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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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银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助推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其他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市、县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

2013年至2017年,全省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50万户左右,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抓好规划实施。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时序,科学确定年度计划。

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对列入规划的改造项目,各地要及早开展前期工作,加快落实规划条件、资金渠道、建设用地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债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并对皖北和大别山区等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参与棚户区改造。

组建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受市、县政府自愿委托,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

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满足拆迁过程中居民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目标1. 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保障拆迁资金的安全、及时到位。

2. 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3. 深化银企合作,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双赢。

三、服务内容1. 拆迁资金结算服务(1)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确保拆迁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提供实时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方便拆迁居民和企业及时了解资金情况。

(3)为拆迁企业提供代发拆迁补偿款服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拆迁贷款服务(1)针对拆迁居民,提供拆迁安置贷款、购房贷款等个人贷款产品。

(2)针对拆迁企业,提供拆迁重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企业贷款产品。

(3)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3. 金融服务咨询(1)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拆迁政策、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居民和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3)开展金融知识讲座,提升居民和企业金融素养。

4. 拆迁保险服务(1)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拆迁补偿保险、房屋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

(2)协助居民和企业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确保理赔及时、到位。

四、服务保障1. 建立健全拆迁金融服务团队,配备专业、高效的客户经理。

2.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3. 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拆迁资金安全。

4.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

5. 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目标和保障措施。

2. 组建拆迁金融服务团队,开展业务培训。

3. 与拆迁居民和企业建立联系,了解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 跟踪服务效果,及时调整优化服务方案。

5. 定期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财综[2010]8号《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_》

财综[2010]8号《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_》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保[2009]295号

建保[2009]295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保[2009]295号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定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项目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担保资料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贷款调查;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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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
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共同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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