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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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3日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4.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6.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7.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8.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9.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10.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23日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6.《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7.《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8.《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9.《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10.《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本刊记者凤鸣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出席发布会并向公众阐述了《通知》和《意见》的相关精神,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齐骥说,2008年四季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房地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

各地区按照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也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年来,在上述政策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回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快。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城镇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商品住房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大量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7年起,各地加快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但是,目前一些群众的住房仍然比较困难,特别是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很差,房屋破旧,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这些家庭均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他们渴望改善住房条件,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迫切要求对棚户区进行改造。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市场供需矛盾加剧,房价持续上涨,部分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大幅上升,进一步推动了房价过快上涨,普通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国务院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

去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出了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示:此文档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修改!)第一章项目总论1.1 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1.1.2 建设单位概况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是20世纪60年代根据国防军事工业战略规划在黄河以南建设的唯一一家双基发射药和推进剂生产企业 (原二一五厂),生产线工房周围既有茂密的树林掩蔽,又有起伏的山峦作为天然屏障,极适合发射药生产必需的安全和隐蔽条件。

公司于一九七一年正式投产,军品主要生产大口径火炮发射药及火箭弹、导弹、运载火箭推进剂;民品主要从事民用双基发射药、农药及化工中间体、油墨、建筑施工升降机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

2006年9月通过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并于2007年6月获取证书。

2008年10月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组织的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证书编号09EYS01024。

公司注册资本为3758.00万元,拥有资产总值1695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2097.00万元(原值9969.00万元),军品科研生产占地面积72.40万平方米,军品科研生产建筑面积6.4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93人。

近三年销售收入、产值、利润见表1-1。

表1-1 近三年销售收入、产值、利润表(单位:万元)公司军品生产线有硝化甘油生产线一条(主要设备自瑞士引进)、吸收药生产线一条、双基发射药成型生产线四条,双基发射药成型生产线拥有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Φ240螺压机,其成型药柱直径280mm,还可生产直径更大的发射药药柱。

几十年来,工厂一直是国家军用火炸药的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现已发展成为集生产、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化工企业,为兵器、航空、航天及陆军、海军、空军、二炮、工程兵等行业近100个单位(企业)提供产品或原料,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某某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某某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3.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4.住某某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某某市和国有工矿某某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某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6.住某某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某某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在当前形势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何重要意义?如何让人们深入了解国务院《意见》中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含义?《意见》形成了哪些政策亮点?贯彻落实《意见》将在哪些方面着力?针对这些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特别对《意见》进行政策解读,以加快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助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发展。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意见》开篇讲到:“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解读: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

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改革开放后,部分城市对棚户区进行过一些改造。

2004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

之后,全国不少地区也陆续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中央下放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的改造。

2008年四季度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大幕。

 2008-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通过改造,几千万群众圆了“住房梦”,生活质量提高了,财产也增多了,一步跨越几十年。

通过改造,不少城市面貌、人居环境、功能都有了很大改善。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能够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圆上他们的“住房梦”,使他们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棚改政策

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

国发[2013]25号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

国发[2013]25号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国发[2013]25号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甘政发[2015]50号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国办发[2014]36号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吉建保〔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7〕8号白山市、白山市江源区、东辽县、龙井市、和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2017年,经各地政府申报,并报请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确定全省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2164套。

现将任务计划(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要按照《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及省里有关规定,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全力推进项目落地、资金筹集、房屋征收征地等工作,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严格掌握开工统计口径,实现“6月底开工率达60%以上、9月底开工率达100%”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严格按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缩减建设规模减少实际建设套数。

严格执行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准建设。

做好政府集中购置住房及新建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屋工程同步建成,按时回迁入住。

三、加快推进棚改贷款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研究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加快贷款授信审批和发放进度,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附件:2017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分解表(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0日。

2014_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2014_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调研一、政策先行,助力棚改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各省、各部门加快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明确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2013年棚改计划改造304万户,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2014年4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

会议再次强调更快、更大规模推进棚改。

发挥好开发性金融的“供血”作用,为棚改提速提供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保证棚改任务的资金需要,并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4年7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正式获批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住宅金融事业部由国开行行长挂帅,凸显其高规格和特殊性。

未来事业部将按照“市场运作、单独核算、保本微利、高效透明”的经营原则,为全国棚改提速提供成本适当、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

二、资金保障,开行为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流动性非常差,信贷- 1 -资金几乎都压在这些长期项目上,因此地方和开发商对于棚改一直不积极。

此次国开行为棚改提供了软贷款和棚改专项贷款这两种主要的贷款资金,具有成本低、还款期限长等特点,大大提高了各方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今年上半年,国开行新增承诺棚改贷款676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18倍;发放2195亿元,其中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发放1949亿元,同比增长433%,支持新增建筑面积约2.5亿平方米,惠及棚户区居民213万户。

今年全年预计将发放棚改专项贷款4000亿元以上,下半年仍将有2000亿元资金需要突击发放出去。

根据《意见》明确的5年棚户区改造1000万户来测算,所需资金规模大约在2.5万亿元左右。

目前国开行获得1万亿再贷款,而按照住建部部署,今年就计划投入1万亿元用于棚改。

因此未来剩余资金缺口仍非常大,国开行还需综合利用银团贷款、信托、票据、保险、债券、委托贷款等各类表外融资产品,引导和调动社会资金支持棚改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

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

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摘要:新时期棚户区改造已逐渐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因为棚户区改革政策的实施解决了许多贫困家庭的住房需求。

政策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充分利用改造地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城市现代化,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因此,解决棚户区存在的问题,是实现城市相对强势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问题;对策1棚改项目的实施依据根据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在资金支持方面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信贷、投资、参股、委托代建、发行债券、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税费减免方面包括: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在安置补偿方面,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9〕8号),其中“第55条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

”等文件的印发,更有力地保障和规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2新时期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2.1资金筹集困难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也涉及到居民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改造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资金问题。

土地拆迁成本控制、棚户区居民安置和土地合理利用是资金短缺面临的主要问题。

资金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棚户区改造的成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棚户区改造项目势必面临巨大的风险。

2.2对棚户区的界定模糊说到棚户区改造,即刻会想到一些棚户区改造所特有的问题,如建设所用时间较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不完善、人均占用建筑面积比较小、交通不通畅、存在消防和治安隐患、环境嘈杂等特点。

建保[2009]295号

建保[2009]295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棚户区改造政策第一部分

棚户区改造政策第一部分

棚户区改造相关内容介绍(要求、现状、)一、棚户区改造基础:概念,目的,意义。

概念: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的: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实施范围: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

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实施。

发展历史:1、萌芽时期改革开放后,部分城市对棚户区进行过一些改造。

2004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

之后,全国不少地区也陆续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中央下放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的改造,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是否实现)。

2、全国启动时期全国棚改启动始于2008年。

2008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将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大幕。

在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2008-2012年五年内,全社会共投入资金1.92万亿元,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通过改造,改善了居民的住房条件,几千万群众圆了“住房梦”,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大规模实施棚户区改造,也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

3、国务院出台五年规划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对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陕发改投资[2013]1528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3〕1528号)
宝鸡、铜川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经研究,现下达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668万元(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一、本次下达的省级配套投资专项用于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各市要加强对省级补助投资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滞留和挪作它用。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已下达计划的建设内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省级配套投资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此项资金从2013年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列支。

请省财政厅相应成立预算并
拨款。

附件: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附件
2013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投资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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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
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
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
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中央所属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负责统筹规划和申报。

五、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原渠道安排,不得重复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计划拆迁改造户数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核定的拆迁改造户数和补助标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中央所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税费、土地供应等相关政策;有关企业要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八、各地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单位责任,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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