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

合集下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交警支(大)队、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为切实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通知如下:一、加强运输单位管理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规定》要求,确定本区域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

尚未确定的,应根据市绿化市容局督办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整改。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市绿化市容局将依据《建筑垃圾规定》实施行政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将安全、规范运输作为运输单位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将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招投标评分的重要内容,严格市场准入。

经各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及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019年6月1日起,绿化市容、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将联合全面开展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整治清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运输单位作业运能情况的监测,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运能不足的,加强指导和监督。

中标运输单位在该中标运输单位其他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车辆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中标运输单位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时间、服务工程项目以及被租赁运输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未在原中标区域进行运输等信息,确保中标运输单位依法依规承担运输业务,杜绝其他车辆未依法履行招标中标程序,非法从事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沪绿容〔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沪绿容〔2015〕179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全行业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增强行业文化软实力,为行业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对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绿化市容行业“十三五”发展目标,以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行业基本价值理念为主线,着力推进以生态文化、服务文化、廉政文化、勤政文化、创新文化和安全文化等为重点内容的行业文化建设,大力提高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不断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使行业文化建设成为深化行业改革发展的思想基础和道德支撑,成为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群体意识和自觉行动。

二、主要任务行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和深化推进。

要结合各年度重点工作,不断深化行业文化建设,唱响主旋律,拓展新渠道,注重新实效。

1、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行业基本价值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思想基础的高度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凝聚社会共识、实现团结和谐的基本途径,是树立国家良好形象、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了提升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实街镇,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推进“美丽街区”建设,固化已有的长效管理措施,发挥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在城市管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考评办法》(沪绿容〔2015〕213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要求,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继续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达标、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工业区)复评情况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委托社会第三方,在近年来全市成功创建的207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乡、工业区)和71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中,按照三年一轮复查、市民满意度靠后、上轮复查排名靠后的选取原则,选取了43个街道(镇、工业区)进行了实效复查。

其中,40个街镇在第一个周期的测评中一次性通过;3个街镇未达到合格要求,分别是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奉贤区庄行镇。

经过黄牌警告和及时约谈,并采用回头看方式,对上述3个街道(镇)进行了复查。

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经整改通过了第二个周期的测评,第二次考评结果已达到合格要求。

另有奉贤区庄行镇,仍然存在设摊聚集点,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根据《考评办法》,取消奉贤区庄行镇的“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镇”命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清洗行业“—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清洗行业“—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清洗行业“—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沪绿容 (2024) 256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清洗行业“—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2号)要求,为推进机动车清洗“一业一证”改革,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制定《机动车清洗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抓紧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6月24日机动车清洗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2号),机动车清洗行业“一业一证”列入本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为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行业综合许可改革,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现状分析机动车清洗行业“一业一证”涉及绿化市容部门“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水务部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二个事项。

(一)业务办理流程1、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

申请人向区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各区备案的办理时限最短当场办结,最长6个工作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申请人向市、区水务部门提交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

市、区水务部门的许可时限最短5个工作日,最长1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检测的事项,专家评审、检测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二)市区分工情况目前,相关事项市区权限划分分别为:1、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所有对外经营的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备案登记。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绿容[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1〕3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了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世博会景观灯光建设和管理成果,建立本市景观灯光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景观灯光规划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中心城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发展布局方案》,编制《上海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灯光规划》),明确景观灯光设置原则,明确景观灯光区域布局,规范景观灯光设置要求,为本市景观灯光设置与管理提供依据。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灯光规划》要求,编制所辖区域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布局方案。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容貌规定、环保要求等技术标准,完善本市景观灯光设施技术规范。

二、规范景观灯光设置在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灯光规划》、区域布局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同时,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禁止产生下列情形:(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沪绿容[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沪绿容〔2009〕141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相关企业:为改变目前建筑渣土(含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下同)运输车辆车厢密闭装置破损严重、车容车况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现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标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应符合《上海市机动车辆容貌整洁规范》中“特殊用途货车”的有关要求,达到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应符合《建筑渣土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应达到车辆的“专用装置”(指车厢、卸料机构等)完好,车厢的厢盖、卸料门、厢体之间的密闭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车身、车厢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凹陷和变形现象。

二、节点安排(一)企业自查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的自查,对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于5月7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一)。

(二)区县普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对在本区域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的车辆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二)。

(三)市局抽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自5月25日起组织抽查。

(四)考核惩处市局将把抽查结果通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并作为对区县管理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公园以外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通过对方案严格管理,使公园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优化,原有绿化得到充分利用,尽量避免搬迁大树,保护树木生态资源。

现将《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公园以外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通过对方案严格管理,使公园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优化,原有绿化得到充分利用,尽量避免搬迁大树,保护树木生态资源,现对方案意见征询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方案意见征询以下符合任意情形的,需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1.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中用地比例突破《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16)的要求。

2.公园绿地建筑面积有增加或功能有调整。

3.搬迁胸径25厘米以上的树木20株以上或胸径45厘米以上的树木。

其他情形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报区绿化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二、上报材料1.已建成公园绿地现状图。

2.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

3.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公示后公众反馈意见(方案需在现场公示5个工作日)。

4.征求居民代表意见材料(公园绿地所在居委会、附近居民代表意见)。

5.专家咨询会意见。

三、其他事项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需按照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警总队•【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沪建交联[2013]86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交警总队、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866号)各有关单位:2011《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实施以来,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市场秩序基本确立,本市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情况、偷乱倒现象有所改善,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有所降低,渣土运输市场总体状况有所好转。

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表现在部分区域超载、违规行驶现象频率仍然较高,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事故屡屡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大。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依据国家和本市渣土运输处置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渣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重要性建筑渣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强建筑渣土的管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各个环节的行为,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建筑渣土处置过程中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和对水域通航环境的危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清洁,全力遏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社会市民共同愿望,是改善建筑渣土行业管理面貌的有效途径,是履行政府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务。

二、总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坚决有力。

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经费和人员,制定具体计划,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沪绿容[2013]176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3〕176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绿地管理,进一步提高绿地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公共绿地建设质量的重要意义公共绿地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本市各级绿化管理部门要将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源头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公共绿地建设质量和水平,发挥绿化的生态效应,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主动做好公共绿地建设相关审查阶段的衔接和协调公共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公共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满足公众游览、休憩的需要,必须坚持公益性、专业化发展方向,抓好规划设计方案源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管理。

在公共绿地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公共绿地建设初步设计等阶段,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发改、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加强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把握和做好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按照绿化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工程质量监管,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全面提升绿地建设品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绿容 (2024) 3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为提升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行业管理能级,促进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展示市容保障服务队伍良好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市容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城市容貌规范》(DB31/T 1075-2017)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市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向高质量的行业治理、高水平的队伍素养、高效能的服务机制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维护市容环境,建设“整洁、干净、温馨、安全、美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责任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明确市容保障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与服务、培训与教育、协调与沟通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升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3]4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3〕4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2013年11月14日《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监管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对《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3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
保防〔2013〕3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3•【字号】沪府办〔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提升源头分类质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与增强末端处置能力并重,着力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重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垃圾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全程分类、技术先进、处置合理、循环利用的垃圾综合管理体系,使本市垃圾处置管理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城市运行保障。

(二)工作目标——着力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十三五”期间,本市无害化处理能力保持在2.7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推进资源回收利用,到2020年,湿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达到7000吨/日,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3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沪府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道路扬尘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码头、建材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车辆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和道路保洁作业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建材码头、工程渣土码头、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堆场等易产生扬尘场所要配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扬尘遮挡等设施,落实围挡设置、地面硬化、安全网封闭、喷淋等要求,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二)拆房工地作业要实施湿式拆除法,在拆房作业过程中同步采取喷雾或洒水降尘措施,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三)对不平整道路、破损路面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破损道路被车辆碾压而产生扬尘污染。

新建、大修道路工程,施工场所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对施工堆土要及时采取覆盖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做好地面洒水防尘工作,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沪绿容[2010]38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3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完善了《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沪绿容[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1〕8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源头申报和监控1、要加强与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产生单位信息,逐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主动开展上门宣传、申报办理,落实收运服务等工作。

年内要基本实现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申报全覆盖。

2、要以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会同环保部门对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锁固装置。

加强对产生单位日常巡查,督促收运单位按照30L、60L、120L桶体容积的标准配置加盖的收集容器,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避免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收运。

要每月将收运情况记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各区(县)要定期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产生单位的申报及执行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从严处罚。

二、强化专业化、规范化收运1、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必须为同一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要督促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按有关要求申办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资质;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收运单位必须合理划定收运作业范围、制定收运服务标准,督促收运单位认真落实收运台帐、收运处置联单等制度。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沪绿容[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沪绿容〔2009〕82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林业部门,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绿化和市容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促进政风行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专业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马云安副组长:刘磊陶渊崔丽萍夏颖彪蔡友铭黄兴华鲁建平恽奇伟沈兰全李子韦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于福江(景观管理处)王玉华(行政许可处)孙芝兴(市容管理处)孙余杰(执法监督处)孙龚林(办公室)李莉(绿委秘书处)邱大昌(财务管理处)许东新(公共绿地处)肖龙根(林业处)严XXX(科技信息处)张雪峰(执法协调处)周冰(环卫管理处)杨文悦(政策法规处)胡建文(社会宣传处)徐兰英(监察室)唐家富(规划发展处)谢一民(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二、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刘磊副主任:徐兰英成员:吴成茅国梁吴英俊韩荣屿陈启华邓强赵海田张茜查贵荣三、专业小组组成人员1、绿化(林业)管理政风建设专业小组组长:崔丽萍蔡友铭成员:公共绿地处、市绿委办秘书处、林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政许可处2、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行风建设专业小组组长:黄兴华成员:环卫管理处、科技信息处3、市容环卫管理政风建设专业小组组长:李子韦成员: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环卫管理处4、城管执法政风建设专业小组组长:恽奇伟成员: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处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其处室接任人自然递补。

四、局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区(县)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工作分工马云安:卢湾区、静安区刘磊:闸北区、普陀区陶渊:宝山区、南汇区崔丽萍:虹口区、闵行区夏颖彪:徐汇区、松江区蔡友铭:黄浦区、浦东新区、崇明县沈兰全:(黄浦区、浦东新区、崇明县)黄兴华:杨浦区、青浦区恽奇伟:奉贤区、金山区李子韦:长宁区、嘉定区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网络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沪绿容[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1〕16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近期,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中,一些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经常出现“跨区域收运”情况,造成收运企业间出现纠纷,对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造成了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收运企业行为,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和《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依法明确收运范围根据“45号令”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以及“5号令”的有关规定。

本市目前已获得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下同)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28家企业(见附件),应严格按“45号令”的规定,在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作业服务,不得出现“跨区域收运”行为。

二、对“跨区域收运”行为的执法认定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运企业的管理,督促收运企业依法从事收运服务作业,提高规范服务的水平。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45号令”和“5号令”,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对“跨区域收运”行为,应依据“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进行处罚。

(本市已获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名单及其服务作业区域见附件)。

特此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1]16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1.06.08
【实施日期】201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
运管理的通知
(沪绿容〔2011〕165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
近期,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中,一些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经常出现“跨区域收运”情况,造成收运企业间出现纠纷,对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造成了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收运企业行为,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和《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通知如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