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了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重点人群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协同联动针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加强与公安、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确保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有力有序地开展。
三、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特点和规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通过对菜品原料进货渠道、加工过程、食品加工设备等方面的检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四、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份真实可信。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的抽检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的抽检工作,抽取样品送往检验机构进行细菌、农药、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六、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对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针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特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换证必须通过“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下载“企业客户端程序(最新)”;二、解压文件,点击大厅版--医药大厅版,打开程序直接将有关资料的内容录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我局电子信箱*************.cn;三、录入方法:(一)、新开办企业1、双击医药大厅版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新建”--“所在区域选择”--按要求填写(企业序号,更改框不填)--保存,出现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共两页填好保存。
如填写的项目后面有“》”号,需点击该符号,出现对话框,进行选择或在对话框内录入相应的内容,后确定(例:填写法定代表人,点击“法定代表人》”--填写有关资料--保存;填写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对话框中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该资料不能清空,此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只要点击保存即可;如果不为同一人,应当点击“添加”,出现空白表,将有关内容填入(企业类型栏不填),保存即可。
所有填写完毕--保存--“导出文件”--“选择申报方式”,--“本地保存”--导出文件保存。
2,再点击界面上方“验收”--相应表单内对应的事项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导出文件”--将验收文件保存至本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负责全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一、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审核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职能处室及联系电话1.职能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处2.联系电话:药品市场监管处0571—88903356医疗器械处0571—88903346受理大厅0571—88903326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2.系统运行稳定,连续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3.有自有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X 256年8月1日+-1-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要求和职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和职责省、市、县(区、县级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加强对大麻和精制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麻和精制药品的动态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辖区内大麻及精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大麻及精制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麻、细药品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由主任负总责,分管主任牵头,部门领导亲自抓,麻、细药品人员具体抓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制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麻醉药品和精制药品的人员变动,必须报上级备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各级职责明确:(一)省级局职责负责全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监督管理-2-1年,负责麻药和精制药物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2、负责建立全省麻药、精制药物监测信息网络(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展的初审(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定点初审(3)负责省内企业接受境外厂商委托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及含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初审(4)负责对本省向外省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进行初审4、审批职责:(1)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二)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三)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的审批(四)负责省内从事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地区批发企业)的审批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批(5)负责审批向本省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国家批发企业(6)负责审批本省区域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买麻药-3-第一类醉酒药品和精神药品5,计划申报:(1)负责申报全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计划(2)负责上报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求计划 6.购买和使用审批:(1)负责非药品生产企业咖啡因购买和使用的审批(2)负责科研教学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批(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和对照品的采购和使用的审批7.备案:(1)负责区域批发企业之间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备案(2)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需求计划和制剂生产计划的备案8,办证:办理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出入境证件(2)市局职责:负责辖区内大麻及精制药物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储运的监督管理1年,负责每年一次对麻药和精制药物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麻药和精制药品使用单位的年度抽查-4-2,初步审批职责:(1)负责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二)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的初审(3)负责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的初审(4)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初审;负责区域批发企业的初审3,办证证明:(1)受省局委托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2)受省局委托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4、备案和公告职责:(1)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或指定批发企业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2)负责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跨省、跨市运输至其他市局(3)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协调,获取持有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和执业医师名单,并上报省局(4)专设人员负责每三个月通过网络向省局上报本地麻类和精制药品的相关信息,并上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生产、库存、销售、销毁和流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高级工程师材料-中国医疗设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称政策 (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类及管理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类
总共29个系列
我省有27个系列 高教、科研、卫生、经济、会 计、审计、公安、艺术、工程 等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以考代评
评审
Diagram Diagram 2 2 Diagram Diagram 33
3 1 2 3 4
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年满50周岁 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 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语考试
避免中级与高级同用一次考试结果。 浙江省英语等级考核合格证书:由组织部、人事 厅联合开考的。二级对应C级,三级对应B级,四 级对应A级。(建议通过全国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受聘 职务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 确定。
规定学历及工作经历::具备国家教育行政 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
大学本科及 本科以上学 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历
博士学 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语:职称外语考试。
A 级
正高
B 级 副高
C 级 中级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外语免考政策:共十五条浙人专[2007]80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计算机:正常考四个模块 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3个模块、25个科目中选择 《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不再作 为评审依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计算机免试条件:共十一条(浙人专〔2007〕80号、 浙人发〔2008〕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浙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4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14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4日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使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符合两个《规范》。
1、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供应数量、检验室配备等,确保符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安[2009]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9]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我局修订了《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药监安〔2003〕156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 〕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档案管理及收费等工作。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确保今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广泛征求各市局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订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今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集中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2号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以下简称《审批操作规范》)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换证范围(一)凡2000年底前取得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属此次换证范围,全省共有329家,具体的企业名录省局已抄送各市局。
请各市局将企业名录与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核对,以保证无一遗漏。
(二)企业应依据2002版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国家局后续明确的部分产品管理类别提出相应的换证申请。
对目前生产的产品类别已全部划归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则无需提出许可证换证申请,改为登记即可,原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企业应将其交回原发证机关;对生产产品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企业,则无需提出许可证换证申请,应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二、换证的申请受理与申报时间(一)本次换证企业数量多,时间较为集中,为方便企业,省局组织各市局实施各自辖区内企业的许可证换证申请工作,统一委派各市局承担对换证企业的现场检查,换证受理专用章将由省局统一刻制后交与各市局。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1. 引言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和管理浙江省的食品和药品行业。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一个行政审批系统。
2. 系统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这导致了审批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审批时间长、审批结果不透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引入信息技术来改进审批流程。
3. 系统目标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的目标是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引入电子申请和审批流程,系统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简化申请和审批流程,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 加速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提高审批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实现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在线追踪和监控。
4. 系统功能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将具备以下功能:- 电子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避免了传统的纸质申请流程,减少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在线审批:审批人员可以通过系统在线审批申请,减少了审批的时间和成本;- 通知和提醒:系统可以自动发送通知和提醒给申请人和审批人员,以确保整个审批过程的顺利进行;- 档案管理:系统将保存所有的申请和审批记录,并提供搜索和检索功能,方便日后的查阅和使用;- 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将自动生成报表和统计信息,以帮助管理层监控审批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5. 系统实施系统的实施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需求分析:首先,我们将与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系统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我们将设计系统的功能和界面; - 系统开发:在系统设计完成后,我们将进行系统的开发和测试;- 系统上线:当系统开发和测试完成后,我们将进行系统上线和使用培训;- 系统维护和更新:系统上线后,我们将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持续改进。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6号令)及有关实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食品生产许可改革新举措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理顺职权关系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等规章及配套文件的宣贯落实工作,认真执行改革后各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新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统一规范,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新要求(一)关于许可管理权限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决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全省各级暂停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在此期间,相关许可事项的办理要求是:1、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类产品的企业新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注销等事项均由省局负责办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权限按照目前分工不变,企业同时生产或拟新增生产除前述三类产品外的普通食品,统一由市级局(含有发证权限的县级局,下同)按照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办理延续换证、变更等手续。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的安排,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复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复检及异议处理办法(20161213会议讨论稿后修改)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复检及异议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复检处理程序(一)复检申请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自查,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纸质检验报告或有效的电子报告,下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填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请或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电子报告送达。
国家总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以下简称国抽),其检验结果通过国抽信息系统签发电子报告,由属地监管部门领取。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载领取,并以电子邮件、拷贝等形式,提前7个工作日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填写送达回执。
根据总局规定,企业复检申请应自报告签发之日起20日内提出。
国家总局本级及转移我省实施监督抽检的不合格复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申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转办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时,应设置时间提醒和送达时限要求。
(三)复检申请材料提出复检申请时,复检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复检申请书(附件1);2.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证明材料(报告送达回执等);3.企业自查证明材料(复检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等,例如:同批次、同类别产品抽检合格报告、有效的委托检验报告、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4.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复检主体资格相关性证明材料;5. 材料真实性自我声明;6.产品使用企业标准判断,同时提供对应的企业标准。
(四)复检事项处理1.复检申请受理。
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复检受理函》(附件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5.12
•【字号】浙食药监市〔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
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8〕2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3 〕143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1 月 25 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 2013 〕 18 号) 、 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 2013 〕 17 号) ,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浙编〔 重新组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是主管全省生产、 流通、 餐饮服务环节食 品安全和药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 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项行政许可。 4 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 临床验证 审批。 5 取消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 产备案。 6 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7 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工作 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8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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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二)下放设区市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的职责。 1 第二、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规范( GSP )认证 职责。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 发职责。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职责。 6 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 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 药品、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 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 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6 根据《 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 划入省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医〔2016〕120号)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2.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8日附件1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一、国产药品注册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现场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国产药品注册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元)补充申请注册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6600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3150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再注册费(五年一次)29700注: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不收取补充申请注册费。
属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事项,免收注册费。
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术审评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浙食药监安…2007‟79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1—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要求及职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及职责省、市、县(区、县级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的监管,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麻、精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强化麻、精药品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麻、精药品的动态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牵头抓,部门领导亲自抓,麻、精药品专管人员具体抓的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麻、精药品的专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报上级备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明确各级职责:(一)省局职责负责对全省麻、精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2—输的监督管理。
1、负责每年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
2、负责建立全省麻、精药品的监控信息网络。
3、初审职责(国家局负责审批):(1)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初审。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定点初审。
(3)负责省内企业接受境外厂商的委托,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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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现将换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企业申请申请者向所在地市级(含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同时网上申报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我局政务网站下载)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4、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岗位、培训情况;5、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和自查报告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资料审查,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检查,依据《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到企业进行审查。
3、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连续二年被省局评为守信(A级)等级的,可免现场检查。
4、企业换证当年,市局已按照《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符合条件的,可免现场检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局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
6、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上报省局审定。
四、审批省局收到市局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2: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企业名称申请人须知1、申请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应对其提出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6、本表一式二份,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7、本表可直接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网址:。
企业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提交的材料、证件序号 材料名称1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4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岗位、培训情况;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产权证,租赁房屋的应提供业主的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6 企业自查报告 7其他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原件经核对后返还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一二三企业类型年销售额(万元)注册资本(万元)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职务学历是否执业药师注册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质量管理机构情况部门人数其中执业药师人数药师以上人数(除执业药师以外)药师以下人数无药学技术职称人数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组养护组经营场所、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等主要情况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养护室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仓库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使用部门和情况计算机数量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功效仓库设备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设备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功效:养护设备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功效运输设备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被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审查意见市局意见审查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局领导:年月日省局意见审查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局领导:年月日附件3:《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现场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能力,不得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熟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业务。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有专职验收、养护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业务(采购、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
以上人员应有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四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五条阴凉库、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
第十六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八条具有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整个过程符合GSP要求,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相互衔接、准确,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企业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按规定建立药品品种和销售人员数据库等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
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应分库独立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种应分库独立存放,并有安全措施。
药品库不得存放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三十条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养护室面积应符合GSP要求。
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一条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文件管理(3)质量体系的审核;(4)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5)质量否决的规定;(6)质量信息管理;(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8)药品采购管理;(9)质量验收的管理;(10)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11)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12)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5)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7)用户访问的管理;(18)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9)重要仪器设备管理;(20)计量器具管理;(21)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