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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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来源: 2009-08-28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我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个部分、15个层面。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4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分为4个层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分为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3个层面,加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共分为4个类别9个层面。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分为6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含农村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三是扶贫安居工程;四是易地扶贫搬迁;五是工程移民搬迁;六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

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目标任务。

2013年至2017年,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00万户,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既要满足群众需求,又要与政府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提升建筑品位。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2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2篇)

2024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5则模板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棚户区问题愈发突出。

棚户区存在着住房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2024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如下:1. 建设目标: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建成安全、环保、宜居的住宅区,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2.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保障先行”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点任务1. 棚户区调查摸底:全面开展棚户区调查工作,了解其规模、户数、居住条件等情况,为后续改造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 资金筹措:制定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筹措方案,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资、金融支持等方式确保改造资金的到位。

3. 改造方案设计:根据不同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包括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卫生提升等内容。

4. 政策扶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出相关政策,包括改造补贴、税费减免、购房优惠等,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5. 市场化推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改造效率和质量,推动整体项目进展。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工作组,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促进改造工作的推进。

3. 引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PPP 模式等方式,提高改造的效率和质量。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改造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改造工作的监管,确保改造工作的实施效果。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居民的政策宣传,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季度: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改造方案,并展开宣传教育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同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

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

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1 -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居民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居民住房短缺、居住环境恶劣、房价高企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因此,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解决好住房问题,是我国城镇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目标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新城镇化建设要求之下,我们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城市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三、工作方案1. 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实施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购房补贴、公租房建设、政府购房补助等。

同时,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补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在城市获得符合条件的住房。

2. 加强土地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利用城市闲置土地和城中村改造等资源,通过土地整合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与计划,推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3. 加速公租房建设根据城市住房需求,加大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不断增加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

同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政府购房政策的结合。

4. 支持农村转移人口安居工程加大对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他们放住所过安居,提供购房贷款贴息、租房补贴等支持政策。

5. 完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工程建设合法有效,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6.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社会组织等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通过政策激励、优惠政策等手段,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住房保障工作中。

7.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住房保障政策,让广大居民了解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和他们享受政策的途径,提高住房保障项目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项目措施1.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住房建设规划,确定住房建设的规模、速度、结构和布局,并拟定住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苏政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善民生、尽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批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还不平衡,完成新时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为更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坚持增加投入与创新机制并重,统筹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在全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础上,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等,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逐步由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和《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与住宅拆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0‟10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和谐金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分步实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目标任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据调查摸底统计,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共11128户,213万平米:其中金昌市区196万平方米,9569户;永昌县1579户,17万平方米。

根据省上的安排部署,我市计划从2010年至2013年利用4年时间陆续完成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二、改造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的原则。

市委、市政府要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2、坚持科学规划、区别对待、分布实施的原则。

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区域分散、人口众多,因此,在改造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造建设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国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冀政函(2010〕16号 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冀政函(2010〕16号 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0〕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和目标要求,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国有煤矿(工矿)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快实施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筹考虑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区发展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集中矿区住宅布局,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和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和提升居住功能。

以棚户区改造为契机,对资源进行整合,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各设区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协调筹措资金,落实扶持政策,明确建设标准,推进改造进程。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改造任务。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统一建设、企业自行改造和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

(三)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新增住房面积实行阶梯价格,并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房屋产权。

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解决好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自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10.55万户棚户区居民(改造棚户区514万平方米)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

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

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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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03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案人:李钺锋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投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工矿棚户区是指重大工矿企业因建设或发展初期,在工矿的开挖与施工过程中,由于前期硬件设施跟不上,从而临时在工矿施工区搭建简易窝棚,并随着劳动力不断增多而聚集成片,在不断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区。

工矿棚户区内的房屋多用石棉瓦、烂瓦片、木板搭建而成,年代久远、破旧不堪,加上缺乏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极大。

另外工矿棚户区内公共设施不配套,环境恶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求各地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进。

200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了城市、国有工矿、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

初步统计,到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近1000万户,使一大批居民告别了世代居住的棚户区,喜迁新居。

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中央投入棚户区改造资金共计1300多亿元。

在中央资金带动下,地方政府也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

虽然,通过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极大的改善了部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改造资金压力极大。

目前,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中央补助安置房小区基础配套建设50%的费用,约为200元/平方米。

而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剩余建设资金,约1400元/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均是通过银行融资筹集,高额的补助标准和还贷压力,给地方的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有的省市为此已经投入超过100亿元的资金,其中大部分还是通过借贷解决的。

其次,政策前后不统一,影响进度。

目前,各地在实施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地方政府均有资金补助,一般群众只需要缴纳200元/平方米,即可入住新建安置房。

但是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实施过程中,仅有中央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由于在上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中承担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便无相应的资金补助,需要群众自行缴纳剩余部分资金,估算在1600元/平方米。

第三,群众期望值高,维稳压力大。

从破败的棚户区搬进舒适的安置房小区,群众期盼了几十年,很多群众在搬进新的住房时都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翘首称赞党和政府的政策好。

正是由于这样的期盼,棚户区居民对安置房的要求颇高,希望争取更多的安置空间、争取更好的安置房位置,所以信访
稳定工作贯穿棚改始终,并出现过拆迁受阻、建设受阻等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我们建议:
一、统一政策,将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
针对现存国有工矿棚户区群众,建议纳入棚户区改造,并要求各地按照2008年中央下放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相关省市、企业主体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配套资金补助,并根据资金的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改造进度、科学规划改造方式。

二、加大力度,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鉴于国有棚户区改造的巨大资金缺口和地方财政的巨大负担,建议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是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的预算安排,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资金补助。

二是国有企业主体,应当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编制相关预算,按照专项经费专项应用,按进度及时拨付相关的改造资金。

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设立相应的改造基金,形成改善矿区群众生活条件的长效机制。

三是建议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项目打包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支持,地方财政担保,发行相关的集合债券,缓解资金压力。

四是中央财政可以拨付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相关国企运作,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放大融资,地方政府作为偿债主体,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三、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分配
首先,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流程。

对于工期较紧,边建设边审批的项目,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务必确保工程竣工前手续的齐全,保障百姓顺利入住。

其次,加快安置房建设。

一是在保证质量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施工进度,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

二是推进安置房小区周边道路等通行设施建设,同时同步进行水、电、气、雨、污水等综合管网施工,加快人行道板等的铺装。

三是加快安置房小区规划中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和医疗服务中心的建设进度。

第三,提前做好分房方案和维稳预案。

按照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保障分房阶段的整体稳定,提前做好准备,编制完善安置房分房方案和维稳的预案。

第四,水、电、气等部门针对棚户区改造小区,要加快配套主管的施工进度,保证管道能及时到达棚户区安置房小区规划红线内。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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