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讲课教案
项目六-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分解
Hale Waihona Puke 其实施条例的。第十二页,共23页。
• 3万元以下罚款情形
①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
② 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 处理的;
③ 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第十三页,共23页。
第十七页,共23页。
2. 标识加施企业资格
(1)申请材料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链接); •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 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 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的资料; • 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 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
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 施。
• 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
施。
• 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
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 木质包装入境。
第八页,共23页。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
• 报检时间
– “XX”,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 “000”为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
产企业编号; • “YY”为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
理为HT
第七页,共23页。
• 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疫管理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 识企业的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 所需证单
– 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外,输入欧盟各成 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物木质包 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开展业务——木质包装出入境报检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其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有以下二种:
(1)热处理(HT) 其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窑内烘
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 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 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程序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间 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木质
包装除害处理前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出出证申请。
2.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所需证单 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有效处理并加施标识后,由报检员持有合
格凭证正本、处理结果报告单、装箱单、合同等报检单证向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如输入欧盟各成员国的货物木质包装,还必须提供输欧货 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材料的材种及产地。
(1)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2)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3)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 侵害风险的;
(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6)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7)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8)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2)溴甲烷熏蒸处理(MB) 其要求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
时。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如日本、美国 、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地区,熏蒸时间最低不 应少于24小时。Biblioteka 2.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专用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境木质包装加施标识企业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出境木质包装加施标识企业资格申请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Regulation of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 (2009)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企业的资格申请。
三、申请条件(一)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⑴热处理库应当具备良好的密闭和保温性能,墙面和门应设保温层,地面为平整的水泥地面。
⑵热处理库应配有观察小门。
⑶热处理库附属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当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2、供热设备和调湿设备。
⑴配置压力锅炉的,须提交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证。
⑵采用蒸汽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可配备小型(蒸发量低于1t/h)低压(蒸汽压力小于0.09Mpa)锅炉,库内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及升温要求相匹配的蒸汽散热器数量以及配置调湿用的喷蒸管等调湿设备。
⑶采用导热油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可配备适当的的导热油炉,库内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及升温要求相匹配的导热油散热器数量以及配置喷蒸管等调湿装置。
⑷采用干热风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应配备足够大的炉灶,在炉灶中铺设足够数量、直径和厚度的无缝钢管,钢管必须耐温1000℃以上,并应定期检修更换;热处理库外干热风进出口处应装置足够功率的离心风机;应设置大型水锅,向热处理库内供进湿热蒸气。
3、气体循环和气体排放系统。
⑴库内气体循环系统。
为促使热处理室内的温度、湿度均匀分布,保证热处理效果和木材干燥质量,应根据热处理库容积的大小,安装匹配强制循环风机,使通过木堆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米/秒以上。
强制循环风机,应选用由耐热防潮电机驱动轴流循环风机,绝缘等级为F级。
⑵气体吸入与排放系统。
为防止热处理或木材干燥时过热以及木材干燥过程排放湿气的需要,热处理室应有进气口和排气口,并配置与容积匹配的进风机和排风机。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境货物的包装方式也日益多样。
而木质包装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如果木材本身存在病虫害,而没有处理干净的话,这就会对国外的农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出口贸易安全及我国对出口木质包装制品做好全程管理,南宁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了考核认定,并制定了如下的办事指引。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1.1 考核对象出口货物与出口木质包装制品的企业。
1.2 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如下:•参照通关单(电子清单)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经过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应符合出口国或地区要求,并标注完整、清晰和真实。
•提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环节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和监管记录资料,并进行自查报告表上报。
•整个物流环节内包装木材必须为处理干净的木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材。
•企业要确保出口包装木材加施了合法、有效的除害处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考核范围本考核认定是对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主要针对经南宁关区出口的木质包装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公告发布:南宁海关将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范围和考核流程等信息。
•申报备案: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主动向南宁海关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审核认证:南宁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合格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考核检查: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办事指引2.1 企业备案企业在开展出口货物业务时,需向南宁海关主动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主要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货物清单、计量单、品质保证书、处理证书等。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培训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 管理要求 -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 *热处理 *溴甲烷熏蒸处理 -加施专用标识 -不带树皮、虫孔、泥土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 办法
• 谁来实施处理 -取得木质包装标识使用资格的企 业 • 如何取得资格 -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考 核合格,授予专用代号,取得除 害处理和标识加施资格。
检疫性有害生物
• 白蚁
虽然它们体型很小,对人类的危害却很大。它们以木材纤维为美食,会蛀坏 房屋、桥梁、家具、地板、森林等,因为它们强大的破坏力,所以被称之为 「无牙老虎」。
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
天牛对寄主的为害以幼虫期最烈,成虫虽然由于产卵及取食枝叶,有 时也能引起或多或少的损害,但一般并不严重。 树木内部受了幼虫的蛀食钻坑,常常阻碍了它们的正常生长,减低产 量,削弱树势,促短寿命;在受害严重时,更能导致树株的迅速枯萎与 死亡。被蛀食的树木常易引起其他害虫及病菌的侵入,并易受大风的吹 折。
2.使用企业应配备木质包装协检员,负责进 厂验收和出厂查验工作。协检员应做好木 质包装进厂验收和出厂使用核销工作,填 写相关进出记录单,与有关凭证一起建立 台帐,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抽查及追溯。
进厂验收和出厂查验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标识加施企业出具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 (2).木质包装是否带有树皮、虫孔及活虫为害痕迹; • (3).检测木质包装水份是否达到要求; • (4).每件木质包装相对面是否有清晰的加施标识和厂方 标志或批号。 • 特殊要求: -韩国:针叶木包装应实施热处理(HT) -欧盟:针叶木包装应实施热处理(HT);非针叶木包装 可实施熏蒸处理(MB),同时须在包装上标识“DB”(意 为已去除树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2019
-
12
*
-
13
2019
*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
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 、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
2019
-
14
*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
-
3
2019
*《办法》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
按热处理(HT)、溴甲烷 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 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 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办法》要求,对木质
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 施企业),应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 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 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 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 书;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 识。
量
g/kg /100cm 出
出
²
-
22
2019
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
25
2019
*
2019
-
10
*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 *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
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
*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 *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05.01.28【实施日期】200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9号)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地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以后,颁发除害标识使用资格证书。
现将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北京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工企业自愿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除害标识使用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使用申请考核表》(见附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其它必需的材料。
二、申请截止日期:2005年2月16日三、申请地点:北京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联系人:种炎、赵汗青电话:58619050、5861905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申请编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标识使用申请考核表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是指针对出口货物使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是指针对出口货物使用第一篇: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是指针对出口货物使用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是指针对出口货物使用,在生产木质包装材料时,能够进行有效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具有在包装材料上加施IPPC标识的企业。
(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中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5.熏蒸温度和剂量符合附件中熏蒸标准要求。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
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
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3.申请日期:填写递交申请资料当天的日期。
4.法人代表: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相应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营业执照上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联系人:填写企业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7.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8.传真:填写企业传真号码。
9.申请登记类别:按照企业情况勾选。
10.企业情况:依次填写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单位为个)、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11.热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热处理设施和环境情况。
熏蒸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
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
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不填。
填表示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X X公司
企业地址:X X省X X市X X区X X路X X号申请日期: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