿还的,可以将分期还款方式调整为一次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