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合集下载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背景中国在长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问题逐渐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城市中存在大量的棚户区,这些地区缺乏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差,造成了城市发展的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2010年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财政投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明确中央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投入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的标准和范围,并规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办法,对于符合改造条件的棚户区,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是国家在2016年制定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其中明确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这一目标。

规划中提出了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包括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标准和质量、改造方式等,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18年发布,计划自2018年至2020年,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6万个棚户区改造,惠及1300万户居民。

计划中强调了财政支持政策、土地政策、住宅保障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南(2019-2022年)》该指南于2019年发布,主要是为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任务落实。

指南中详细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进展。

实践案例北京市清河北街道清河北街道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街道,该街道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光大集团合作的共同支持下,实现了顺利的推进。

改造过程中,实行了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大力购买自住房、公租房等住房项目,以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了改造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发展区域,棚户区改造任务较为重大。

在改造过程中,该区采取了分析棚户区改造的问题,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方式,实现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改政策

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

国发[2013]25号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

国发[2013]25号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2.加大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国发[2013]25号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甘政发[2015]50号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国办发[2014]36号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81页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81页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1、地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有关督办事项的通知》 (1)2、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地区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小组的通知》 (2)3、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阿克苏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暨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4、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11)5、阿克苏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18)6、阿克苏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 (23)7、阿克苏市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24)8、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25)9、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2)10、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41)11、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地产评估机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48)12、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 (54)13、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 (56)14、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58)15、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回购房屋(产权调换)通知单 (63)16、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奖励单 (64)17、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65)18、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67)19、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 (69)20、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苏彪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改造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71)21、地委委员、阿克苏市委书记高国飞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75)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有关督办事项的通知阿地党办督字〔2019〕76号阿克苏市、农一师党办,地区各单位、自治区各驻阿单位、驻阿各部队:2011年8月8日,地委书记黄三平同志主持召开了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会议听取了阿克苏市关于多浪河二期工程改造有关情况的汇报。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第一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棚改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2-18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哈棚改发[2008]2号)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财税[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015年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时两次要求任务“加码”,棚改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等“大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1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直被李克强总理列为政府“重中之重”的民生工程。

其实早在履任辽宁省委书记期间,“棚改”就是李克强力推的“一号民生工程”,“辽宁棚改经验”被联合国人居署誉为“世界奇迹”,随即在全国复制推广。

就任总理后,“棚改”被份量极重地列入李克强的施政计划。

截至2014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数以千万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

2改造措施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1952年3月出生的陈政高,是辽宁省海城市人,陈政高任辽宁省长之后,在全省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引发关注。

陈政高履新住建部,业界称可能与李克强总理对全国棚户区改造寄予厚望有关。

中国还有1亿人在城市的棚户区里生活,而陈政高的基层工作经验让他知道地方政府的想法,知道楼市调控如何对症下药。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2)补偿补助总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5.其他补助费
三、如何认定棚户区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81页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81页

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政策汇编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1、地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有关督办事项的通知》 (1)2、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地区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小组的通知》 (2)3、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阿克苏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暨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4、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11)5、阿克苏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18)6、阿克苏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 (23)7、阿克苏市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24)8、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25)9、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2)10、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41)11、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地产评估机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48)12、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 (54)13、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 (56)14、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58)15、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回购房屋(产权调换)通知单 (63)16、阿克苏市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奖励单 (64)17、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65)18、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67)19、阿克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 (69)20、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苏彪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改造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71)21、地委委员、阿克苏市委书记高国飞在多浪河沿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75)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有关督办事项的通知阿地党办督字〔2019〕76号阿克苏市、农一师党办,地区各单位、自治区各驻阿单位、驻阿各部队:2011年8月8日,地委书记黄三平同志主持召开了2019年第十五次地委委员会议,会议听取了阿克苏市关于多浪河二期工程改造有关情况的汇报。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1998年9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屋按时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建委等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单位免交每户5万元回迁保证金。

第五条被拆迁人应在30日内搬迁,特殊建设项目可适当缩短搬迁期限。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应直接按房改政策购房,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购房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购房款,产权全部归己;无能力购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拆迁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结构、成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至9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

拆迁非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发给产权人拆迁补偿费。

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一类房屋套型100元;二类房屋套型150元;三类房屋套型200元;四类房屋套型250元的标准,由拆迁人发给。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5]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5]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一、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参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的20%。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和行政划拨。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4、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要用于困难居民的安置补偿中。

5、开发单位在近三年内凡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1、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费等,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等(具体见附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2、在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可上浮0.2,上浮部分仍可享受优惠政策,超出0.2以上的(不含0.2)按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二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二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一、优化改造方案在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首要任务是优化改造方案。

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制定出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改造方案。

方案应包括改造目标、时间节点、资金预算、人力资源配置等内容,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还应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和征求意见,增加居民参与度,形成共赢局面。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投入十分重要。

2024年,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

可以通过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更多改造资金。

此外,还应优化资金使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提高改造效率为了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协调性。

其次,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改造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和执行能力。

最后,优化施工管理,合理安排工期,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障棚户区居民权益在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居民的房屋补偿问题,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还应加大对居民的社会保障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五、加强后续管理在整个改造工作结束后,需要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的后续管理。

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确保新建棚户区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此外,还应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可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长期效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需要优化改造方案、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改造效率、保障居民权益和加强后续管理。

只有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形成合力,才能够顺利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二)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棚户区问题愈发突出。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土地支持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

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

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回购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消化商品房库存的有效途径。

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也是盘活城市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大城市严控城市边界之后,盘活包括棚户区在内的存量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大类。

我市没有传统意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仅有光明新区的华侨农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

我市华侨农场危房改造598户,将于2015年全部完成,因此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为城市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因地制宜,不同城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经梳理其他省市城市棚户区特征,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城市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有些是政策允许、有些是未经允许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

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形成的“城中村”。

由于城中村拥挤的违章建筑为主、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基础设施不配套、游离于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所以部分城市的城中村也被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三是,房屋使用年限较长、配套设施不健全、质量、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等危旧房和城市旧住宅区。

住建部要求制定棚户区界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要求全省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抓紧制定。

全省不适宜统一制定标准的,各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市、县进一步完善具体界定标准。

我省根据住建部要求,出台了《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以下简称《标准》),分别提出了我省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以及工作要求。

《标准》提出,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

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

非集中连片棚户区是指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设密度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中村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

《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

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适用对象、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经梳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等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等内容总结如下:(一)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二)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

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2014年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改造方式:《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中提出以下三种改造方式:1.就地拆建。

2.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

3.房屋改建。

五、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相关政策均提出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六、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都对加快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七、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提出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政策支持。

为落实国家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经总结国家及省级棚户区相关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确保土地供应到位。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不占当地用地指标。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抓紧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及时提供用地。

对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允许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

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完整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