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干部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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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注:一式四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附件3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含离退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
审批表
姓名
寿智振
性别

出生年月
1973.09
文化程度
硕士
现(原)任职务
诸暨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指导员
退(计算机学会副秘书长
拟兼职
时间
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
是否兼薪

是否已兼满两届

是否在其他社团兼职

兼职理由
积极参与诸暨市信息化建设,为政府当好参谋。
本人签字:
2017年7月28日
社团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完成后分别交由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兼职干部人事所在单位。

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备案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备案表
个人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规定,并严格遵守,同时承诺:
1、严格遵守社团相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不从社会团体领取各种报酬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2、不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不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4、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2届期满或年龄到70周岁时,本人将自行辞去兼任职务。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团业务
主管(指导)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表
姓名
出生年月
退(离)休时间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拟兼职
社团名称
兼任职务
政策规定
在职干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退(离)休干部: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且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不再作为兼职的推荐人选;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市水利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水利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水利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
兼职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水利局关于干部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委组织部:
根据六组电明字〔XX〕50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自查阶段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文件情况
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集中学习组通字〔XX〕49号、组通字[XX]44号等文件的内容,增强对文件的理解、把握和执行。

相关文件送达离退休支部,供干部职工学习贯彻。

2、我局离退休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市水利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共计366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16人。

经自查,目前我局离退休干部职工不存在以下几种问题: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未经审批或备案兼职,超数量、超届数或超任职年龄界限兼职、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情况,利用担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从自查情况看,我局离退休干部兼职社会团体方面虽然没有明显问题,但是在规范离退休职工兼职和加强监督等方面建章立制做得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为此,我们今后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政策规定学习、宣传。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通过离退休职工微信群、离退休支部活动等方式,加大对离退休职工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得到全面落实。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名称拟任社会组织职务拟兼职社会组织类别社团()民非()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意见(盖章)年月日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民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注:一式三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自查情况表(3)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自查情况表(3)

附件2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自查情况表
注:1、“干部级别”栏,填写干部现任职务级别或者退休前担任职务级别,分别填写为“正县级”“副县级”“正科级”“副科级” “科员”“企业正职”“企业副职”和“其他”。

2、“人员类别”一栏,分别填写“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其他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

3、“职务状态”一栏,分别填写“现职”、“离职未退”、“退(离)休”。

4、“目前兼职届数”一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二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此类推。

5、存在违规兼职问题的,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情况。

6、填写表格时,人员按照在职、离职未退、退休的先后顺序填写,人员排序请按干部职务级别排序。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注:一式四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市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市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市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业兼职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属“双肩挑”人员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双肩挑”人员。

2.“职级”栏,分别填写“正厅局级”、“副厅局级”、“市管正处级”、“企业正职”、“企业副职”和“其他”。

3.“目前兼职届数”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二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次类推。

4.“是否报批”栏,需填写审批或备案单位、时间、文号等。

5.“是否取酬”、“是否报销工作经费”栏,如存在取酬或报销工作经费情况,需注明具体数额。

在职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

在职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
在职及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填报时间:
姓名
职务
职级
出生时间(19XX-XX-XX)
退(离)休时间(19XX-XX-XX)
兼职数量
兼职社团名称(逐条列出)兼ຫໍສະໝຸດ 社团职务(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注明)
兼职是否报批
兼职时间(在本社团本职务始任时间)
兼职届数
是否取酬
有否职务消费
是否报销社团工作经费
说明:1.填报范围:校内各单位。
2.填报对象:全校教职工。
3.兼任社团职务是指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理事长(会长)以及相应名誉职务;
4.社会团体指在民政部和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以学会、研究会、协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校友会、联谊会等作为后缀的社会组织。

公职人员(含退休)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规定

公职人员(含退休)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 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 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退休干部兼职情况说明

退休干部兼职情况说明

1.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兼职规定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抄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zd;(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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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业兼职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属“双肩挑”人员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双肩挑”人员。

.“职级”栏,分别填写“正厅局级”、“副厅局级”、“市管正处级”、“企业正职”、“企业副职”和“其他”。

.“目前兼职届数”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二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次类推。

.“是否报批”栏,需填写审批或备案单位、时间、文号等。

.“是否取酬”、“是否报销工作经费”栏,如存在取酬或报销工作经费情况,需注明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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