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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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具体流程如下:

、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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