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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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构造
湖北省仙桃中学历史组熊红荣
一、土地的私有和买卖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主要财富。它同劳动的结合是以不平等的分配为前提的:占人口少数的地主拥有最大部分土地;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只有少量土地。虽说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会有张有弛,但在一个王朝的修养生息之期过去之后,土地集中日渐月积地成为东西南北的普遍现象。土地的不平等分配驱使缺乏土地的农民同地主结成租佃关系,而后,佃农和自耕农一起,在零切碎割的土地上耕耘劳作,繁衍不息,组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土地提供了生存资料,但被割碎了的土地同时又限制着小农的视野、活动和发展。因此,小农经济总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为基本的生产单位,这种生产单位同时又是自我消费单位;周而复始的简单再生产;以家庭手工业附属于农业。三者构成了自然经济的内涵和本色,这就是支撑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构造。显然,它的稳定性就存在于它的保守性之中。
同西欧封授世袭的庄园经济相比,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构造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土地的私有和买卖。这种特点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土地在不断集中的同时又不断地分散。集中,是指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拥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但是,对这个阶级的个人来说,土地的集中又是不稳定的。皇室、贵族、官僚、地主,都可以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造成巨量的土地集中。但是,王朝更替,宦海风波,都会在短时间内引起所有权的大规模转移。更为常见的,则是因土地私有而发生的分家析产。汉代以后,中国在财产继承方面,长幼嫡庶之别已趋淡化。多产之家往往多妻妾多子孙,而再多的田产也经不起一析再析,几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会化整为零。这是和土地集中同时存在的另一种趋向。与之相伴随的是:在对立的经济等级之间,其个别成员可以相互对流。即一部分人由贫转富,另一部分人则由富转贫。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往往是君子之泽,数世而斩,很少有数百年不衰之家,所谓“千年土地八百主”的谚语正是惯见人世沧桑之后的概括。这种财富占有权的非连续性,无疑提供了一种弹性,使封建社会能够弛缓地延续下去。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劳动力同土地的结合是实现于个体小农的一家一户之中的。一家一户可以完成生产、消费、再生产的循环,因此,中国的小农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固然,小农经济是一种遭受剥削的经济,有它悲惨的一面;但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它又把生产者的收益同自己的劳动联系起来,可以寄托追求。由于这种两面性的存在,遇到政治稳定的年份,小农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达到丰衣足食并不是不可能的。个体经济限制了农民,农民又执着地依恋着自己的个体经济。就连后来洪秀全建造人间天国的蓝图,也是按照小农经济设计的。这难道同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没有关系吗?
二、官僚政治
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矗立着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皇帝就高高踞于权力的顶峰,俯视着尘土中碌碌劳作的黎民。在他的下面,依照品级和人数的反比,是上下相承、左右相连的一层一层官僚。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构造。
自从有了民主政治的理想之后,官僚政治就一直成为人们憎恶和抨击的对象。但是,历史地看,官僚政治的出现也曾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它之前,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即政治权力和物质财
富的等级世袭。秦始皇设职授官,是官僚政治的开始,也是政治权力等级世袭的中止。这种改变从政治结构上保证了大一统帝国的存在。由于设职授官,个人的才干和能力便成为一种不可不论的标准,于是就产生了如何选拔人才的问题。两汉时代实行过察举制,魏晋时代又产生了九品中正制,但此二者在实行后的演变说明官僚政治未臻完善。一直到隋唐,科举制度的确立,才使官僚政治走向完善。
科举制提供了布衣可以做宰相,可以为公卿,可以参政的机会,于是有了政治上社会对流的可能性,可以在社会对流中化解很大一部分社会紧张,使官僚政治获得了极大的弹性。但又要看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毕竟是官僚政治而不是平民政治。官僚政治虽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可它在某种程度上又保留了世卿世禄制度的一部分变形物。布衣一旦做了公卿,不但拥有政治权力,而且具备特殊身份和地位。尽管政治权力已经不能世袭了,但身份地位却往往可以成为一种“世泽”而传之于子孙。前人的精神影响和物质影响都会间接地为后代铺平入仕之途。此外,在官僚政治之下,也存在荫子荫孙、子袭父爵的事情。这表明,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有着突出的世袭观念。
三、宗族和行会
附属于上述政治构造的是各种社会组织。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系统以县令为末秩,但就政制而言,县之下还设置都、图、乡、里、正等南北各地名目不一的乡镇组织。更下面,则是直接渗入老百姓之中的保甲组织。两者都是封建国家最基层的政治组织,但又在某些方面起着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看作一种过渡物。
真正的社会组织,在农村,是家庭体系,即所谓宗法组织。这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主义官僚政治的基石。它不属于行政体系,但它所起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宗族的存在,以血缘为纽带,自成一种社会集体。宗祠、祖茔、族谱、族规、族长,以及场面盛大的祭祀构成了它的物质外壳。其灵魂则是“敬宗收族”。在封建社会里,同姓同宗的村落遍地皆是,烟火相接,比屋而居,虽家与家分炊,但同一血缘合成了巨大的向心力。一个人的发迹,不仅可以荣宗耀祖,而且可以光彩惠及全族。相反,一个人犯罪,也会累及族人和家长。因此,家族要对个人负责,个人也要对家族负责。在中国,个人是被家族淹没的。家法与国法是相通的,罪人同时也是逆子。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族规有时候比刑律更严酷。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此,个人对家族的态度和义务是同他对国家的态度和义务联在一起的。在史书的列传中,大凡忠臣必然又是孝子。以上表明,家庭组织的存在,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延续起着巨大作用。
在城市里,行会是主要的社会组织。行会以工商业中的行业为纽带,是买卖人和手工业者的互助组织。城市不同于农村的地方在于“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这些人背井离乡,“或数年,或数十年,甚者成家室,长子孙,往往而有”。他们与自己的宗族已经非常遥远了。当生老病死,天灾人祸,失业破产袭来的时候,他们比宗族关系中的小农更孤独。因此,以“行”为主干的同业内部联合互助就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而同业往往是同乡,故行会多以“会馆”、“公所”命名,如江西会馆、浙南公所等。行会可以助济“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冢(音zhǒng)”等。但是,行会的互助是以限制为前提的,工商业者在接受互助的同时,也接受了控制。行会的这个特点,使它长期成为城镇封建秩序的主要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