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2023修正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1. 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的生产能力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生产能力管理工作。
3. 生产能力评估煤矿生产能力的评估是保证煤矿正常运营的关键环节。
根据具体煤矿的实际情况,评估煤矿的生产能力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煤矿煤层勘探情况的评估,包括煤矿可采储量、煤矿煤质等。
- 3.2 煤矿设备设施的评估,包括煤矿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等。
- 3.3 人力资源的评估,包括煤矿员工数量、员工素质等。
4. 生产能力管理为了实现煤矿生产能力的高效管理,需要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管理和调配。
- 4.1 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应具体明确,包括生产能力的指标、要求、调配等。
- 4.2 煤矿生产能力的调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煤矿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能力的最大化利用。
- 4.3 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确保生产能力的管理与安全生产的有机衔接。
5. 生产能力监测为了及时了解煤矿生产能力的运行情况,需要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监测。
- 5.1 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应包括生产能力的实际产量、生产效率等指标的监测。
- 5.2 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应及时进行,确保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把控和管理。
6. 生产能力优化为了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需要进行生产能力的优化。
- 6.1 煤矿生产能力的优化应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 6.2 煤矿生产能力的优化应注重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
7. 生产能力追踪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能力的持续稳定运行,需要进行生产能力的追踪。
- 7.1 煤矿生产能力的追踪应及时了解生产能力的变化和调整情况,进行相应的跟踪和分析。
- 7.2 煤矿生产能力的追踪应定期进行,确保对煤矿生产能力的全面掌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煤矿作为能源行业的主要支柱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涉及诸多安全风险,必须建立一套科学而有效的管理办法来确保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营。
本文旨在探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目标是安全、高效地管理和调控煤矿生产能力,确保矿井的正常运营。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生产能力不足或过剩的问题。
过低的生产能力可能导致人力资源浪费和煤炭供应短缺,而过高的生产能力则可能增加安全隐患和资源浪费。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平衡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煤矿企业应该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目标。
这需要综合考虑矿井地质条件、设备状况、人力资源等因素。
仅凭经验或主观判断往往难以做到准确和科学。
因此,建议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手段,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制定科学而可行的生产能力目标,以达到提高运营效率的目的。
其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包含对生产能力的动态监控和调整机制。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由于矿井地质条件、设备故障、人力资源变动等原因,生产能力可能出现波动。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监控系统来实时了解生产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这可以通过安装传感器和监控设备来实现,同时结合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提供实时反馈和预警。
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注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尽管高效的生产能力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关键之一,但安全同样至关重要。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
不仅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还要完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系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应通过技术创新和流程优化,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只有在安全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应注重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现实生产煤矿的迫切需要。内蒙、山 西、云南、黑龙江等地,央企反应强 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修订过程
年年,年时间,个年头,多次会议, 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 长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 局长,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 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 监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 协会、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 煤炭技术服务公司、神华、中煤、国 家电网的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量;
容
Ⅱ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
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
扣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
IV. Ⅲ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
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
核
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
定
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容
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
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
结果最小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核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定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新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2 机构、人员: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 技术人员;
3 制度完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保障煤矿平稳有序运行。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要求
1、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生产能力管理制度,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妥善处理煤矿生产能力的配置问题,保证煤矿的平稳运行。
2、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考核体系,定期考核煤矿生产能力的使用情况,对使用不当的煤矿生产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浪费和破坏煤矿生产能力。
3、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煤矿生产能力的使用方式,以保障煤矿的安全运行。
4、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煤矿生产能力的使用情况,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煤矿生产能力的使用方式,以保证煤矿的安全运行。
二、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措施
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制度,明确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职责和使用方式,定期对煤矿生产能
力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使用不当的煤矿生产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浪费和破坏煤矿生产能力。
2、企业应当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煤矿生产能力的使用情况,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制定有效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措施。
3、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煤矿生产能力考核制度,将煤矿生产能力考核纳入煤矿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煤矿职工的使用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煤矿的安全运行。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年度计划进行管控,确保产量不超过国家和年度计划,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最大化提高煤矿生产效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能力的管理,做好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的对比、小平衡生产管理等工作,落实科学管理和量化考核的体系,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能力管理体系第五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能力管理体系,包括以下要素:(一)确定生产计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建立煤矿生产工艺流程图,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三)建立煤矿生产能力评估体系,科学评估煤矿的生产能力;(四)煤矿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能力跟踪监控机制,实时监控生产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五)建立煤矿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生产信息的集中收集、处理、分析和监管。
第三章生产计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煤矿生产计划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煤矿运营时间;(二)制定煤矿生产方案;(三)建立矿井生产方案;(四)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计划;(二)资金使用计划;(三)安全生产计划;(四)环保计划。
第四章年度计划考核第八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对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年生产能力完成情况;(二)费用使用情况;(三)环保情况;(四)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煤矿生产企业应当对年度计划的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对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十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一)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二)生产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三)生产过程发生意外导致生产停顿。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增强煤矿生产能力水平,提高煤矿生产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
二、生产能力核定1、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应按煤矿开采的区域进行,分别进行核定。
2、煤矿开采区域分为块状区域和条状区域两种,块状区域的工作面应按照每个工作面实际开采情况核定生产能力,条状区域的工作面应按照每条煤层实际开采情况核定生产能力。
3、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应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4、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依据应当准确、完整、真实、可靠。
5、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准确、有效。
三、生产能力管理1、煤矿应建立生产能力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能力管理的重点。
2、煤矿应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的跟踪分析,及时掌握煤矿生产能力的动态变化情况。
3、煤矿应管理好煤炭资源,保障生产能力的发挥。
4、煤矿应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设备的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能力。
5、煤矿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参数的监控和控制,提高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益。
四、监督检查1、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工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煤矿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五、处罚措施1、煤矿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对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不实、错误的,可以责令重新核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3、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规定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煤矿应当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制度。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 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 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 条件等知识。
十三、煤矿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办法第十五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七、对月度和年度能力的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 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 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 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 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的确 定(办法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 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意思是我 省除凉山州益门煤矿是市属煤矿、川煤 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 司以外,其余煤矿的主管部门就是各市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四、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办法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 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等主管部 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和现场进行核查。
(一)资料方面(主要是《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审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报告是否编写完整,签字是否符 合要求;
7、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 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8、各大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
9、各种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0、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发[2014]36号)的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要求1.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核心是按照煤矿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煤矿生产能力。
2. 煤矿应当根据资源储量、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合理确定可开采年产能和月产能。
3.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能力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保证生产能力的合理利用和调配。
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具体措施1. 生产能力评估:煤矿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确保生产规模与实际生产需要相匹配。
2. 生产计划编制: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生产计划,包括年度、月度和周度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能力合理利用。
3. 生产调度管理: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调度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及生产工序,提高生产效率。
4. 生产能力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生产能力监测系统,监测煤矿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和生产调度。
5. 生产能力分析:煤矿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分析,找出生产过程中的瓶颈和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提高生产效率。
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督检查1.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遵守生产许可证规定,合理控制生产能力。
2.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生产能力管理问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能力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撤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经上述修改,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更加完善和细化,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和效率,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煤矿是国家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 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指根据煤矿资源储量、矿井设备状况、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需要综合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指标,为后续的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2. 生产能力管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是指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3. 生产能力监测。
煤矿生产能力监测是指对煤矿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生产能力不足或者超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资源储量。
煤矿资源储量是决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上限。
资源储量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矿井设备状况。
煤矿的设备状况直接影响着煤矿的生产能力,设备的完好程度、更新换代情况等都需要纳入核定标准中。
只有保证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才能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
3. 工人技术水平。
工人的技术水平对于煤矿生产能力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人的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
因此,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人的技术水平,确保核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总结,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的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为国家能源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
第二章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安全生产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生产能力核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定结果需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核定。
第三章生产能力监管
第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能力与核定结果相符。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生产能力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能力进行自查,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违反规定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生产能力调整
第十条因资源枯竭、技术改造、安全生产需要等原因,煤矿企业可申
请调整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调整生产能力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
核定。
第十二条生产能力调整后,煤矿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四部门出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四部门出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文档一:正式风格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过四部门研究磋商,现决定发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二:煤矿生产能力划分及管理1.生产能力划分1.1 生产能力划分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煤矿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细分。
1.2 生产能力划分的分类将煤矿生产能力分为大型矿井、中型矿井和小型矿井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2. 生产能力管理2.1 生产能力认定煤矿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生产能力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2.2 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生产企业提交申请后,煤炭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向企业颁发生产能力核定证书。
2.3 生产能力公示煤矿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能力核定证书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及时向煤炭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查验性。
2.4 生产能力使用煤矿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能力核定证书所规定的生产能力范围进行生产,在超出核定范围的情况下,需重新申请进行核定。
2.5 生产能力变更煤矿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生产能力,应按照规定提交变更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
三:监管责任与处罚1. 监督检查1.1 规定监管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煤炭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督检查,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记录。
1.2 查处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发现的煤矿的违规行为,煤炭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四:附件附件1: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能力:指煤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工作制度下可进行的矿山开采和生产的能力。
2. 生产能力核定证书:由煤炭主管部门颁发给煤矿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
六:结束语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1,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上述内容。
文档二:随意风格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管理煤矿生产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们决定制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和效益,保障煤炭供应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原则1. 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划、优化配置、综合利用的原则。
2. 生产能力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产能结构调整的需要。
3. 生产能力管理应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决策,确保产能利用率的提高。
4. 生产能力管理应注重激励机制,提高矿井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 生产能力管理应采取灵活机制,有效应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生产能力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生产能力评估1. 根据煤矿资源储量、矿井设备配置、技术水平等因素,定期评估煤矿的生产能力。
2. 生产能力评估应包括煤矿年产量、产能利用率、效益等指标。
第二节生产能力发布1. 根据生产能力评估结果,发布煤矿的生产能力。
2. 生产能力发布应包括煤矿的总体生产能力、煤种、规格、产量等详细信息。
第三节生产能力分配1. 根据生产能力发布,制定煤矿的生产计划。
2. 生产能力分配应满足市场需求,合理配置煤矿资源。
第四节生产能力监测1. 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能力利用不足或超出的问题。
2. 生产能力监测应包括生产进度、产量、效益等指标。
第五节生产能力调整1. 根据市场需求和煤矿生产情况,调整煤矿的生产能力。
2. 生产能力调整应充分考虑煤矿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能力管理的责任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能力管理责任体系。
2. 生产能力管理责任体系应包括生产能力评估负责人、生产能力发布负责人、生产能力分配负责人、生产能力监测负责人、生产能力调整负责人等职责。
第五章生产能力管理的保障措施1. 政府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 煤矿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和效益。
3. 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支持,提供科学合理的生产能力管理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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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关于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煤矿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煤矿设计生产能力。
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组织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形,确需变更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重新组织项目设计和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新建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设计生产能力,或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申请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除其他规定条件外,还应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二)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三)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取得或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鉴定书等,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检查。
符合有关规定,具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的,准予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
否则,不予登记。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或变更登记设计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章核定生产能力第十四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生产能力核定。
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第十七条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一)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三)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四)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五)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其他。
第十八条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包括:(一)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二)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三)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四)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五)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煤矿依据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一)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独立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四)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
第二十四条根据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需要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当及时向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生产能力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对以下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销其生产能力:(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
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六条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予以批准的;(二)对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批准竣工验收合格的;(三)准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审查批复、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五)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生产能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六)发现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