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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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为规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实施和成果编制,促进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一体化建设,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等规程、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试点经验,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实施与成果编制工作。

本指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是指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划定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完成相应级别或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11.《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12.《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增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1年版)

广州市增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1年版)

增国房字…2010‟10号关于公布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增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覆盖我市全域,即包括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新塘镇、中新镇、石滩镇、派潭镇、正果镇和小楼镇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

1. 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业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住宅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及别墅、低密度住宅用地。

3. 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番禺区:洛溪岛、小谷围岛。
4353
五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白云大道南—白云大道北—龙兴中路—大源中路—大源东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科珠路—科林路—岐山路—广九铁路—黄村大道—奥体路—大观北路—广深高速公路—环城高速公路—天源路—上元岗东横路—中元路—中成路—沙太北路—黄石东路—永泰路—白云山西、北麓—白云山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增埗河—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九铁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莲溪路—珠吉路。
6486
六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广花一路—新石路—106国道—文盛庄路—东平南路—东平中路—东平大道—白云大道北—广从一路—龙兴中路—大源北路—大源中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大观北路—大观中路—广深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汕公路—上元岗东横街—中元路—中成路—南方大道—广州大道北—同泰路—永泰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京广铁路—德康路—西槎路—广清高速公路—西洲北路—华海街—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园快速路—广九铁路—东二环高速公路—广江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石化路—大沙地东—大沙地西—中山大道东—大观南路;珠江—墩头涌;墩头涌—路滘涌—东江。
7499
三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机场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白云大道南—大金钟路—环城高速公路—广汕高速—燕岭路—禺东西路—广园快速路—林和西路—天河北路—广州大道中—天河路—环市东路—先烈中路—永福路—恒福路—麓湖路—环市中路—解放北路—东风西路—人民北路—中山七路—荔湾路—华贵路—荔湾路—宝华路—第十甫路—大同路—六二三路—珠江隧道—珠江—增埗河;广园东路—五山路—广九铁路—车陂路—黄埔大道东—环城高速公路—珠江(包含北帝沙和峨眉沙)—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昌岗西路—珠江—同福西路—洪德路—南华西路—南华中路—南华东路—万寿路—滨江东路—珠江(不含二沙岛、海心沙)—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西—天河东路—天寿路。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媚李雅、温志勇【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5日,上诉人骏城公司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金告知书的异议函》称:“我司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时年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按照2008年标准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法不溯及既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向我司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府[199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

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说明: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

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

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

附件1广州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和增城所辖范围。

二、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下的区域平均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三)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四)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009年广州基准地价

2009年广州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 2009 年 7 月 1 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 ( 办公 ) 、居住、工业等四类。

1. 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综合 ( 办公 ) 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岚冯寸生【代理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地块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该宗土地于2016年7月14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9月28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原广州市增城县国土局、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由市规自局承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法[2001]15号)第二点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

附件5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楼层)修正(1)容积率修正(适用于待开发项目)表1—1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

表1—2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3)当商业容积率小于1时,基准地价为商业分摊用地地面地价。

(2)楼层修正(仅适用于已建成项目)表1—3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地段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2)已建成项目或已有详细规划指标且能得知楼层数的待开发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4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5米)表1—5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0米)表1—6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8米)3、宽深比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7 商业用地路线价宽深比修正系数表取实际宽度、深度取实际深度;深度超过标准深度的,计算宽深比时,宽度取实际宽度,深度取标准深度。

4、街角地修正表1—8 街角地修正系数表5、商业集聚度修正系数进行商业集聚度修正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没有设定路线价的路段;(2)属商业比较集聚的区域,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其修正时针对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

6、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1—9 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9.08%)二、居住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修正系数表1—10 原广州市十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表1—11 增城及从化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筑的别墅用地,而“低密度住宅”指的是用于开发低密度花园洋房的低密度住宅用地;(2)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3)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4)容积率小于1时(别墅除外),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住宅土地面积;(5)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住宅建筑面积。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937
十级
南沙区:除上述级别外,南沙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花都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550
广州市居住用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13840
四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南—大金钟路—广园中路—广园西路—三元里大道—机场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环市西路—站南路—站前路—站前横路—流花路—人民北路—东风西路—南岸路—中山八立交—珠江—增埗河;信义路—花蕾路—花地大道北—浣花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珠江;宝岗大道—昌岗中路—昌岗东路—东晓路—珠江(不含二沙岛和海心沙)—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五山路—广园快速路—大观南路—东环高速—珠江(包含北帝沙、沙仔滩和峨眉沙)—黄埔涌—新港中路—广州大道南—新滘西路—泰沙路—工业大道南—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珠江。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化龙镇,石楼镇和南沙街道辖区;钟村镇界—银平路—景观大道—市良路—市南路—东环路—市桥水道(包含紫坭村);豪岗大道—东濠路—豪龙路—兴业路—欣荣路—龙津路—潭灵大道。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广清高速公路—永发大道—三东大道—凤凰路—商业大道—新华路—新华镇界—花都区界;狮旗路—振兴路—雄狮东路—花狮公路—广清高速公路—雄狮西路—利和路。
18334
三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东风西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珠江(含沙面岛)—黄沙大道;广园中路—广园东路—濂泉路—先烈东路—广州大道中—黄埔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和二沙岛)—文德南路—文德路—文明路—东华西路—东川路—中山三路—陵园西路—东风东路—越秀北路—豪贤路—仓边路—越华路—吉祥路—府前路—解放北路—东风西路—人民北路—流花路—站前横路—站前路—站南路—环市西路—广园西路;禺东西路—广园快速路—五山路—石牌东路—黄埔大道西—天河东路—林乐路—林和西路—天河北路—广州大道中;滨江西路—滨江中路—东晓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宝岗大道。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02粤ICP备0507787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 , 反映各城市问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附件1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恒福路—永福路—先烈中路—先烈东路—沙河大街—广州大道北—天河北路—林和西路—广园东快速路—五山路—石牌东路—黄埔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不含二沙岛和沙面岛)。

五级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同德涌—西槎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花二路—广花三路—广花四路—广花五路—黄石东路—新广从路—大金钟路—北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东—东圃大桥—珠江(含黄沙围)—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东晓南路—泰沙5373公路—同和路—中成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大观南路—中山大道东—黄埔东路—大沙地西—大沙地东—广新路—石化路—石化南路—珠江—官洲河—牌坊河—石榴岗河—华南快速干线—新滘南路—广州大道南—珠江—鹤洞路—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河—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

番禺区: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市桥西环路—东环路—市莲路—东环二路—市桥水道—市桥西环路;钟村镇界—南村镇界—迎宾路—南大公路—三枝香水道—珠江—番禺区界。

路—105国道—沙太路—金盆岭—龙洞东路—天源路—广汕公路—大观北路—大观中路—大观南路—广园东快速路—乌涌—广新路—石化路—石化南路—珠江(含丫髻沙)—西河—东河—横涌—东江—珠江—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官洲河—珠江。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市桥水道—东环路—市南路—市良路—景观大道—银平路—市广路—钟村镇界—南村镇界—石基镇界—东环路—市莲路—东环二路—市桥水道;洛溪新城、钟村镇辖区、石基镇辖区(含下刀沙)。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京广铁路—金华路—站前北—下村新街—106国道—石科公路—广花快速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201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201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穗国房字[2011]1318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1〕1318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和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一)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二)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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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
五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同德涌—西槎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花二路—广花三路—广花四路—广花五路—黄石东路—新广从路—大金钟路—北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东—东圃大桥—珠江(含黄沙围)—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东晓南路—泰沙路—西畔里大街—泰沙路—工业大道南—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珠江—信义路—花蕾路—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河—珠江。
832
三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白沙河(含大坦沙)—沙贝海—西华海—凤凰路—凤鸣路—石丰路—石沙公路—石井河—黄石西路—榕茵路—广铁路—大朗西路—大朗路—尖彭路—广从公路—白云山路—白云山西、北麓—东园中路—沙太路—犀牛西路—云兴路—银兴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天源路—广汕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大观南路—大观路—广园东快速路—珠村路—珠江(含北帝沙)—官洲河(含长洲岛)—珠江(含生物岛、海心沙、丫髻沙)—花地河—五眼桥涌—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西河—东河—横涌—东江—珠江。
南沙区: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黄阁镇界—番禺区界—珠江口—横沥镇界。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平步大道西—平步大道中—平步大道东—花山镇界—花东镇界—花都区界—新华镇界平步大道西,广清高速公路—雄狮西路—利和路—狮旗路—振兴路—康政街—雄狮东路—花狮公路—广清高速公路。
598
357
七级
除上述级别外,花都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307
2532
八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佛山市南海区界—西华海(含槎头小岛)—珠江;广花快速路—流溪河—蚌龙大桥—北二环高速公路—广从公路(105国道)—兴龙路—新广从快速路—永大公路—上村南街—下村新街—106国道—石科公路—广花快速路。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沙湾水道—东涌镇界—石楼镇界—化龙镇界—番禺区界—珠江—番禺区界—沙湾水道。
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级别范围
级别价
一级
由以下路线围合而成的区域:解放北路—府前路—越华路—仓边路—大塘街—文明路—大南路—起义路—惠福东路—解放中路。
19505
二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东风东路—农林下路—三育路—农林东路—中山一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华东路—东川路—东风路;中山七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珠江—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中山七路。
番禺区: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市桥西环路—东环路—市莲路—东环二路—市桥水道—市桥西环路;钟村镇界—南村镇界—迎宾路—南大公路—三枝香水道—珠江—番禺区界。
花都区: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站前路—宝华大道—公园前路—秀全大道—新花街—新华路—福宁路。
3484
七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佛山市南海区界—白沙河(含大坦沙)—沙贝海—西华海—石门河—雅岗河—雅岗路—大朗西路—大朗路—广花公路—石科公路—106国道—下新村街—上村南街—永太公路—新广从快速路—兴龙路—105国道—沙太路—金盆岭—龙洞东路—天源路—广汕公路—大观北路—大观中路—大观南路—广园东快速路—乌涌—广新路—石化路—石化南路—珠江(含丫髻沙)—西河—东河—横涌—东江—珠江—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官洲河—珠江。
单位:元/平方米地面面积
级别
级别范围
级别价
一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人民南路—人民中路—人民北路—环市西路—环市中路—麓湖路—恒福路—太和岗路—先烈中路—先烈东路—水荫路—水荫四横路—广州大道北—禺东西路—广深铁路—华景西路—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二沙岛)。
1323
二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同德涌—西湾路—环市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机场路—广花五路—黄石大道—黄石东路—广从路—新广从快速—大金钟路—北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深铁路—车陂路—珠江—琶洲大桥—科韵路(琶洲段)—黄埔涌—新港中路—广州大道南—珠江—鹤洞大桥—鹤洞路—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北—浣花路—东漖北路—花地河—珠江。
5373
六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沙贝海—华海北路—西槎路—棠溪新街—京广铁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新广从公路—永泰路—老广从公路—同和路—中成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大观南路—中山大道东—黄埔东路—大沙地西—大沙地东—广新路—石化路—石化南路—珠江—官洲河—牌坊河—石榴岗河—华南快速干线—新滘南路—广州大道南—珠江—鹤洞路—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河—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
462
六级
除上述级别外,番禺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南沙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路线围合而成的区域:东秀路—港口大道—巴江河—新华镇界—114省道—114省道北侧公路—平步大道西—广清高速路—洪秀全水库—芙蓉专用线—育才路—芙蓉镇界—花山镇界—商业大道—迎宾大道—雅瑶镇界—花都区界—东秀路,广清高速公路—新联路—心田路—培正大道—利和路—广清高速公路—山前大道—南航大道—花狮公路—广清高速公路,花山镇建成区,花东镇建成区。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市桥水道—东环路—市南路—市良路—景观大道—银平路—市广路—钟村镇界—南村镇界—石基镇界—东环路—市莲路—东环二路—市桥水道;洛溪新城、钟村镇辖区、石基镇辖区(含下刀沙)。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京广铁路—金华路—站前北路—建设北路—松园路—茶园南路—新都大道—公益路—宝华路—茶园南路—云山大道—天贵路—滨湖路—花城路—环湖路—建设南路—华南路—京广铁路。
1131
六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鸦岗河—佛山市南海区界—永和路—大朗路—广花公路—广花快速路—流溪河—北二环高速公路—广花快速路—帽峰山南麓—增城市界—东莞市界—珠江(含长洲岛)—佛山市南海区界—西华海—石门河。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番禺区界—东涌镇界—沙湾水道—榄灵路—广珠路—南二环高速公路—榄九路—番禺区界。
2738
四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石井河—黄石西路—黄石东路—新广从公路—白云山路—白云山西、北麓—永泰路—沙太路—中成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天源路—广汕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古窿商业街—广园东快速路—广深铁路—茅岗路—茅岗东路—珠吉公路—珠江(含北帝沙、沙仔)—黄埔涌—新港中路—石榴岗路—江海大道—新滘南路—广州大道南—南洲路—工业大道南—石岗路—珠江—信义路—花蕾路—花湾路—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大道北—珠江,金沙洲,槎头小岛。
3633
三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东风西路—流花路—站前路—站南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广园东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兴路—口岗十三巷—中山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琶洲大桥—科韵路(琶洲段)—黄埔涌—新村桥—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昌岗西路—珠江。
1140
九级
除上述级别外,广州原八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番禺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南沙区:除上述级别外,南沙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区域组成:新华镇、雅瑶镇管辖范围内的区域,狮岭镇在洪秀全水库以南区域,花山镇建成区,花东镇建成区。
578
十级
除上述级别外,花都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646
四级
除上述级别和五级外,广州市原八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601
五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广九铁路—天河区界—萝岗区界—广深铁路,长洲岛。
番禺区:洛浦街、大石街、南村镇、钟村镇、东环街、沙头街、市桥街、桥南街、沙湾镇等区域以及石基镇的建成区。
花都区: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广清高速公路—永发大道—建设北路—新都大道—天贵路—云山大道—新华路—吉石河—新街河—广清高速公路。
七级
除上述级别外,广州市原八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番禺区:除上述级别外,番禺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南沙区:除上述级别外,南沙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路线围合而成的区域:花都区界—花山镇界—狮岭镇界—新华镇界—花都区界。
286
八级
除上述级别外,花都区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广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
374
广州市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级别范围
级别价
一级
二沙岛、沙面岛
4342
二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解放北路—环市中路—麓湖路—恒福路—永福路—先烈中路—环市东路—天河路—广州大道北—天河北路—林和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天寿路—天河东路—黄埔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 滨江东路—万寿路—南华东路—南华中路—南华西路—洪德路—同福西路—珠江—解放南路—解放中路—惠福西路—米市路—朝天路—六榕路—百灵路。
南沙区: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黄阁镇界—番禺区界—珠江口—横沥镇界。
花都区: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广清高速公路—永发大道—三东大道西—凤凰路—迎宾大道—新华路—新华镇与雅瑶镇的镇界—新华镇与白云区的边界—广清高速公路;广清高速公路—雄狮西路—利和路—狮旗路—振兴路—康政街—雄狮东路—花狮公路—广清高速公路。
12758
三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解放中路—解放南路—珠江—文德南路—文德路—文明路—大南路—起义路—惠福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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