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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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也较为缓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援助对象特殊性要求,法律援助工作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关键词:新形势法律援助社会和谐专业化

一、法律援助与社会和谐

法律援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今天,法律援助是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担负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重大政治责任。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一)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今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无不打上经济利益的烙印,往往都附有一定的成本。作为社会公正底

线的司法机制也不例外,主要表现为法院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及鉴定费用的收取等。无疑,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而言,附带有各种经济成本的司法机制遥不可及,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权利犹如空中楼阁,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只能在状告无门时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成为许多犯罪现象滋生的根源。因此,只要司法制度被预设成本,只要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实行法律援助。

(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使审判程序正当化,平衡控、辩双方势力,帮助原告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判决。

法律援助能有效保障司法公平公正,从而使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现状

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相对于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经验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改进。

第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例如有些国家政府已经对申诉人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精确到单位小时,一定距离以内就应该有一个机构可以受理申请;有些国家甚至成立了法律服务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为一定数量的穷人提供足够使用的律师;西方很多国家都会每年划拨巨额财政经费支持;而在我国,因为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入基层农村。并且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到目前为止,我国虽有一些省份设置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但距实际需求相距甚远。

第二,我国国内个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财政上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也相对较为充裕,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较大。

第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着种种困境,要解决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并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必须明确在现阶段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开辟法律援助专门通道;在队伍建设上打造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在政府财政预算中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基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法律院系在法律援助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换言之就是法律援助要走专业化道路。

三、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制度专项化,从源头遏制社会矛盾激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社会的建设必然是和建设谐社会的第一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也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旗帜下,如何加强律援助体制专业化成为目前社会和谐功能强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司法通道专门化,在过程中逐步化解社会矛盾

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是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要设立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通道,首当其冲解决这样凸显而又击急迫的社会矛盾。

(三)队伍建设专业化,用快速度、高标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十年来,在法律咨询、民事刑事代理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可观的成就。然而一直以来,从上至下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强调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性问题,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问题却重视不够。在各种法律法规也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问题。应当迅速建立一批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由于法律援助案件多集中在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案件,专业律师通过长期办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经验性、专业化,从而办出精品案件,使受援助人真正地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而不是摆样子、走过场.敷衍了事。这同样违背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经费专项化

为进一步深化巩固法律援助“实事工程”,推动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健康地发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现状,政府应当在保证财政拨款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社会筹措渠道,接受社会捐赠,在各种慈善基金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应援尽援”提供经费上的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随着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实现专业化。换言之,就是当社会弱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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