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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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2.1 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施工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初审、技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环节。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包括设计方案、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审核人员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 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才能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施工活动。

资质要求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对合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发放的,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意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程序,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颁发等环节。

2.5 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强调了对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需要对施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应用3.1 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在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中,可以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的办理效率。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工程施工许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1.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2.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3. 工程所在地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三、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工程报建申请书;2. 项目批准文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5.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 施工合同;7. 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程序1.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2.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3. 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1.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2.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公开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4.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发证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2. 发证机关未按照规定审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六)施工合同;(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施工许可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符合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施工单位;(四)有符合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五)有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的施工现场;(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六条发放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变更和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者延期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允许进行施工的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证的种类施工许可证分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等多种种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划分。

不同种类的施工许可证对应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查和批准。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有关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和装饰工程。

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方案、建筑物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施工许可证的种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审查人员还可能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 发放施工许可证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同时需要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于已经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一、概述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5)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6)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所需的其它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的审批1.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施工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2.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施工期限,施工期限自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3. 施工许可证期满后,如需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证的变更与撤销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2.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撤销施工许可证:(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2)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第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审批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的批准证书,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科学和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施工许可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施工许可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形象。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节能减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取得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有效期内开展建设活动,并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实施工程施工。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建设工程,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及防火、安全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文件;(五)用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证明;(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便民高效,服务至上;(四)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已经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审查合格;(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审查合格;(五)施工安全措施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六)施工安全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核发施工许可证;(四)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施工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施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

三、施工许可的变更与撤销第九条施工许可证变更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变更;(二)施工地点变更;(三)施工期限变更;(四)施工内容变更。

第十条施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四)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是指建筑施工项目的投资单位要在进行施工前,申请建筑行业管理部
门根据规定审查通过,给予证明,施工单位可以开始施工的法定手续。

施工许可的管理的办法有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规范建设行业的秩序,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

一、施工单位提出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时限内申办完毕,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士对材料及施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是否准予办理施工许可,并作出评估报告。

二、获得施工许可后,投资单位、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许可内容纳入施工文件,
间接把许可变成施工命令,严格执行许可书规定,及学制要求,遇有不可预知的重大危险及应急事件,投资单位要及时遵守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决定,有效对抗不可预见情况,避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维护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项目完成后,由投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投资单位及社会公众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施电项目符合验收标准,有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决定是否取消施工许可,并作出审批批准文件。

四、如果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工程规模、修改工程技术参数,影响施工项目安全,或者出现大面积违章施工情况,有关部门有权停止非法施工,没收施工许可,并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就是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国家利益,规范工程施工项目,保证建
设项目的安全运营,完善行业管理。

投资单位及施工单位要遵循许可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保障施工项目的安全有序进行,共同带来美好的建筑施工事业。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以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造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项目。

根据本规定,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6.施工单位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1.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3.规划许可证;4.拆迁进度证明;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证明;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7.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持工程施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4.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施工。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和施工地点;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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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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