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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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第一条是题目给出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

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第二条途径是给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一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说题目中给出了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处理总结:

二、权益法后续计量的处理

(一)初始投资时点差额的调整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定。

(二)顺流交易、逆流交易的调整

逆流交易合并中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

顺流交易合并报表中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

(1)逆流交易时分录的理解:

在个别报表中做分录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看作一个整体,抵销了内部未实现的损益,所以少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其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整体,所以原来抵销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就不应该抵销了,此时就应该重新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而这部分损益是体现在投资单位购买的存货当中的,此时也应该调减存货的账面价值。

(2)顺流交易分录的理解:

在个别报表中做分录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看作一个整体,抵销了内部未实现的损益,少确认了投资收益,那么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是将投资单位和其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整体,所以原来抵销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就不应该抵销了,此时就应该重新补确认投资收益,以真实的反映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而原来未实

现的内部损益是体现为投资单位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差额,所以应该抵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金额。

存在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对于母公司而言涉及到的报表项目不同,如果是顺流交易,母公司确认损益,相应抵销的时候影响的是利润表中的损益类项目;而如果是逆流交易,影响的是母公司存货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确认,因此抵销时调整的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

(三)两种调整净利润情况的区别

主要区别就是在于第一种是在投资当时的时点上,投资单位的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调整销售出去影响损益的);第二种是在投资后发生的内部交易(调整未销售出去的)。

调整销售出去的:是指在初始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而进行的调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并且可以按照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对其初始确认金额进行调整,所以在计算投资收益时也要按照公允价值也核算,即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口径对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如果被投资企业当年将存货出售一部分,那么被投资企业不是按照账面价值来结转出售的存货成本的,而按照公允价值来调整时。由于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所以结转的成本大于按

照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所以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调减该部分差额。

调整未销售出去的:是指在投资企业投资后,与被投资企业发生内部交易,如果存货没有全部对外销售,在期末就会存在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这时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调减这部分期末的未实现利润。在以后真正实现时再加上。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减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

增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需要追溯调整

减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需要追溯调整

增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需要追溯调整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增资形成的,一种是减资形成的。这两种情况下都是需要追溯调整的。

1.增资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本章总结:

1.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2.掌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会计处理。

3.掌握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会计处理。

4.掌握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5.掌握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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