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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1999年以来,为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我部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成了“十二五”期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规划设置,加强了对脐带血库建设的技术指导,组织了对脐带血库的督导检查,脐带血库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应用不断规范。

但是,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有个别机构未经许可,以开展科研项目为名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并违规经营;二是个别脐带血库跨地区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违反《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相关规定;三是个别脐带血库违背科学,夸大脐带血存储和疗效宣传,误导群众;四是个别医疗机构未经准入,违规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等等。

为加强脐带血库管理,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相关文件,根据我部制定的脐带血库设置规划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脐带血库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准入。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工作。

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
院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05
•【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
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制定了22个专业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并下发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在各医院申请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遴选了14个省、市共73家医院作为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并确定了各试点医院开展的试点专业(见附件)。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监督、指导辖区内试点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和试点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本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与详细的试点方
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并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名单
二○一○年一月五日附件。

卫办医政发[2010]7号

卫办医政发[2010]7号

卫办医政发[20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气候变化,春节即将到来,人员流动频繁,甲型H1N1流感处于高发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季节也即将来临,医疗救治工作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对重症与危重病例实行集中救治。

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重症与危重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

危重病例应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对于未达到危重病例标准,但病情进展迅速、有可能成为危重病例的,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及时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

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重症与危重病例转诊到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早期识别和早期治疗。

要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识别意识,对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要尽早进行抗病毒等治疗,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在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地市级专家组的作用。

专家组要加强对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要参加重症与危重病例的医疗救治。

要充分发挥省际对口支援的作用,加强支援省对被支援省重症与危重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支持。

各地要尽快按辖区内人口1%比例落实奥司他韦的储备,并及时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下拨上述抗病毒药物,确保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都有一定数量的奥司他韦储备。

卫办医政发〔2024〕47号关于印发《2024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24〕47号关于印发《2024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动优质护理服务的发展,卫生部决定印发《2024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意义优质护理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加医疗机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优质护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开展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提升医疗机构的竞争力,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任务:1.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完善护理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护理服务的科技含量。

4.加强护理质量评估,建立护理服务质量监控机制。

5.推广护理服务创新模式,提升护理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一)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1.组织开展护理人员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加强护士的职业素养培养。

3.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提高护理工作的吸引力。

(二)完善护理服务流程1.优化护理工作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科学合理的患者护理计划,根据患者的需要和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

3.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医患交流和护患关系。

(三)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1.推广使用护理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护理记录和信息管理。

2.培训护理人员使用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3.建立与医疗信息系统的接口,实现护理信息与其他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四)加强护理质量评估1.制定护理服务质量评估指标和标准,开展护理服务质量评估工作。

2.建立护理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护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护理质量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利用,对差异化护理服务进行优化改进。

(五)推广护理服务创新模式1.组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创新项目,鼓励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创新实践。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
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3.13
•【文号】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施行日期】2009.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和中医类别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复函》(卫医考委发〔2008〕1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的第8-9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7,表示持有此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朝医;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8,表示持有此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壮医。

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第2-3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
码基础上增加47,表示持有此类《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为朝医;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8,表示持有此类《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为壮医。

请据此做好相关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7•【文号】国卫办医政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安全,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患者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安排,我委组织制定了《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9月27日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安全,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患者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畅通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医疗过程中以及医院环境中的各类风险,尽可能减少患者在医院期间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保障患者安全。

连续3年每年至少完成1轮全院巡检排查和全院患者安全专项培训,至2025年末,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每百出院人次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年均大于2.5例次,低风险病种住院患者死亡率进一步降低。

二、行动范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行动内容(一)确保医疗服务要素安全。

1.加强药品耗材安全管理。

加强药品耗材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全程管理,对高警示药品及易混淆药品,分别存放并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药品耗材存储环境符合要求并处于有效期内,及时清理过期药品耗材。

特别是对机构内制剂、高警示药物、毒麻精放等重点药物类别加大管理力度。

严格防止假冒伪劣、过期药品耗材流入临床,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加强患者自带、外购药品使用管理。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2年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现将《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1年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加强护理内涵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核心,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坚持以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落脚点,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坚持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关键点,充分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建立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按照“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的工作原则,促进护理工作适应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2012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60%以上的病房,并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在全院推广;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要率先垂范,在全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1.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对辖区内医院实施目标化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
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1
•【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
进目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从2021年起,我委连续3年组织制定《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以下简称《目标》),指导行业以目标为导向科学精准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

《目标》印发后,各地各医疗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引导工作方向、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以目标为导向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各专业2024年质控工作改进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医疗机构、行业团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优化改进工作策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目标管理,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贯培训,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不断提
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
2.2024年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规范管理医疗机构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和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二、健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记分办法和记分标准;同时要建立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并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备案。

三、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办法》,对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也要予以注销。

卫生部()38号文

卫生部()38号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

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三年活动工作安排,我委决定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我委组织制定的《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13年活动方案要求,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科学制定本辖区、本机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马旭东、焦雅辉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5月6日附件: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

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

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

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

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统筹协调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更好地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就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设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精神科设置和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完善精神科建设和发展规划。

各省(区、市)至少有一家省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设区的市至少有一家市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远离中心城区的市辖区内没有精神科专科医院的,应当至少有一家区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各县(市)应当至少有一家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二、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综合医院做好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和建设工作,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扶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

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诊室以及满足精神科门诊诊疗需求的设备和设施。

综合医院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卫办医政发〔2024〕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卫办医政发〔2024〕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卫办医政发〔2024〕31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是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2024年颁布的一项政策文件,该指南主要为了规范病理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病理诊断水平,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

以下是对该指南的详细解读和建议。

一、指南的背景和意义:病理科是医疗机构中的重要科室之一,负责疾病的确诊与鉴定、病理组织标本的处理与解剖以及科研工作。

病理诊断对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临床治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设和管理高质量的病理科是医疗机构提升综合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1.病理科的基本建设要求: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场地规划等。

病理科的人员肩负着临床医生提供疾病确诊的重要工作,因此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能力与技术的专业性至关重要。

此外,设备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场地规划的合理性也直接影响病理科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病理组织标本的收集和处理:病理组织标本是病理科工作的核心,它对确诊疾病和开展科研具有重要作用。

病理科应制定标本收集、保存和处理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标本的质量和完整性。

3.病理诊断质控和质量评估: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临床治疗至关重要。

病理科应建立质量评估的体系,确保病理诊断的准确率和一致性,并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控。

4.病理科的科研和教学工作:病理科应积极参与科研和教学工作,提高自身科学研究能力和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人才。

此外,病理科还应与其他科室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指南的建议和措施:为了贯彻指南的要求,建设和管理高质量的病理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招聘病理科医师和技术人员时,应注重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同时,病理科医师和技术人员应持续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

2.更新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和更新病理科所需要的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在购买新设备时,应考虑到科技的更新换代速度,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2010年12月13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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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注:1.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1-2g;头孢拉定1-2g;头孢呋辛1.5g;头孢曲松1-2g;甲硝唑0.5g。

3.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

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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