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卫生部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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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性医院。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性医院。

第二章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康复医学科是卫生部规定的12个临床一级学科之一,是综合性医院必备临床科室,它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康复评估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亚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内脏器官、脑高级功

能和心里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全面和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并所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培训,为所在区域功能残障患者提供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指导的科室。

康复医学科主要业务范畴包括:神经伤病康复(脑损伤、脊髓损伤、外周神经损伤、退行性神经疾病等)、骨与关节伤病康复(骨关节炎、颈肩腰腿痛、骨折后、骨关节手术后、软组织损伤、运动损伤、先天畸形等)、内脏疾病康复(冠心病、高血压、心衰、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等)、老年康复(帕金森病、骨质疏松症、老年性痴呆等)、儿童疾病康复(脑瘫、智力发育迟滞、孤独症等)、疼痛处理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正规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第五条

一级综合医院应设置康复医学治疗部门,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工作,对于已经存在功能障碍的患者做好三级预防;同时在上级综合性医院的指导下,配备不少于2名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师,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治疗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医疗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治疗、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性医院和康复医院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

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三章构成

第七条

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应为医院内唯一面向全院从事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的学科,康复医学科组建应包含物理治疗部、作业治疗部、言语治疗部、传统康复治疗部、假肢与矫形器部5个部门,并具有相应的临床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设置康复心理治疗室、认知治疗室、疼痛治疗室及水疗室等。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获本专业医师、治疗师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跨专业从事康复诊疗工作。)

第八条

二级以上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必须设置独立康复病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5%;二级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2.5%;一级综合医院可不设置独立康复病区。)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一级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康复治疗技师;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4名执业资格范围为康复医学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人员1名;8名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技师,1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专职护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6名执业资格范围为康复医学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2名;15名以上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技师,2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专职护士);

第十条

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具体人数根据科室业务需要而定。

第五章诊疗场所

第十一条

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不少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配置康复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以8-10平方米为宜。

第十二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便于功能障碍患者行动的医院内场所,根据需求和条件,康复治疗区域既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三条康复医学科门诊或独立病区主要公用设施应按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设备与器材

第十四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配置要求如下:

一、物理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肋木、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助力平行木、有氧训练功率车,康复治疗床(含网架),肩(肘、腕、指、膝、踝、髋关节)训练器、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

其它物理治疗:应至少配备直流电治疗设备、中频治疗设备、低频治疗设备、高

频治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各1台。

二、作业治疗:应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木工作业设备、黏土或橡皮泥作业设备、纺织作业设备、作业游戏设备。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康复评估设备:应配置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评估设备、语言评估设备、作业治疗评估设备。

五、传统康复治疗:应配置针灸、推拿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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