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
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产品质量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进行探讨。
一、制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优化整体供应链的质量控制。
同时,考核办法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产品质量改进。
二、产品质量考核办法的基本原则1.明确的指标体系: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应该建立起一套科学、全面、量化的指标体系,包括质量合格率、客户投诉率、生产环境安全等多个维度的指标,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
2.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应该对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确定责任人,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3.奖罚分明、激励明显: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应该设定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优秀的绩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团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产品质量考核办法具体细则1.质量合格率考核:质量合格率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企业应该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制定质量合格率考核办法。
质量合格率考核办法应明确各流程的合格率目标,对于未达标的流程进行整改并追踪,确保合格率稳定提升。
2.客户投诉率考核:企业应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收集、分类并分析投诉信息,对于高投诉率的产品或客户进行特殊处理,进行追踪与改进,降低客户投诉率。
3.生产环境安全考核:生产环境安全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企业应该制定生产环境安全管理规范,并通过安全巡检、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4.质量责任人考核:对于公司内部的各个质量责任人,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其质量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鼓励质量责任人提出质量改进的建议,推动质量管理的落实。
5.员工培训与考试:企业应不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相关的培训,使员工掌握产品质量管理及技术知识,提升员工素质。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出口企业质量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日期】1992.04.20【实施日期】1992.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1992年4月20日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内外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考核或评审(以下统称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商检法》第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商检局在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制度(以下统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中,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对实施上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是认可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主管部门。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的评审员承担。
第二章评审员条件第四条评审员应热心从事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评审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判断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
第五条评审员应熟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
质量管理品质评价标准
1.目的:为了落实《品质评价管理(QEM)系统规定》相关要求,规范质量管理品质评价工作,提升工厂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本部、区域公司、各工厂、PC 外协。
3.标准规定:3.1标准要求:3.1.1检查标准分类:检查标准分为:品管管理工作运行、生产质量管理执行、技术工艺管理三个部分。
3.1.2检查对象:a、品管管理工作运行核查对象为:工厂品质管理部门,验证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执行。
b、生产质量管理执行核查对象为:工厂生产部门,稽核生产对工艺标准、质量要求的执行。
c、技术工艺管理核查对象为:工厂实验室、生产工艺,稽核实验室的混凝土管控及工艺的管理执行。
3.1.3检查内容:制造中心制定检查表,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方法、评判标准。
检查主要涉及品质管理、原材料、过程及成品、混凝土、出货等全过程的质量管控;重点包括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的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两个方面的内容。
3.1.3 检查方式:检查表中所列项目全数检查。
3.2评分方式:质量管理品质评价满分为 100 分;质量管理品质评价综合评价分计算方式:(质量管理品质评价总得分/质量管理品质评价总配分)* 100;各大项内容评价分计算方式:品质管理工作运行评价分计算方式:(品质管理工作运行项目得分/品质管理工作运行项目配分)*100;生产质量管理执行评价分计算方式:(生产质量管理执行项目得分/生产质量管理执行项目配分)*100;技术工艺管理评价分计算方式:(技术工艺管理项目得分/技术工艺管理项目配分)*100。
检查表相关内容及分项分数分配见下表:4.质量管理品质评价标准:4.1质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及质量管控文件、技术资料相关规定。
4.2品管管理工作运行检查项目及标准要求:5.表单记录5.1质量管理品质评价表。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出口贸易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以规范和管理进出口贸易活动,实现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督。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方面来介绍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的重要性、内容和影响。
从国内来看,制定健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细则能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监管。
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可以避免不法商家通过欺诈、制假等手段进行违法活动。
其次,细则可以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国内市场的食品药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合格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之一,也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层面上,制定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也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首先,细则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的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和统一的贸易制度,可以避免不同国家间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为各国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其次,细则也可以帮助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设定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可以引导企业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具体来看,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规范的不同而导致的。
常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进出口手续办理流程、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和标准、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和报关程序等。
这些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需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手续办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还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细则对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对企业而言,遵守细则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商机。
合规经营和质量保证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进而增加销售额。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精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精出口质量管理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对于企业来说,确立和执行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是评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必备条件的细则:1.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适应国际贸易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设定、质量管理程序制定、资源管理、质量控制等要素,以确保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
2.产品标准和规范:企业应根据国内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确立适用于各类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制定和实施产品检验规程、质量控制计划,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3.质量培训: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相关的质量培训,包括产品质量和生产流程的知识,质量控制方法和技巧,以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要求、成品检验方法、生产过程控制、问题处理和不合格品控制等。
4.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确保供应商的质量符合要求。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质量检验和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等,以及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和控制。
企业还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6.设备和环境:企业应确保生产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同时,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没有对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存在。
7.产品追溯能力: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踪和溯源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8.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和客户满意度的测量,以提升客户满意度。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供应商质量评价及合格供方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供应商质量评价及合格供方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迫切需要有效的供应商质量评价及合格供方管理规章制度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本文旨在通过设计一套细致、科学、全面的管理规章制度,为企业提供供应商质量评价及合格供方管理的依据,以确保供应链质量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供应商评价流程1. 供应商资料收集企业应在市场上广泛搜寻潜在的供应商,并建立起供应商数据库。
供应商需提供企业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背景、注册资料、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
2. 供应商初步筛选根据企业的要求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初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主要考虑供应商的实力、信誉、质量控制能力等。
3. 供应商现场考察对初步筛选出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主要包括对供应商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 供应商质量能力评估通过供应商现场考察和检查,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包括ISO体系运行情况、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力等。
5. 供应商质量考核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质量考核体系,对供应商的交货及时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质量表现。
三、合格供方管理规范1. 合同签订与合格供方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规格、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以确保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定期审核和监督定期对合格供方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供方是否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不合格供方的处理对于经过多次审核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供方,企业应考虑终止合作关系,并寻找替代供应商,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 合格供方奖励机制建立合格供方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供应商给予奖励和激励,以激发供应商的积极性和持续改进的动力。
四、问题与建议在供应商质量评价及合格供方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为此,建议企业应积极解决以下问题:1. 信息不对称问题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夸大等情况,企业应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考核程序,加强对供应商的调查和验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估细则》使用阐明1 本细则是在总结宁波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经验旳基础上制定旳,符合国际上合格评估原则旳认证措施,重点体现了安全、健康旳认证规定。
2 本细则形成旳表格既是考核原则,也做为考核记录。
它合用于机械、轻工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考核记录、企业旳自查记录。
3 考核结论3.1发现2个(含2个)如下严重不合格项,且严重不合格项及未一般不合格项合计7个(含7个)及如下,现场考核通过;3.2发现3个(含3个)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严重不合格项及一般不合格项合计8个(含8个)现场考核不通过。
结论为“现场考核通过”旳,企业不合格项验证完毕后,考核材料由审查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
结论为“现场考核不通过”旳,考核材料由考核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同意、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申请企业必须对照本评估细则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在符合考核细则规定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4评价阐明4.1如获国家承认旳体系认证证书,记录发证机构和证书号,可减免审查(一)质量管理基础。
4.2做出“现场考核不通过”结论应注意综合如下原因,精确评价:4.2.1鉴定不合格项应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足、鉴定精确;4.2.2所发现旳不合格项应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已全面失效、生产过程严重失控,如:没有制定必要旳工艺作业文献;没有对关键旳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序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安全性能或产品功能、性能批量性不合格旳等;4.2.3影响出口产品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旳;4.2.4未按本评估细则建立与企业实际状况相合适旳质量管理体系旳;4.3严重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带有“★”标识旳条款(18项)。
4.4一般不合格项:评估细则中没有“★”标识旳条款(48项)。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核查表评审组组长(签名):评审组组员(签名):评审日期:年月日。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精)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精)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通过出口商品来实现发展。
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规定,才能顺利通过海关并进入国际市场。
因此,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中,质量管理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针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必备条件进行评定细则的制定。
质量管理必备条件1. 质量管理体系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操作。
具体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工序控制。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流程和检测设备。
•建立不良品管理和记录制度,及时处理不良品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
2. 材料和产品控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进行控制,确保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种生产环节的质量,包括工艺、设备、环境和人员的质量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和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纠正问题。
在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全面的产品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3. 员工培训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应该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4. 设备和环境控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应该确保所有生产设备都运行正常,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进行运行,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同时,应该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进行环保控制,防止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
评定细则为了确保众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符合国际标准,需要通过评定细则对企业进行评定。
对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1.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硬性评价,包括体系文件的制定和完善、流程控制的落实、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不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等方面。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行政复议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各直属商检局:为完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有关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1992年1月发布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订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现予以发布执行,原《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4年4月28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并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是指评审机构依据IS09000系列标准或其等同、等效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三)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并转交工作委员会调查处理;(五)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六)公布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录。
国家环保总局第20号令
国家总局令第2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4月19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10月1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
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五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认证第六条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家具出口现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家具出口现场管理,确保家具产品质量,提高出口效率,保障出口贸易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家具出口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港口、物流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家具出口现场管理要求(一)家具出口企业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家具出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
2. 对出口家具进行自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出口标准。
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口家具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4. 按照规定程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严格执行出口合同,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任务。
6.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港口、物流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出口家具的装运、运输、储存等工作。
(二)检验检疫机构1. 依法对出口家具实施检验检疫,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
2. 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检验结果。
4. 加强与出口企业、港口、物流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检验检疫效率。
5. 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港口、物流企业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出口家具进行装运、运输、储存等工作。
2. 保障出口家具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损坏、污染等问题。
3. 严格执行出口合同,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任务。
4.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出口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出口家具的装运、运输、储存等工作。
5.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确保出口家具的质量和安全。
四、家具出口现场管理流程(一)出口企业准备阶段1. 出口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安排检验检疫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出口产品质量控制
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引言概述:出口产品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品在出口过程中符合客户需求和标准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产品的质量控制不仅关乎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建立有效的出口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出口产品质量控制的内容。
一、产品设计和开辟阶段的质量控制1.1 确定产品质量标准:在产品设计和开辟阶段,首先需要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包括产品功能、性能、外观等方面的要求。
这有助于制定后续的质量控制措施。
1.2 设计评审和验证:通过设计评审和验证,确保产品设计满足客户需求和标准要求。
这包括对产品结构、材料选择、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评估和验证。
1.3 原材料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可靠。
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2.1 工艺流程管理:建立完善的工艺流程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包括工艺参数设定、操作规程制定、设备维护等方面。
2.2 检验和测试: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包括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等环节。
2.3 不良品处理:对于浮现的不良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溯,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1 合理包装设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运输方式,设计合理的包装方案,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3.2 包装检验:对包装进行检验,确保包装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包装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3.3 运输监控:对产品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四、售后服务和质量反馈4.1 售后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的问题和需求,解决质量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
4.2 质量反馈和改进:采集和分析客户的质量反馈,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外贸出口商检的标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外贸出口商检的标准
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国际市场。
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和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首先,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质量问题不仅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引发客户投诉、产品召回甚至法律纠纷。
尤其是在海外市场,企业需要面对不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果不能合理管理产品质量,将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导致销售下滑。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在出口产品上取得成功的关键。
其次,构建一个有效的出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应该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这个部门或委员会应该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企业应该参考国际质量标准,结合客户需求和市场要求,制定适合自身产品的质量标准。
同时,确保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检测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此外,还应该建立供应商管理和过程控制。
供应商是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和管理。
同时,企业应该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通过流程控制和改进来提高产品质量。
最后是建立客户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客户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积极的改进。
企业要持续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除了上述措施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国际认证体系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国际认证体系如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等,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取得认证,企业可以向国际市场展示其质量管理水平和对环境的关注程度,赢得客户的信任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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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评定细则》
使用说明
1本细则是在总结宁波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符合国际上合格评定原则的认证方
法,重点体现了安全、健康的认证要求。
2本细则形成的表格既是考核标准,也做为考核记录。
它适用于机械、轻工生产企业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考核记录、企业的自查记录。
3考核结论
3.1发现2个(含2个)以下严重不合格项,且严重不合格项及未一般不合格项累计7个(含7个)及以下,
现场考核通过;
3.2发现3个(含3个)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严重不合格项及一般不合格项累计8个(含8个)现场考核不
通过。
结论为“现场考核通过”的,企业不合格项验证完成后,考核材料由审查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
批准、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
结论为“现场考核不通过”的,考核材料由考核组或分支局上报局认证监管处审核、批准、出具《不予许可
通知书》。
申请企业必须对照本评定细则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在符合考核细则要求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4评价说明
4.1如获国家认可的体系认证证书,记录发证机构和证书号,可减免审查(一)质量管理基础。
4.2做出“现场考核不通过”结论应注意综合以下因素,准确评价:
421判定不合格项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定准确;
422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应证实企业质量体系已全面失效、生产过程严重失控,如:没有制定必要的工艺作业文件;没有对关键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序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安全性能或产品功能、性能批量性不合格的等;
4.2.3影响出口产品质量持续保证能力的;
4.2.4未按本评定细则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的;
4.3严重不合格项:评定细则中带有“★”标记的条款(18项)。
4.4 一般不合格项:评定细则中没有“★”标记的条款(48项)。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核查表
评审组组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组组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日期: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