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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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本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20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本溪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根据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方案的通知》(辽矿整规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违法违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出现反弹势头的地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重点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收尾工作,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1.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各县(区)对辖区内矿业开发活动要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或持过期失效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或已关闭矿山擅自启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本政办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办发〔2015〕7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加快棚户区改造,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与待售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消化待售商品房,提振本溪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拉动房地产市场,我市棚户区改造推行“政府团购”,实行政府主导,政府统一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

同时,明确各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指标,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及安置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将与县(区)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状,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二、组织实施“政府团购”,促进存量商品房销售(一)“政府团购”方式为申请国家开行贷款资金手续更为简洁,贷款资金尽早到位,保证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指标,尽快消化待售库存商品房,提振房地产市场,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以“政府团购”现房安置为主,纯货币化安置为辅。

“政府团购”以“购新”安置为主。

“购新”是指由政府主导定价,政府统一组织收购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居民,要求“团购”房源“五证”齐备,在短期内能够入住。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应给予下列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应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致。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四)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和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格缴纳差价;大于3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不缴纳差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本溪市2015年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新一轮东北全面振兴重大战略机遇期,做大做实做强做优有效投资,夯实和壮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盘”,实现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国务院东北振兴座谈会及省投资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工作总要求,注重用新常态、新视角把脉经济形势,用新思路、新举措优化发展布局。

围绕“三都五城”建设,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创新驱动培育内生发展动力为主攻方向,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抓大不放小。

既要重点抓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又要着力培育亿元以下中小项目,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增强经济活力。

(二)抓新不放老。

既要狠抓招商引资,加大新项目落地开工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有效投资的重要拉动作用,又要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到统计口径,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本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号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推进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具体范围:东至木兰路,南至松木堡村村界,西至北沙河,北至木兰二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7.6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0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一)征地补偿费安置。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不高于20%;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本政办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92号)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为保证本溪市溪湖区新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和《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以及《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溪湖区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严格执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一)征地搬迁范围为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

(二)回迁安置地点:彩北城中村规划区域内。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溪湖区征收农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标准为7万元/亩,未利用地5.6万元/亩。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本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快推进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8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本溪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施以“五矿共治”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矿业权准入,规范矿业权审批,执行矿山退出、关闭、停批缓批政策。

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20个左右,到2020年底继续缩减40个左右,到2022年底再缩减60个左右,基本实现矿山数量减半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专项行动”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2.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审批监督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在市政务服务网搭建采矿权审批平台,形成非煤矿山审批新机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本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授权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2.取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纠纷调处。

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强化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化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2.加强对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3.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4.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工作机制。

5.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本政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05]2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本溪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近年来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成果,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本溪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按着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结合矿业经济的市场运行规律,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以铁、煤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2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本溪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工作部署,聚焦大力提升城市规划约束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将本溪打造成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将2018年确定为城市管理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市民和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坚持以“治脏治乱治堵”为工作主线,通过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巩固和扩大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解决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市容卫生差、道路反复开挖、工地运输车辆遗撒、交通秩序混乱、摊点乱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挂等“脏乱堵”突出问题。

同时,建立运转高效、管理精细、责权统一、市区联动、全民参与的城管运行体制,努力实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市容美观、畅通有序”的总体目标,提升主城区和全市城市品位,为全面加快推进本溪市振兴发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幸福本溪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路面卫生、街面秩序、立面容貌,突出城市干道、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商业街区,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为重点,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本政办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52号)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大峪地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耕地按10倍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补偿。

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补偿。

其中,菜田年平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平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产值参照旱田标准。

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征地范围内农业户和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81号)规定予以补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予以公布,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日本溪市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单位:千元/亩县(区)名称等别标准地价基本农田地价乡(镇、街道)、村名称平山区Ⅰ8589.25桥头街道、千金街道、北台街道明山区Ⅰ8589.25高台子街道、卧龙街道、牛心台街道、东兴街道、新明街道溪湖区Ⅰ8589.25东风街道、火连寨街道Ⅱ7679.80石桥子街道、日月岛街道、张其寨街道南芬区Ⅰ7073.50郭家街道、思山岭街道、下马塘街道本溪县Ⅰ6568.25小市镇、观音阁街道Ⅱ5052.50高官镇、东营坊乡、碱厂镇、南甸镇、田师付镇、草河掌镇、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连山关镇、清河城镇、本溪县农牧场桓仁县Ⅰ6568.25桓仁镇(西关村、东关村)Ⅱ3031.50桓仁镇(通天村、曲柳川村、凤鸣村、刘家沟村、泡子沿村、平原城村、虎泉村、六河村、四道河村、大甸子村、五道河子村、参茸社区)、普乐堡镇、二棚甸子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八里甸子镇、华来镇、古城镇、雅河朝鲜族乡、向阳乡、黑沟乡、北甸子乡、八卦城街道——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本政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本溪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决定》(本人发[2005]14号)精神,确保实现《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本溪的要求,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按照“环保准入,规划先行”的原则和《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划要求,通过实施城市布局调整、重点污染源治理、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规划》区域内的环境质量,为“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到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一)近期目标(2006-2010年)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业布局趋于合理,城市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中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0%以上;太子河本溪段老官砬子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达标率96%以上,兴安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细河邱家窝棚断面水质均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中心市区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4年2月22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6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2014年3月11日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所属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指导意见、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等配套政策措施;(三)拟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对从事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七)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二)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三)组织制止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抢建行为;(四)组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五)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并监管支付;(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八)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九)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0•【字号】本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0日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按照《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2020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为全面加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范围及标准全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重点对小区内楼本体破损、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管理薄弱、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改造,达到同期普通住宅标准。

二、管理职责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竣工验收和交接等工作。

本溪县、桓仁县所辖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两县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和物业管护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

城区老旧小区楼本体项目维修改造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报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按照施工进度拨付工程项目资金;各区政府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具体负责招投标机构选择和确定,施工拦标价审查,施工、监理招投标,施工进度及工程量审核,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竣工结算、竣工验收、交接和物业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各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本政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量调查结果是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测算的事实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见后组织实施实物量调查。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实物量调查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计划会同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区实物量调查工作进行同步指导、核查,并对核查情况签署意见。

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实物量调查总量的30%,同时要将非住宅面积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审计部门。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各区政府组织并经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签署合格意见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测算;对不合格的实物量调查结果,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调整或终止测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有关规定予以测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转交审计部门进行核查。

审计部门确认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评估及鉴定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
住房“团购”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5]5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决定减少政府集中建设回迁安置房,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创新货币
化安置方式,实行市场化“团购”。

为规范棚改居民住房“团购”行为,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

通过住房“团购”,更好地解决棚改居民安居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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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2
【实施日期】2011.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保障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开工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内基本完成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内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

充分尊重棚户区内居民的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按照原地征收改造与异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改造主体
(一)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全市棚户区组织推进、综合协调、政策制定、资金调度与使用管理、对各区棚改工作进度考核;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铜锌矿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田师付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南芬区政府负责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市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分配工作。

(二)建设主体
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负责;二电、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钢集团公司负责;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不含二电)由市建工开发公司负责;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自行确定建设主体。

三、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一)建设规模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柳塘(含柳西、柳北、矿建、青石沟)棚户区、彩北城中村、华南、宝藏街危房、牛心台(含中心区、二坑、红白社宅)棚户区、本溪县田师付(含河北、建业、荣桥、东山)棚户区、桓仁县二棚甸子铜锌矿棚户区、二电棚户区、兴安(含皮革厂)棚户区、福金棚户区、南芬区(含临铁路、南山、街里)棚户区等。

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20890户,房屋建筑面积58.95万平方米,需建安置房屋总计108.04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前期棚改、治沉有关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允许设计误差±3平方米。

2.新建住房室内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基本要求。

厨房、卫生间、隔断设
施由本人负担。

3.阁楼的室内标高在原棚改建设项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纳入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管理体系。

四、征收补偿政策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平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和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合国家、省国有工矿棚户区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工矿棚户区(沉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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