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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详解《劳动合同法(草案)》3月2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之前我国只是在1995年版(1994年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法》第三章专门用来规范劳动契约关系。
在国外,这部法律通常被命名为《雇工权利保障法》,是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重要护身符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律界人士分析,法案将于今年8月正式向社会颁布,具体实施估计要到明年年初。
痼疾一:不签合同处方:不签合同=无期限雇用新草案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老1995年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1995年版劳动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草案中明确,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其实目前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事实用工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这条内容使得许多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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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探讨
工会的作用
劳动法及其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 案第4条)
未经工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 的规定无效,按工会提出的相应 方案执行。(草案第51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撤销条款 ✓ 中止条款 ✓ 培训 ✓ 劳动合同变更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解除)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 ✓ 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情形 ✓ 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 ✓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送达程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 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本单位或职 工代表的意见。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 当在单位内公告。(草案第5条)
中止条款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劳动者 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 义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因为不可抗 力影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 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中止的期限:不超过5年。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 义务: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的 有关义务;不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 (草案第27、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人大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一、前言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劳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二、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雇主”):1. 名称:2. 地址:3. 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雇员”):1. 姓名:2. 身份证号码:3. 地址:4. 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承担岗位名称为【】的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每周【】天。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3. 乙方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元/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2.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带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docx-(带重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1.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3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2.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用工之日。
2.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3劳动合同的中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4.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4.3经济性裁员五、劳动合同的终止5.1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5.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
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我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土木0603 17号王海【内容提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但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统一、清晰的思路。
学者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合同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
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的性质大抵可认为是采纳了“法规范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条、第31条、第44条、第51条虽对劳动规章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基于对劳动规章制度性质认识上的偏差,相关制度的设计颇值得考量。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格式条款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数量巨增,劳动分工也日益精细。
企业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管理,制定劳动者所应普遍遵循的劳动规章制度,将各种各样的劳动条件予以整理统一,实有必要。
在集体协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劳动基准等由集体合同约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几乎只关注企业纪律、工作作业秩序,而在我国,集体协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规范劳动条件的最重要依据。
然而,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如何?申言之,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能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用?在理论上没有辩明,立法上也无法找到清晰的思路。
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几成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争议日益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5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和公告,第31条第(2)项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第44条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第51条对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失当之处颇多。
本文拟从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现行法上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则梳理出发,探讨《草案》中劳动规章制度规则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约责任;9.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劳动合同法草案应由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一、前言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今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探讨。
二、草案起草背景
1.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高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三、草案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程序。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解除、雇主解除和劳动者解除等情形。
2. 劳动报酬和福利
•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等有关福利待遇。
3. 劳动时间和休息
•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的规定。
•规定了休息时间和休息日的安排。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5. 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旨在提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这部草案的制定,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社会劳动标准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解读》word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律师解析】:完善制度:94年劳动法不分所有制形式,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取得了成效。
但是,不太适应当前出现的一些新型劳动关系,亟待完善。
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短期化、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将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保护”),并不是说侧重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通过国家干预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上述立法宗旨是理解该法法条设计的逻辑起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师解析】:按照《劳动法》的设计,劳动者分为两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有关法律进行管理;企业工人,按照劳动法管理。
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
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全国免费法律咨询:/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laodongfa/ctjg/jcldht/jcbcj/【找法网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据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
另据了解,为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新闻发言人由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草案部分条款解读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前提、工作地点、职业损害、安稳临盆状况、劳动待遇,以及劳动者欲望明白得的其他与订立和实施劳动合同直截了当相干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明白得劳动者与订立和实施劳动合同直截了当相干的年纪、身材状况、工作经历、常识技能以及就业近况等情形。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情势订立。
劳动合同刻日分为有固按刻日、无固按刻日和以完成必定工作为刻日3种。
有固按刻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情势商定合同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无固按刻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情势商定合同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必定工作为刻日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情势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前提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然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情势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刻日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合明白得的,除有相反证实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明白得为准。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供给。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两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印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情势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供给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商定前提的,自前提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白得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平日明白得予以说明,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采取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说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居平易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刻日或者终止前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待遇;(七)司法、行政律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冯丽娟一部7章65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牵动了几乎所有中国劳动者、人事经理的神经。
一位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感叹说:“现在做人事不懂法不行了,而且不能是一般地懂,得好好研究。
”在以新《劳动合同法》为主题的第六届《前程无忧人力资本论坛》上,两位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对劳资现状和新劳动法影响进行解读,1000多名企业管理者、HR 参加了此次论坛。
劳动者:法律规范对其是否缺乏保护在最近10年中,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164.11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19年度为31.4万件。
[常凯]劳资发展失衡保护劳工权益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争议的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而且集体争议占到了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19年,中国劳动争议总人数是80万人,其中集体争议是51.5万人,表明劳动者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不是个别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用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
劳资力量发展不太平衡,使得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
当前劳动合同的实施状况及问题主要表现为:无合同随意用工、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劳工权利不明确和劳工标准不落实、劳工权益受侵害,所以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以劳工权益保护为立法趋向,向劳动者适当倾斜,要求长期劳动合同,达成劳资力量平衡,最终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安定。
[董保华]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经过10余年时间的实际运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逐步适应了《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构建的法律环境。
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缺乏保护,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靠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落实现有规定,扩大法律覆盖,而不是改变现有的法律调整模式。
企业:管理风险和成本是否会增加背景简介:由于《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书面合同不签,事实劳资关系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职工终止合同,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力派遣单位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等,以及法律的劳动者倾向性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详细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详细逐条解读本文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条款是否合理做出评价,仅对《实施条例》草案条款本身含义做出解读,希望对读者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四要素,即招用为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领取报酬。
实践中另外有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仅为民事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草案解析2
劳动合同法草案解析2二、提高员工的民主意识,《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团体交涉权。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次较明显的改变是赋予员工的团体交涉权。
《劳动合同法》草案要求企业设立工会组织或者劳动争议调节组织。
《劳动合同法》有几个条款值得关注。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职工公示。
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在采取限制招收新人员、减少工时、培训、降低工资和调整岗位等措施后,确需一次性裁减一定数量或比例人员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集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或企业方面代表进行协调。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劳动者。
说明:应该把一个大团体分为若干小团体,并且各个小团体进行互相制约,互相抗衡。
——灵活运用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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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劳动合同法草案-
理解分歧的应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单位招工不得收“金”、扣证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金”或扣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