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于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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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

民法典网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

民法典⽹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在现实⽣活中谣⾔是⾮常多的,⽽⽹络是谣⾔制造和传播的主要场所,在⽹络制造和传播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络造谣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络造谣需负哪些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络制造和传播谣⾔的,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实施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络实施第⼀款规定的⾏为,被害⼈向⼈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百九⼗⼀条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舆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舆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网络舆论的迅速传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

本文将以一起知名企业家被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舆论法律问题。

二、事件经过某知名企业家A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对A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甚至威胁其家人。

这些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转发。

随后,A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其事业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三、舆论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在此事件中,网民对A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A的名誉权。

2. 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利用网络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恶意攻击A的网民,其言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4. 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空间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事件中,网络平台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例表明,在网络时代,舆论的力量不容忽视。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五、启示1. 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

网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沈阳师范大学 姜璎桓一、我国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现状及困境(一)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言论可以跨区域甚至跨国性的广泛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正逐步扩大。

同时随着网络的便捷化,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更是与日俱增。

据统计的网络谣言典型的数据中,治安案例占 22%,刑事案例占17%,民事案例占 46%,其余占15%(最终调解或未进入司法程序)。

不难看出,在网 络上肆意传播虚假信息这类案件基本都是民事范畴。

传播或编造网络谣言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民事责任。

因为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都会侵犯到公民名誉权,以及商品信誉,因此对于恢复信誉消除影响、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其二,行政责任。

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谣言致使社会秩序紊乱,或侵犯他人名誉、虚构事实诋毁他人并且没有触犯刑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应执行相应惩罚;其三,刑事责任。

在网络散布谣言并触犯刑法的,应依据刑法追责。

在如今,网络谣言散布的范围及危害程度日益上升,因而当今法律规制对网络谣言的责任规定更应该全面化、有针对性,对于一般的网络谣言,在保障公民能够言论自由前提下,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规加以约束。

而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谣言,是刑法所要监管的对象。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困境在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必须运营法律武器严厉打击。

我国近几年已经意识到了网络谣言的严重危害性,逐渐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与条文。

然而,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并没有系统、专门的法规,大多散落在各种条文、解释、方法中。

而且缺乏统一、详细、易于执行的标准规范,再加上侦察部门网络技术的不够完善以及资源缺乏,很容易产生案件取证的困难。

同时,除在现行法律已经具有的相关网络谣言的罪名外,对于具体的罪名还有很多。

缺乏针对网络谣言专门的法律从我国现行网络谣言的惩处来看,除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作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定外,还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两高出台的新《解释》等传统法律的保护。

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

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山东师范大学 周瑞华,牛淼,温碧盈,刘青媛摘要:在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行政规制是治理公共事件网络谣言最常用的手段,只有不断填补行政法律的漏洞,才能更好地规制公共事件网络谣言。

本文首先以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现状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实践中公共事件网络谣言内涵界定不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治理力量单一、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完善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的设想。

最终期望能够在保障言论自由与制止网络谣言之间达到平衡,使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体系更加合法高效。

关键词:公共事件;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66-0002一、问题的引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事件中,因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特征及公共事件的高敏感性,极易加大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行政法规制是治理网络谣言最直接的方式,其能对新情势作出更灵活和针对性的调整,在限制表达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发挥重要作用,本部分将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对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进行归纳分析。

(一)立法现状在法律层面,我国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谣言性质及后果;行政法规及规章层面,除《电信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我国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强调互联网环境的网络谣言治理;同时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提供多维引导。

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体系呈现多层次、分散型的特点,存在大量立法层级较低的规范,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低。

内容上,我国立法对网络谣言的界定采取较宽松的界定标准,着重对网民进行规制,且对造谣传谣者的惩罚力度较大;技术上,我国积极提升行政管控技术水平,强化网络技术监管;责任承担上,对网民、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均予以明确。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网络谣言司法解释(1)

网络谣言司法解释(1)

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引言在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传播观点的主要平台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的日益频繁,媒体和社交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不准确的信息,即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司法部门对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至关重要。

网络谣言的定义网络谣言指的是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的、经过加工、虚构或者失实的信息,其目的在于欺骗大众或影响舆论。

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征:1.虚假性: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的虚假或失实,以便误导人们的思维和判断。

2.迅速传播:网络谣言利用互联网的特性,通过社交媒体和其他网络平台迅速扩散。

3.难以辨别:网络谣言通常伪装成真实的信息,并且常常使用伪造的证据和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以增加其可信度。

网络谣言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司法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的传播。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对网络谣言的传播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责任:1.诽谤罪: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定罪并处以刑事处罚。

2.造谣惑众罪:如果网络谣言的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恶意制造恐慌或导致社会不稳定,涉嫌犯罪的,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侵权行为: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之外,网络谣言的传播还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传播网络谣言的网站和个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在网络谣言的法律处理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网络谣言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并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可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意义包括:1.锁定违法行为:司法解释能够帮助执法机关准确判断并锁定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便于进行相关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

自媒体传播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自媒体传播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自媒体传播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自媒体传播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传递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传播也随之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自媒体传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首先,自媒体传播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和职业操守。

自媒体从业人员有责任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和可信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虚假信息。

他们应该严守新闻行业的道德准则,秉持事实真相的原则,坚决抵制和拒绝散布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行为。

只有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传播的质量和可靠性。

其次,自媒体传播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真相甄别和辟谣机制。

在网络上,谣言和造谣往往是迅速传播的,一旦被不明真相的公众接受,就很难扭转舆论的影响。

因此,自媒体传播应当积极参与到真相甄别和辟谣的工作中来。

他们可以通过调查采访真相,澄清事实,给出准确的信息,向公众提供不同于谣言的声音。

同时,还可以与其他媒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综合力量,加强真相的宣传力度,消除谣言的影响。

第三,自媒体传播应当主动与社交平台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社交平台是网络传播的主要渠道,他们有责任监测和管理网络信息,遏制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扩散。

自媒体传播作为内容的提供方,应当与社交平台建立合作机制,相互协调,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防控措施。

例如,可以共同制定真相标识机制,对真实性和可信度较高的信息进行标注和推广,提高信息的可靠度,同时通过合作打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的传播。

最后,自媒体传播需要加强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的辨别和甄别能力。

公众是信息的接收与传播者,他们应当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避免被谣言和造谣者所蒙骗。

自媒体传播应当通过举办相关的培训和讲座,向公众普及媒体的基本知识和辨别网络信息的技巧,引导公众正确获取信息,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和恶意造谣。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1]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1]

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特别是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由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共同负责,设专职网络舆情监督员,各分院、部门应成立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舆情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第二条网络舆情监督员及管理员职责(一)网络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校园网及各二级单位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舆情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网络舆情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网站的舆情,及时向网络舆情监督员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宣传部网络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报告,对舆情进行控制和引导;负责向网络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三)学生工作部的网络舆情管理员除负责对本单位网站进行监测外,还应监测校内、外有关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的大学生BBS舆情,加强与BBS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舆情并会同相关单位引导控制。

加快网络监督机制创新,完善网络监督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要建立一种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及应急机制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一个新的空间,例如现在已经有一些很优秀的舆情信息搜集的软件了,比方说乐思舆情监测系统。

还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实用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分析网络举报的特点,探索网络反腐的规律,逐步向网络反腐的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要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公众通过网络更多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起政治与公众有效沟通的桥梁,防止权力滥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网络谣言传播责任主要在传播者四辩总结

网络谣言传播责任主要在传播者四辩总结

谢谢主席!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但对方辩友的妙语连珠掩饰不了他们对几个问题的认识不清。

第一,对方辩友对于今天辩题监督者的概念模糊不清。

我们今天的辩题中的监督者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的监督者,即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大概念,包括国家、政府乃至公民的广范围的监督者。

试问,若不是立足辩题,我们今天的辩论又有何意义呢?第二,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正是由于监督者的失职才导致网络谣言的传播,殊不知广大监督者躺着也中枪无处喊冤。

我方一辩陈词时已经说过不能把个人的不自律归咎于他律。

尽管当下网络谣言的监督体制的确有不完善的地方,但现行方式已经足够维系网络安全了。

只是网络谣言传播者由于辨识能力低,甚至有道德缺失的传播者,试问,对方辩友又怎么能够把传播者其个人行为的主要责任推卸到监督者身上呢?下面,我进一步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量大且复杂性强的网络新时代。

传播者在传播信息的同时没有各种各样的火眼精金辨别信息的真伪。

而各种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网民在网络上可以更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中就有我们所说的自媒体如人人、微博。

网络谣言的也就有了更广泛的传播方式。

在这种自媒体时代,传播者辨别能力不足够抑或恶意传播谣言的时候,监督者即使做的再好,也无法做到消除谣言抹去伤害。

即监督者好与不好,在与不在。

网络谣言传播一直在。

其次,网络谣言的内容模式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不一,可大可小。

我们不否认在某些程度上监督者需要对网络谣言传播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责任仍在传播者。

我们说“谣言止于智者”,若人人能够提高媒介素养以及自身辨别能力,这样的智者将会越来越多。

而当传播者化身为自我的监督者时,我们还能把责任推向网络谣言的监督者么?最后,我们在生活中不多不少也有受到过网络谣言的影响。

然而,做到在网络上没有谣言的存在这种理想状态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所以对方辩友想通过监督者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规范传播者求达到这种理想状态,也要立足现实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广泛传播是因为有传播者,所以当我们想要把网络谣言的影响减到最小,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传播者,而监督者起到一个补救的作用。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作者:曹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

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作者简介:曹岩,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42-02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著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

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

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

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网络舆情管理办法网络舆情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的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信息和舆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情对社会各界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网络健康发展,各国和地区开始出台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网络舆情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背景下,以应对网络舆情对社会产生的挑战。

它的实施对于塑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网络媒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责任的明确1.政府部门的责任网络舆情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政府部门应制定与网络舆情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不良舆情的传播。

2.网络媒体的责任网络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承担着引导公众舆论、传递正确信息的责任。

网络媒体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对虚假、低俗、侮辱性言论等有害信息进行限制和过滤。

三、信息发布和传播的规范1.实名制管理网络舆情管理办法要求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这样可以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利益。

2.诚信原则网络舆情管理办法倡导网络空间的诚信原则,禁止发布谣言、虚假信息、诽谤等有害信息,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安宁。

3.敏感信息的管理网络舆情管理对于敏感信息的传播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限制或审查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等重要领域的舆情信息。

四、公众参与和监督1.公众参与机制网络舆情管理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网络舆论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措施,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2.舆情监测和分析政府部门应加强舆情信息的监测和分析能力,及时掌握公众的关注点和舆论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引导正能量的传播。

五、联动机制的建立1.政府部门的协调网络舆情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合力。

最新-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 精品

最新-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 精品

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如网络造谣的兴起并愈演愈烈,它不仅攻击特定个人,还攻击国家政府机关,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

针对当前的网络造谣行为,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需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

而刑法所规制的传统网络犯罪只是应对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类的犯罪,对于网络造谣不能有效解决。

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来应对网络造谣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造谣;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合法权利2013年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

在这次活动中,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予以刑事拘留。

通过这次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公众对网络造谣行为有了一次全新的了解,人们认识到在网络上发布和传播虚假言论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

网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会给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网络谣言以其风险小、成本低、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征导致谣言变得俯拾即是并给个人和机构带来切实的损害……会危及个人的职业生涯、国家政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有时甚至危害民主本身[1]。

基于此,刑法有必要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

一、网络造谣概述一网络造谣的概念《国语•周语上》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之语。

在《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利用了社会谣言,于大泽乡发动起义,沉重打击了秦国的统治。

最早出现谣言这个词是在汉代。

《后汉书•杜诗传赞》载诗守南楚,民作谣言。

在这里,谣言是歌谣、赞颂的意思。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今天的谣言具有了新的含义谣言是一种可借助多种渠道进行传播并引起公众兴趣的带有欺诈性和不真实性的信息。

网络造谣者都是利用网络来传达自己的思想,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信息,或对一些真实信息进行加工、删减,改变了最初的事实真相,然后发布到网络上来进行传播。

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

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

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言论逐渐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主要途径之一。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责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能平衡个人责任的承担,成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难题。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表达观点、传播信息的基本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与他人进行交流与讨论。

这种言论自由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为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网络言论的自由也体现了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对社会事件的揭露和报道,可以引起公众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也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责任问题。

首先,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在网络上屡见不鲜,这给公众带来了误导和困惑。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浪费人们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恶意言论和谩骂攻击,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也制约了公共言论空间的健康发展。

更严重的是,网络上恶意言论的传播也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矛盾激化。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对网络言论进行适度的监管和规范。

为了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责任,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需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禁止发布虚假信息和进行恶意言论攻击的行为,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也应加强审核和管理措施,保证用户发布的信息真实可信。

其次,应加强网络素养的培养教育,通过开展网络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网络言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对于个人而言,要增强网络责任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在发表言论前,要真实客观地了解和分析问题,避免随意发表偏激、情绪化的言论。

在与他人交流和讨论时,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观点,避免使用侮辱和攻击的语言。

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伤害他人的利益和尊严,个人应该通过积极的参与和建设性的行为,为网络言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作者:韩威王敏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网络不良信息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但社会发展提供的各种的主客观条件不足以规制网络秩序的状况下产生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法治体系的精神为网络不良信息的规制提供了很好的前景蓝图,即健全的法律体系才是规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重要保障。

因此,应当正视目前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有关网络不良信息的正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立法执法法律规制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重点项目立项课题论文(项目编号:201410329011z),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指导老师:黎慈。

作者简介:韩威,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2012 级法学专业学生;王敏又,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2012 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62-02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整顿网络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的治理力度明显加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动开展“净网2014”专项行动,对各大网站进行了大规模的肃清整顿,清除了相当一部分不良视频、文字等信息。

在2014年网络安全周,刘云山同志也郑重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口号。

但是,在如今的互联网上仍然存在着大量不良信息,如色情、迷信、学术造假以及一些对访问者电脑及数据构成安全威胁的信息,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和谐的网络环境,危害了当下稳定的社会秩序。

当前,为防范网络不良信息的制造与传播,亟需寻求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控制对策,建立一个对信息行为加以控制的社会控制体系,更需要遵循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及其产生原因网络不良信息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制,并且对信息社会有消极影响的信息。

网络言论法常识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法律限制

网络言论法常识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法律限制

网络言论法常识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法常识: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法律限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然而,网络谣言的频繁传播也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网络言论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法律限制两个方面,探讨网络言论法的常识。

一、言论自由:保护和限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

它赋予了个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为丰富社会思想、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了舞台。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红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言论方面,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规定了不得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不得传播煽动暴力、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信息等一系列限制。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公开、商业秘密泄露等也是言论自由的限制。

二、网络谣言:危害与应对网络谣言指的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的、具有不符合事实真相的信息。

它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声誉和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

因此,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1. 严打刑事责任对于故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许多国家都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些刑事责任的限制主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来实现。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谣言的定义、罪名和刑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对制造谣言者进行惩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舆论监管除了刑事追责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网络言论的舆论监管。

他们建立了一系列机构或者部门来监测网络言论的传播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言论进行定向监管和引导。

这些机构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信息并提高辨别谣言的能力。

3. 社会共治与自律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谣言,社会共治和自律也十分重要。

各个互联网平台在自己的管理规定中,往往都包含了一些关于信息真实性核查的要求,并通过建立举报机制、引进技术手段等,来自行规范网络言论的传播。

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

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

公安机关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面临的问题一是认识程度不高。

对于网络谣言,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公安民警,有时候只是作为谣言的受众,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更没有肩负起抵制和打击的社会职责。

另外,从我们公安机关自身来讲,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防范和处理能力还存在较大欠缺,一方面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防治网络谣言的日常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网络监管部门对于防治网络谣言职能发挥不显著;另一方面在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不够,使得防治网络谣言能力严重不足。

二是管控难度大。

由于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散播范围广的特性,给公安机关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一则网络谣言的可控时间很短,可能就是短短几个小时,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一旦传播开来,将很难控制,势必给后期处置工作带来被动。

三是执法难度大。

网络谣言在网络上能够轻易同时被多人接收,接收者中又会向其他接收者再次发送并继续传递下去,形成超大传播范围,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需要遵循属地原则,网络谣言的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往往导致公安机关陷入执法困境。

另外,网络的匿名性导致谣言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追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来实现,而事实上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谣言信息在网络中的一个传播点或者中转站,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查找网络谣言责任者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网络谣言监测技术系统还不够先进,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技术设备也比较匮乏,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监测、分析每天网络空间产生的网络言论,也不能有效筛选并剔除网络谣言,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设备更是远远不能达到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监控和管制的水平,绝大部分都是接受上级指令,不能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及时处置,从而贻误战机。

可以说,技术上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力度的不足。

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治理研究

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治理研究

文化研究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治理研究段少清(柒尚玖叁(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 100012)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网络谣言正在成倍的进行增长和扩散,现阶段网络谣言传播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吸引网民的注意,通过网络进行发酵和扩散,制造舆论。

网络谣言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影响,要做好网络谣言的监管工作,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进行控制。

关键词:自媒体;网络谣言;传播;舆论;治理人们对于谣言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说法,有些学者认为谣言就是没有经过官方的证实,或者已经进行辟谣的在社会中流传的信息。

谣言在舆论信息中属于负向舆论,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盲目的传播,在思想和情绪上互相感染,个人的谈论被相同价值观的人所接受,经过自媒体的传播变成舆论引导。

所以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要做好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

一、自媒体与网络谣言的关联现阶段,自媒体成为了大家使用的新型传播工具,改变了大家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人民群众可以借助自媒体畅所欲言,与此同时,因为言论自由的原因,网络上出现一些负面信息,经过自媒体平台的传播,形成了负面的舆论导向。

因为网络具有数字化与隐秘性的特点,在自媒体时代谣言通过网上网下同步传播,网络谣言呈阶梯式增长,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其危害性也非常大。

尤其在国家出现危机事件的时候,一些别有居心的不良分子,会利用自媒体的隐秘性传播谣言,通过激起人们群众的情绪进行传播,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不理性的信息。

例如在疫情期间,网络上出现适量饮酒可以预防病毒的谣言,经过国家疾控中心何丽处长表示:“通过饮酒的方式来抵抗病毒,防疫肺炎是没有什么道理的”经证实,是一些酒商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谣言,引发居民恐慌,造成居民哄抢[1]。

二、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谣言的传播原因分析1.利用自媒体特性进行传播自媒体时代,网络没有审核、话语宽松、自由的状态使得网络谣言四起。

许多网络民众被谣言迷惑,缺乏对虚假信息的认知能力,也不了解虚假信息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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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主要在监督者。

网络谣言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或没有公认的传说,无法确定真假,是网民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

所谓监督者,不仅是大家所认为的政府、国家,还包括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的公民。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点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和我们现在用微博加关注的道理一样,网民往往只会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消息进行评论转发,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好奇而做了信息的传递者,而其本身往往是不明真相的无辜者。

然而,正是因为监督者未及时对已产生的谣言采取干预措施,辟谣不及时才使得这些无辜人群有机会传播此消息,使谣言的影响面扩大。

2010年网传的山西地震事件,因为没有官方监督者的回应和澄清,引起百万人避难街头的“壮举”。

显而易见,这样的结果正是因监督者的不查和失职而引起!
第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民数量也与日俱增。

网络作为一个民主平台存在必然充满了不权威性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监督者却可以通过调查公布真相,制定相关法规,有能力将网络谣言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监督者的能力和影响力注定了他们比传播者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如果说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传播者,那无疑是在为监督者推卸责任。

谣言背后,是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确有扩大谣言散播面的嫌疑,但如果不是监督者的渎职和监督不力,有怎会有谣言掀起巨浪事情的发生?
第三,,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传播信息的公民本身也是自我的监督者,而已散发谣言的公民正式由于自我监督不够,对身边恶意散发谣言之人不知举报。

所以公民作为大众监督者应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以及自身媒介素养,要共同为打造和谐网络环境做努力。

另外政府应加大对微博、博客的专项审查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等形式,鼓励媒体、网民参与监督。

还有互联网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和引导网民和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表达者。

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正是是政府的监管职能未做好吗?
第四;正是由于当前我国已网络管理中所存在的漏洞也给一些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制造了可乘之机,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当今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

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

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也是其他国家的谣言情况减轻很多,如果我国政府做到以上的严加监督与惩治,有怎会让不明真相的传播者传播不明真假的消息与一些恶性的消息呢?
综上所述,抑制谣言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应当未雨绸缪,在谣言出现之初,监督者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可靠信息,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中。

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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