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程序(供参考)一、科级干部(含离退休)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关于**同志兼任**社团**职务的备案报告》,◆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
◆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②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表(含离退休)》(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并作出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承诺。
③拟兼职社会团体的章程。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2、征求备案对象所在单位、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对象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由县民政局对照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备案对象年龄、是否适合兼任法人、兼职届数、兼职社团的数量等要素,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征求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意见。
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提交部门分管县领导审批。
5、县委组织部备案。
县委组织部依据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6、县民政局登记。
县民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根据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与管理。
二、离退休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程序1、准备相关材料。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备案对象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①社会团体邀请函。
②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 兼职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更多工作方案尽在首席范文网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和市委组织部要求,现就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整改工作特做如下方案。
一、整改范围1.属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退(离)休干部;2.未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3.国有企业退(离)休领导人员。
二、整改内容1.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0周岁。
退(离)休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XX]11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
1、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2、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3、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4、退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3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具体流程如下:1、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4份;(3)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2份。
2、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3、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4、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1)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2)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1、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篇一: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篇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自查表自查情况统计表自查单位: 自查时间:XX-03-041.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明细表2. 本单位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情况表篇三: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司(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了清理。
目前各地、各部门已陆续报来中央管理的干部(包括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下同)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请示。
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
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三篇】
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三篇】第一篇: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一则通知,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进行规范,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项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他们的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规定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经过组织部门同意,且禁止向社团缴纳会费或捐款,以避免影响党员干部在行动上、思想上的独立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此外,退(离)休干部在社团活动中必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不得披露机密、泄露保密信息,不得代表党和政府参加社会团体的商业活动,并且不得参加具有政治倾向或政治目的的组织。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教育,也是对党组织自身的严格要求。
通过这一措施,可以更好地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保障他们的思想和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组织纪律性。
第二篇:党员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勾结商业组织,不得参与泄露国家机密等活动,以确保其言行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纪律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这些规定的出台也标志着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纪律的重视。
在参与社会团体活动时,党员干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不得与商业组织勾结或参与任何有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对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我们也可以要求其在参加团体活动之前,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和组织部门的同意,并且不能向社团缴纳会费或捐款。
除此之外,在参与团体活动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要注意保守机密,不要泄露国家秘密等。
总之,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纪律,进一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篇: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意见,强调党员干部在参与社会团体活动时应保持党纪国法,同时禁止向团体缴纳会费或捐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皖退役军人秘〔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3〕16号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已经2023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3月8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流程。
一、兼职范围军休干部兼职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未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军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军休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申请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大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军休工作政策规定,服从军休机构管理,支持军休机构建设,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3.确因工作需要,军休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可申请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
干部社团兼职管理制度
干部社团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社团成员的兼职工作,提高干部社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社团成员的兼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自觉维护干部社团的形象和利益,服务于广大会员和社会大众。
第三条干部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兼职工作的目标、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兼职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干部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兼职管理机构,明确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兼职管理工作,加强对兼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干部社团应当加强对兼职成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升兼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兼职条件第六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干部社团的宗旨和任务;(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被委托的兼职工作;(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开展工作;(四)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各种问题。
第七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当经过组织推荐、部门审批和会员选举,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当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工作计划和绩效评估,确保兼职工作的完成和效果。
第九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工作,维护干部社团的形象和权益,不得损害干部社团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十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组织推荐:由干部社团的领导机构或组织部门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确定是否推荐担任兼职工作;(二)部门审批:干部社团的审批机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担任兼职工作;(三)会员选举:经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兼职成员,正式担任兼职工作,并签署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干部社团成员担任兼职工作,应当遵守工作协议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履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1—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
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规范兼职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2—第二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想到企业去兼职,做到这些就可以!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想到企业去兼职,做到这些就可以!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想到企业去兼职,做到这些就可以!廉洁江西 2016-04-18 19:46:39 阅读(1502) 评论(0)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举报这里是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微信模拟案例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
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
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案例分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对此,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
从此纪律规定不难看出,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据了解,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
王亚玲解释道,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
根据**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干部”是指全县所有在职公务员、所有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中在职副科级以上人员;全县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筹备申请登记中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务”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公职干部原则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不得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公职干部确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章公职干部兼职条件第六条在职公职干部兼职条件(一)在职公职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职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公职干部不得超过两人。
(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第七条离(退)休公职干部兼职(一)离(退)休公职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且拟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但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参照离(退)休干部兼职要求。
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若干规定
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若干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从严管理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现就进一步规范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作如下规定: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兼职的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社会团体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
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经集团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必须与所在单位或本人工作业务、特长相关。
三、集团在职中层管理人员,经批准兼职不超过3个,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在全国性社会团体、高水平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届数可以适当放宽。
四、集团退休中层管理人员,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 中层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社会团体发出的兼职邀请函后,就拟兼任人选书面请示集团党委。
请示中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拟兼任的职务,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兼职理由;兼职时间和任期;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
2.附拟兼职同志《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
在职中层管理人员是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的,由所在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集团党委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和上述要求一致。
退休中层管理人员接到社会团体兼职邀请的,应向退休前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向集团党委请示。
退休中层管理人员是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的,应向集团党委组织(人力资源)部报告,由集团党委组织(人力资源)部按上述要求向集团党委请示。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以下简称“兼任”)是指公职干部在担任本职工作的同时,兼任社会组织的职务。
为了加强对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管理,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兼任的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
三、兼任的条件1.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2. 兼任的社会组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其宗旨和活动范围与公职干部所担任的职责相符;3.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
四、兼任管理1. 兼任应当尊重公职干部的主业,并确保其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2. 公职干部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期间,应当遵守组织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3. 兼任的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公职干部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其兼任工作的透明度;4. 兼任的社会组织不得干涉公职干部的行政职权,不得为其提供利益回报。
五、绩效评估兼任公职干部的绩效评估应包括其本职工作和兼任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兼任工作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估。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行兼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按规定执行的公职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于表现突出的兼任公职干部,可以给予奖励或提拔。
七、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定。
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监督,对兼任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绩效考核,确保兼任工作的有效管理。
八、加强审批程序为了规范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行为,应加强审批程序的管理。
首先,应建立兼任申请制度,公职干部在申请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前,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兼任的社会组织名称、职务和兼任的工作时间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对兼任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兼任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公职干部的资格、背景和工作安排进行评估。
关于下发退休人员社团兼职告知书
关于下发退休人员社团兼职告知书
尊敬的退休人员:
经核实,您已退休的身份符合我社团兼职的条件。
在这里,我代表社团向您发出退休人员社团兼职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1. 社团兼职机会:我社团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兼职机会,您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兼职岗位。
兼职任务涉及社团行政管理、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文化交流等多个方面。
2. 兼职时间:兼职时间为每周2至3天,每天4至6小时,具
体时间可以根据您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整。
3. 兼职酬劳:社团将按照兼职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时间进行酬劳的支付,酬劳金额将在每月结束后进行结算,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4. 保险和福利:在兼职期间,您将享受社团提供的兼职意外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5. 兼职合同:为确保您的权益和社团的管理规范,我社团将与您签订一份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您对以上提到的社团兼职机会感兴趣,并且希望参与其中,请您回复此邮件确认,并提供您的详细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与您沟通和安排面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社团的支持和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
祝好!
XX社团秘书处。
北京老干部为老服务项目备案操作流程
北京老干部为老服务项目备案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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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具体流程如下:、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份;()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份。
、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二、兼职人员聘用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三、兼职人员录用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1、所有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2、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
对违反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5、出上班时间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出兼职人员出勤时间并计算出工资;2、工资发发放日为每月日。
七、奖励对于兼职期间表现优秀者,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聘用为本社会组织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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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具体流程如下:
、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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