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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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以及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三、基本流程(一)银行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银行与商业银行确定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并上传至相关系统。

(二)发起承兑汇票申请。

商业银行向银行递交承兑汇票申请。

(三)银行审核并授权。

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授权,并提交商业银行。

(四)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授权后,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交给银行。

(五)银行进行二次审核并公开发行。

银行接收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进行二次审核,并公开发行。

(六)商业银行办理背书业务。

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业务。

四、申请条件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必须是合法经营、资质齐备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商业银行必须与银行签订替代协议。

(四)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交纳相应代理费用。

五、审核程序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商业银行是否为合法经营、资质齐备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是否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商业银行是否与银行签订替代协议。

(四)商业银行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交纳相应代理费用。

六、风险控制措施(一)银行需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商业银行禁止提供该业务。

(二)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审查制度,对商业银行提交的业务记录进行审核。

(三)银行需建立健全风险警示及处置制度,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七、业务收益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益主要包括:(一)代理费用。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

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 (5)第三章查询查复 (9)第四章审批及放款 (10)第五章贴现资金管理 (13)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七章票据保管与托收 (14)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14)第九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直贴(以下简称票据直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办理的票据直贴业务,包括国有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行范围实行名单制管理),城市及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暂不受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票据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票据直贴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我行不受理在质押期间的商业汇票,不受理汇票号码是已公布的非法获取或公示催告的商业汇票。

第六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仅授权至总行辖属分行和有条件的直属支行,被授权单位在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权限的,应上报总行票据业务部审批。

新开设的分行,经总行票据业务部进行相关人员资质认定、业务培训后,授权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以下均简称分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应遵循“统分结合、集中化、专业化”原则。

第八条分行业务部门(支行/市场部)进行业务发起,分行票据中心、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共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分行业务部门负责营销拓展票据直贴业务;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格,真实交易背景、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商业汇票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受理意见。

(2)分行票据中心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票据直贴业务交易背景的跟单资料进行“要式性”审查,出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负责在分行集中办理各业务部门提交的票据直贴业务,负责按照总行要求办理分行直贴票据的系统内转卖和申请辖区内再贴现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

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它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它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二章买断业务管理第三条可买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

具体包括:(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它银行。

第四条转贴现申请人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申请,经市联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授权,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㈡存贷款比例不超过80%;㈢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有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㈣信贷管理力量较强,信贷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㈤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市联社开立存款基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㈡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㈢近三年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市联社提交以下资料: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㈡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

㈢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㈣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㈤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㈥市联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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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操作,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并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因接受其委托为出票人办理汇票承兑而导致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主体:(一)委托方: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与xx银行签订协议,委托xx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二)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与委托方签订《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附件1)的xx银行分支机构。

(三)出票人:指在委托方开户,并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

(四)业务叙办单位:指具体为委托方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受托方可以自己担任业务叙办单位,也可以指定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担任业务叙办单位。

第四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风险防范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信状况,选择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银行同业合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承兑管理办法1.承兑方式:银行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承兑汇票,书面承兑应包括承兑字样、签名、常用印章等;电子承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承兑限额: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交易金额等因素,设定承兑限额,超过限额的汇票需要进行评审、审批程序。

3.承兑期限:银行承兑的汇票应明确约定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银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不同期限的承兑服务。

4.验真与审查:银行在承兑前,应对汇票的真实性、真实性和汇票像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签发人身份等进行审查,确保汇票的合法性。

5.不承兑事由:银行有权拒绝承兑汇票,例如汇票金额超过限额、汇票背书有问题等。

银行要及时向持票人说明不承兑的事由,并保管好汇票。

6.通知背书人:银行在承兑后应及时向背书人通知承兑事实,保证背书人知晓,同时要求持票人确认承兑通知的真实性。

7.不得修正和转让:银行承兑后的汇票,不得由银行修正和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得在未达到承兑期限前,随意撤销承兑。

8.逾期不付:如果银行在汇票到期时没有支付汇票款项,需按照法律法规承担逾期不付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操作规程2.审批程序: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超过承兑限额的汇票进行评审、审批,确保承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承兑通知:银行应将承兑事实及时通知背书人,并要求持票人确认通知。

通知书应包括承兑的事实、承兑金额、承兑期限等相关信息。

4.存档管理:银行应做好承兑汇票相关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确保文件完整、可查。

存档材料应包括汇票、承兑通知书、客户资料等。

5.期限管理:银行应设置专门的系统和提醒机制,确保承兑汇票的期限管理,避免逾期不付给银行带来损失。

6.风险防范: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承兑汇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7.业务培训:银行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确保承兑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业务风险控制水平,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务申请
1、委托方应当向银行提交代理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申请材料。

2、银行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审核结果。

3、委托方应当在银行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四、业务承兑
1、银行应当对所承兑的汇票进行仔细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保所承兑汇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所有条件。

2、银行应当根据汇票金额、期限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承兑汇票进行限额管理。

3、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承兑汇票期限管理义务,不得超期支付,并按要求进行提
前预警或催收。

五、业务管理
1、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全方位的风险
管理评估,加强业务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安全。

2、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应
当对交易记录进行加密和备份,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
和承兑汇票行为限制。

4、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有效维护银行业务秩序和市场规则。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及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代签银承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代签银承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申请,再由本行委托商业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承兑无真实合法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承兑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承兑申请人应为:某某银行统一授信的客户(交存100%保证金的除外),且承兑额度应在统一授信项下。

第六条申请承兑业务的客户除了符合《某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

(二)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出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第三章承兑金额、期限、费率与罚息第七条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最高额范围内,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承兑金额应小于该客户的有效期内统一授信的剩余额度。

第九条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商业汇票的承兑按照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一条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本行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章营销与受理第十二条本行市场营销部受理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的受理、资格审查按照《某某银行信贷基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办理。

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促进我行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xx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企业(出票人)签发的纸质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承担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付款的责任,并承担受托方因接受其委托为出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而导致的相应责任和损失的业务。

第三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主体包括:(一)委托方:指符合监管规定、按照本办法与xx银行签订协议,委托xx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类的财务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除总行公司金融部另有规定外,财务公司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负责为委托方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xx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

(三)出票人:指在委托方开户,并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

(四)领票人:指向委托方提出商业汇票承兑申请的企业客户指定的领票人员。

第四条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定开展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风险防范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信状况,选择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金融同业合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一)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牵头营销;负责委托方金融机构客户准入、授信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负责与委托方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事项处理;负责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供应划付资金清单;负责业务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和修订本办法和《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审批后)操作规程》(附件1)。

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承兑”)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同业”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为其开户企业(出票人,应为委托方开户的客户)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并由委托方提供担保的业务。

第四条在该项业务中,xx银行为受托方,同业为委托方,出票人为委托方的客户,承兑人为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xx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办理该项业务是使用金融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由委托方向我行缴存保证金,并为其指定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业务审批第五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和需提交资料(一)委托我行为其指定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委托人,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1.委托人内部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具有支付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2.委托人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3.出票人必须在委托人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4.委托人与其客户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付款关系;5.委托人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承担真实性审查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税票、发票及代表交易真实背景的有效资料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6.委托人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经营、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7.委托人取得我行对其同业授信。

(二)经办行申请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提交资料:1.准入需提交基础资料:(1)经办行申报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分析、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双方合作意向、代理业务收益测算及代理承兑业务的风险控制);(2)委托人经年检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和验资报告、最近三年报表(新成立的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汇票【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13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2000.12.22【实施日期】200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建总发[2000]131号)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提供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由其他商业银行签发并由中国建设银行各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的全国银行汇票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的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必须坚持统一审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有偿代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代理机构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代理费用标准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申请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应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三、信誉良好,在建设银行存有充足的备付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七条其他商业银行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二、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三、有一定的异地支付结算业务量;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南昌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南昌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银行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营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成立集团结算中心的集团客户,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支付模式下,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完成商品采购统一支付的银行票据业务模式。

第三条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需资料1、子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等,要求合同中约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2、子公司授信所需常规资料:(1)营业执照(2)法人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财务报表(5)子公司的贷款卡(6)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授权书3、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第六条费率1、手续费:承兑银行按承兑金额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2、风险承担费:按照敞口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为0—1%左右。

风险承担费的收取比例高度与存款保证金,保证金比例高,风险承担费收取降低;保证金比例低,风险承担费收取提高。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集团结算中心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资料,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核定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使用下属公司对外的《商品采购合同》。

第八条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商品采购合同》,提交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提交《商品采购合同》给银行。

第九条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分别审批,根据每笔《采购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扣划集团结算中心账户,统一办理票据兑付。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的管理职责遵守票据业务的分工管理规定。

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x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向x银行推荐其自身的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由x银行经办行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办银承业务”)。

金融机构客户对企业应付票据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x银行。

x银行经办行是指经办该项业务的x银行支行或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x银行接受其推荐,为其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应由总行批准。

第四条与金融机构客户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原则包括:(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实行授信管理,各级行应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并纳入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x银行为金融机构客户推荐的企业办理非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占用该金融机构客户在x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合作关系的确定第五条x银行代办银承业务应与金融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由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授权的经办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评级为AAA 级或以上的,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协议到期需续签或延期的,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批。

第六条与x银行合作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应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已在x银行开立资金往来结算账户,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第七条与财务公司建立代办银承业务合作关系,应实行名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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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承兑”)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同业”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xx银行(受托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为其开户企业(出票人,应为委托方开户的客户)签发的商业汇票办理银行承兑,并由委托方提供担保的业务。

第四条在该项业务中,xx银行为受托方,同业为委托方,出票人为委托方的客户,承兑人为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xx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办理该项业务是使用金融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由委托方向我行缴存保证金,并为其指定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业务审批
第五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和需提交资料
(一)委托我行为其指定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委托人,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委托人内部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具有支付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
2.委托人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3.出票人必须在委托人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委托人与其客户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付款关系;
5.委托人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承担真实性审查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税票、发票及代表交易真实背景的有效资料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委托人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经营、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7.委托人取得我行对其同业授信。

(二)经办行申请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提交资料:
1.准入需提交基础资料:
(1)经办行申报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分析、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双方合作意向、代理业务收益测算及代理承兑业务的风险控制);
(2)委托人经年检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人身份证和验资报告、最近三年报表(新成立的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一)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至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同业机构业务合
作模式的审批。

通过后,由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授信风险评审,确定授信额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经办行。

(二)委托人使用授信额度需向我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除保证金后的敞口部分占用我行对委托人的授信额度。

(三)若为全额保证金业务,则不占用对委托人的代理承兑业务授信额度。

第七条签署代理承兑协议,落实担保条件
(一)经总行批准后,由经办行与委托人签署《代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全额保证金业务无需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落实担保条件。

缴存保证金的委托人应按规定比例于代理承兑授信发放审核前将保证金存入其在经办行开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流程第八条委托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审批表》;
(二)出票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三)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四)我行控股子公司提供《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清单》,非我行控股子公司提供《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五)承兑保证金缴纳凭证;
(六)承兑手续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签发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签发严格按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签发流程办理。

第十条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经办行应督促委托人及时按保证金编号补足保证金。

第十一条承兑保证金的管理
代理承兑业务保证金管理参照《xx银行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账
经办行应按照《xx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定期与委托人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垫款
对于出现垫款的代理承兑业务,按照我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有关内容,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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