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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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四、案例分析题。

1、假设:我国甲公司在B国举办的博览会上与B国乙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我国A市签订合同,由甲公司承建B国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乙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

(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哪一法院享有此管辖权?为什么?(2)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答:(1)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享有管辖权的是A市基层法院,因为合同最终是在我国A市正式签订。

(2)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若当事人不能合意适用的法律,应适用B国法。

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准据法,首先依“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则根据我国冲突法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依工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假设:美国公民约翰在其住所燃放烟花,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将约翰左眼炸伤,后约翰发现烟花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制造”字样,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向美国某法院起诉。(1)约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我国应如何处理?

(3)本案被告应为谁?

(4)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1)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

(2)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声明拒接参加诉讼,声明享有豁免权。(3)被告应为我国生产烟花的厂家。

(4)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

3、假设:香港公司A与广州公司B合作经营某娱乐中心,由B提供场地、水电设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A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娱乐中心由A公司承包经营,每月付B公司5万人民币。后筹建期间,由香港C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A和C在香港签订合同,但A认为质量与合同不符而拒付工程款项,后娱乐中心被停业,公司C为追回工程款,欲在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案被告是哪家公司?

(2)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为什么?

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

(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4、假设:A国公民某甲在A国有住所,于1990在中国死亡,并在中国留有一笔动产,中国与A国之间有双边条约,规定继承遗产所在地法。某甲的亲属在我国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

(1)有关动产继承我国《民法通则》有何规定?

(2)该案应适用哪国法,为什么?

(3

)若两国没有订立条约,应适用哪国法?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

(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5、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贷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

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贷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答:(1)虽然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G公司应诉: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2)作为G公司代理人,应维护G公司利益从公约的规定和信守国际条约方面针对丁公司的代理意见作为回应。

6、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 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的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

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德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

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答:(1)B国法院对本院的识别以法院地说为依据。其理由有:

①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民词或概念的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念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

②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3、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2)B国法院在本案中不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同为识别是决定适用哪一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德前提,如果本案依“准据法说”去定性,必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错误。

7.假设:一艘法国轮船在我国上海港停泊时,由于操作不慎,将港口设施撞坏,并造成港口污染。碰撞发生后,我国将该船扣留在上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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