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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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申请土地交易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人、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

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人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监管方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的方式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禁止入场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进场交易:

(一)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服务费的;

(二)违背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存在囤地炒地的行为;

(三)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且不执行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

(四)存在伪造、欺骗等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扰乱交易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条【委托人不当行为】委托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

(一)交易前对宗地存在的瑕疵未如实告知承办人的,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二)向承办人提交虚假、伪造资料,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不当解释的;

(四)无故终止、中止土地交易活动,造成竞买人、竞买意向人损失的;

(五)公开转让中,采取指使、暗示或强迫等手段要求

竞得人、竞买人放弃竞得、竞买地块的;

(六)从业务受理到土地移交受让方前,标的物发生实质性改变,造成竞得人、竞买人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土地交易合同,或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竞买人禁止行为】竞买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将其相关行为上网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限制其继续入市交易:

(一)参与土地入市交易活动时,存在操纵、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土地交易承办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的;

(三)参与土地交易活动时,违反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四)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承办人禁止行为】承办人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影响土地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各监管主体应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责令其中止或终止土地交易活动:

(一)违反本市土地入市交易规程、土地交易文件等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的;

(二)擅自对已发布的土地交易公告、土地交易文件等内容进行撤换、篡改、变更、调整的;

(三)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中隐瞒事实,或对危害正常交易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疏于防范,未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影响国家或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提供竞买人名称、保证金到帐情况、标底等保密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禁止行为】对中介服务单位的监管内容,中介服务单位存在下述行为之一的,各监管主体应依据相关服务约定,停止其服务工作,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将相关行为上网公示:

(一)违反相关规定,向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保密信息的;

(二)参与组织或协助土地交易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者获悉相关情况,未向各监管主体或承办人报告的;

(三)执行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保密协议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数据检测监管】承办人负责统计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全面准确掌握转让、出租、抵押各类交易数据交易信息,按月、季、年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对低价交易的监督】土地转让价格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20%的;不在网格点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低于最低级别基准地价20%的,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网格点基准地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南宁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为准。

第十六条【对高价交易的监督】溢价率(<报价-底价>/底价)大于等于100%或者报价高于区域历史最高(楼面地价或者地面单价)价的,承办人在交易中提出地价异常提示。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异常情况,必要时上报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监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建立、更新供后监管系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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