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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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健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所有公民和机构。

第二章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健康管理是指通过系统的、个体化的健康评估、干预和跟踪管理,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和健康跟踪管理。

第五条:健康评估是指对个体进行综合健康状况的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健康风险评估和心理评估等。

第六条:健康干预是指根据个体健康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和健康管理计划等。

第七条:健康跟踪管理是指对个体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包括定期随访、健康监测和健康状况评估等。

第三章健康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健康管理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设立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条: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记录个体的健康评估、干预和跟踪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四章个体参与健康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个体有权参与健康管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风险,接受健康干预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有义务配合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

第五章健康管理的信息保护第十四条: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个体的健康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个体的健康数据仅用于健康管理目的,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第六章健康管理的质量保障第十六条: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和落实健康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健康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健康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24号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疫苗管理法》,符合我国疫苗管理规定的行为是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疫苗的说明书、标签内容B.某疫苗接种单位强制当地儿童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C.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使用普通运输车辆配送疫苗D.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没有批签发证明的疫苗【答案】 A2、A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B药店药品陈列不符合GSP 要求,当场对其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A.15日B.60日C.3个月D.6个月【答案】 A3、关于药品标准修订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药典》从1985年起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局颁药品标准”或“局颁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C.药品注册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D.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每5年修订一次4、属于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是A.梅花鹿鹿茸B.马鹿鹿茸C.刺五加D.肉苁蓉【答案】 B5、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的内容应列在A.【用法用量】B.【注意事项】C.【药物相互作用】D.【药物过量】【答案】 B6、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药品广告的申请和审批的说法,错误的是A.药品广告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B.药品广告审查申请必须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C.申请药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合法有效的材料D.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药品广告申请7、(2021年真题)下列中药材中,不属于《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收载品种的是A.西洋参B.枸杞子C.西红花D.高丽红参【答案】 B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规定中药饮片应标明A.品名、产地、供货单位B.品名、产地、生产日期C.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D.品名、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答案】 C9、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A.公开招标采购B.谈判采购C.医院直接采购D.定点生产【答案】 D10、下列关于药品标准的说法,错误的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管理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识别医疗服务风险隐患、预防负性事件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

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作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聚焦相关工作,对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不良事件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充分理解不良事件管理的重要价值,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医院内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压实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不良事件管理发现和消除医疗质量安全漏洞。

二、系统设计,健全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并通过工作会议、宣传栏或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处理,能够立即改进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或隐患;对频繁发生或产生严重负面结果的事件要进行重点分析,采用台账管理等方式重点督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急诊医学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解读一、质控指标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质控指标体系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质控工作的重要工具。

构建科学、规范的医疗质控指标体系对加强科学化、精细化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委陆续制定印发了部分临床专业质控指标,对促进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我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国家质控中心制定了急诊医学、脑损伤评价、病理、放射影像、门诊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年版。

二、主要特点本次发布的质控指标分为制定和修订两个类别,一方面,根据质控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指导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组织制定了脑损伤评价、放射影像、门诊管理等3个专业质控指标,扩大指标体系覆盖面,填补专业空白。

另一方面,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充分汲取既往工作经验,对急诊、病理、医院感染管理3个专业的质控指标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当前工作需要。

同时,在指标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指标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适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应用。

后续,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进一步扩充和完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不断健全和优化质控指标体系。

三、指标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质控指标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质控指标的定位和内涵,发挥质控指标的工具性作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质控指标开展自我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医院门诊管理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

医院门诊管理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

医院门诊管理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发布时间:2022-11-10T13:06:24.704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22年6月6期作者:罗秀琴[导读]罗秀琴(绵阳市中医医院;四川绵阳621000)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习惯、传统的观念都在逐渐地发生变化,人们的生活习惯、观念、医疗模式都在发生着变化,医院和门诊的功能和作用也将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对医院的门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院管理人员应积极探索医院门诊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积极应对今后的各种挑战。

关键词:医院门诊;管理;发展;展望前言“以人为本”,使人类步入了一个和平发展的新时期,“以人为本”用先进思想武装人民,用科学技术教育人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素质;它是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的终极目的和目的。

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发展、服务、保障”展开,从而实现人民的整体生活和生活品质的全面提升。

医院是最重要的为人民提供健康保障与安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未来“以病人为中心”将会被提升至一个空前的高度,成为医院与服务的核心目标;它贯穿于整个医院的建设与医疗运作。

一、医院门诊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高技术的发展和临床的运用,必将对医院的门诊系统的建立与发展起到重要而深刻的作用。

门诊部的管理体制、服务内容、运行机制和内涵建设将会有对应的改变。

(一)医院将以门诊为主的诊治模式。

门诊变成真正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主流模式发生了变化,医学发展将会带来更多的治疗机会。

在基因科学时期来临之际,医药科研与临床应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生命科技与生物科技正面临着重要的突破。

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使得一些病症逐步在不住院的情况下获得治疗。

(二)门诊是最方便、最快捷的治疗方式。

当下人们的生活节奏快,工作效率高,工作压力大,应尽量在患者不住院的情况下得到有效治疗,让门诊作为最快的治疗疾病方式,尽量减少疾病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三)疾病谱的变化可以使慢性疾病在门诊得到有效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卫监督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9月8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
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1
•【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
进目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从2021年起,我委连续3年组织制定《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以下简称《目标》),指导行业以目标为导向科学精准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

《目标》印发后,各地各医疗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引导工作方向、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以目标为导向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各专业2024年质控工作改进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医疗机构、行业团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优化改进工作策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目标管理,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贯培训,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不断提
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2.2024年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国卫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1年12月29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2•【文号】国卫办医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提出开展“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按照工作安排,我委组织制定了《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手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手术管理能力,保障患者手术质量安全,按照《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完善手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成科学规范、责权清晰、运行顺畅的管理机制。

到2025年末,住院患者围手术期死亡、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等负性事件发生率进一步下降,非计划重返手术室再手术率不高于1.8‰,住院患者手术后获得性指标发生率不高于7.5‰,手术麻醉期间低体温发生率、I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进一步降低,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行动范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行动内容(一)以科学评估为抓手,加强术前风险管理。

1.加强手术风险评估。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对手术的定义和管理要求,参考行业基础情况,以既往数据为基础,对本机构开展的手术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按要求动态调整,保障手术分级管理的科学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感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感控工作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重视并做好感控工作。

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感控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感控制度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感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本机构感控委员会的作用,明确感控管理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临床检验以及各临床科室的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并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感控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见附件),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控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感控专(兼)职人员配备充足,感控队伍专业结构合理,健全感控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和激励机制,加大投入倾斜力度,保持感控队伍的稳定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随着医疗技术和诊疗理念的进步,以日间手术为代表的日间医疗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

长期的实践证明,其能够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2015年,我委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将“推行日间手术”作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重要措施。

2018年,我委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设置日间病房、日间治疗中心等,推行包括日间手术、日间化疗在内的多种日间医疗服务,惠及更多患者。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发展日间手术作为提升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激发了医疗机构开展日间医疗的积极性。

据统计,目前近60%的三级公立医院都开展了日间医疗。

为推动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日间医疗,我委陆续制订了日间手术推荐病种、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文件。

但对日间医疗的质量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各医疗机构开展日间医疗的质量参差不齐,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又不利于日间医疗的健康发展。

为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日间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日间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推动日间医疗规范有序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规定》对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了日间医疗的定义。

《规定》提出,日间医疗是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全流程诊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模式,属于住院服务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避免了医疗机构将日间医疗与门诊服务混淆;另一方面,确定了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架构应当与住院服务质量管理相衔接。

2022执业药师继教考试答案-居家药学服务规范解读

2022执业药师继教考试答案-居家药学服务规范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网站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其中一项服务规范就是“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单选)A. 2021年4月16日B. 2021年6月8日C. 2021年9月3日D. 2021年10月13日E. 2021年12月20日关于居家药学服务的定义,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单选)A. 居家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信息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

B. 居家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个体化、全程、精准的药学服务。

C. 居家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

D. 居家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标准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

E. 居家药学服务是指药师为居家药物治疗患者上门提供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和用药教育,指导贮存和使用药品,进行家庭药箱管理,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标准化、全程、精准的药学服务。

《居家药学服务规范》适用于(),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单选)A.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B.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C. 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D.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E. 社区卫生服务站关于《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单选)A. 居家药学服务宜纳入本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并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中明确药学服务内容,由医疗部门负责实施。

B. 居家药学服务宜纳入本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并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中明确药学服务内容,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4•【文号】国卫办医政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门(急)诊相关信息采集,夯实医疗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门(急)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9月4日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门(急)诊医疗质量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门(急)诊医疗质量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以下简称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

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

第四条信息页相关信息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相应的部门或系统记录。

其中,患者基本信息应当于患者首次在本院就诊时完整采集,并在患者再次就诊时更新,保障相关信息准确性。

医院应当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建立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标识号码,保障患者相关信息可使用标识号码进行检索汇总。

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ppt讲座

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ppt讲座

为加强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日间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日间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 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日间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日间 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建设、制度规范、 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对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 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了日间医疗的定义。《规定》提出,日间医疗是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全流程诊疗服务的医疗 服务模式,属于住院服务的组成部分。一方面,避免了医疗机构将日间医疗与门诊服务混淆;另一方面, 确定了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架构应当与住院服务质量管理相衔接。
学习解读《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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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制度范本

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制度范本

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

第三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二)制度建设,规范操作;(三)持续改进,提高质量;(四)科学评价,公正透明。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门诊医疗质量督查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

第五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组织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医疗管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督查内容第六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二)号源管理制度;(三)预检分诊制度;(四)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五)多学科(MDT)门诊制度;(六)特需门诊制度;(七)门诊转诊制度;(八)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九)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四、督查流程第七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八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和督查表格,明确督查内容、督查标准和督查人员。

第十条门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织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管理层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发现问题及处理第十一条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织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和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督查组织。

第十三条对整改不力或者重复出现同一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质量督查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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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01
•【文号】国卫办医发〔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

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

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

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

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
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麻醉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

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

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采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

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

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

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0.2%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辅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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