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否则将违反财政制度)(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内财购〔2019〕17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2月28日附件: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2011。
5。
30法制室编制总目录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二)预算支出管理3方面问题3—1、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问题3-2、虚列支出挂暂存问题3-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支等);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问题2-1、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2-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四)其他方面问题1-1、往来款清理不及时第二节财务收支审计说明:对上述“一、财政收支审计"中已列出的问题在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时,其定性凭据不变.问题7-1、无收费许可证收费问题7-2、违反规定设立收入项目;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问题7—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问题7-4、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问题7—5、原始凭证、票据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问题7—6、私设会计帐目问题7-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7-1、未取得开工前审计意见书问题7-2、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问题7—3、虚列投资完成额、多计工程成本问题7—4、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问题7—5、未经批准搞计划外工程问题7-6、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7—7、工程未招投标各股室:为规范法律法规的使用,现将审计中见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统一整理如下:第一节财政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
对财政收支行为不能处罚,只作处理,其他行为如:违反现金管理、财政收入票据管理、发票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等可以处罚,其定性依据参照以下“二、财务收支审计)(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问题1-1 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具体有:乱收费、滥罚款;隐瞒、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定性依据:《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第一条第五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财采〔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专项监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发挥财政监督主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监督工作内容本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
检查范围包括: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
2024年福建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判断题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
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采购C、自行采购D、进行全国统一采购标准答案:A3.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OA、对B、错标准答案:A4.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OA、对B、错标准答案:A5.省级非在榕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对政府采购活动执行()。
A、部门管理B、单位管理C、属人管理D、属地管理标准答案:D6.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以上。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C7.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万元。
A、50B、40C、30D、20标准答案:A8.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市县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O万元以上。
A、30B、50C、60D、100标准答案:C9.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视情况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遵化市政府采购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范围内进⾏政府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实⾏收⽀“两条线”的单位),使⽤财政性资⾦,采购遵化市政府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包括财政预算内资⾦和财政预算外资⾦,以及未纳⼊财政预算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罚款收⼊、彩票公益⾦和发⾏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主管部门集中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和需要财政性资⾦偿还的借款等资⾦。
本办法所称使⽤财政性资⾦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财政性资⾦进⾏采购的⾏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遵化市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遵化市财政局定期拟订并报遵化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般为每年的⽉公布下⼀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标准执⾏。
采购标准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采购预算也应当公开。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遵化市招标投标信息⽹上发布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场内发布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遵化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市招标投标⼯作。
宁夏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规定(全文)
宁夏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规定(全文)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办公室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人为负责招标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向采购办提出采购项目名称、规格、主要技术参数、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委托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必须与市场价接近,资金不足或采购项目资金自筹部分未足额划入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办不予办理。
自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书》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四条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答疑时,必须有委托单位、采购人的技术专家、公证人员参加。
第五条专家评委从采购人以外的专家中抽签产生。
第六条无特殊情况应当现场公布评标结果。
第七条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距上次采购时间不足半年的,再采购规格、型号、用途一致的同类商品,价格波动不大的,应按续标处理。
第八条采购项目定标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第九条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采购办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二条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
我省自1999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1.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2.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确认的采购类型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范本可参见浙财办字〔2004〕32号文件),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统一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欢迎共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理的,如何寻求救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果。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一、质疑的范围3个方面的事项。
这些事项,因此,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三、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理解这项规定,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提出质疑的环节,是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或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简称“采购招标办”)和四个采购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即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物资设备采购专项小组、图书教材采购专项小组、后勤服务类采购专项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项小组的业务范围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宜府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16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内的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除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否则,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第二章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细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具体要求和格式按照采购中心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深财规[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4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4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划分(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盘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预算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盘锦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严格限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 、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 、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 、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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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用定速空调]
◇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嵌入式空调)
[特殊民用空调]
◇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
[商用空调]
◇一拖多式、多联式空调室内机◇一拖多式空调(4P-7P)室外机◇多联式空调(8P-20P)室外机
[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上网行为管理系统]
◇上网行为管理系统(37)
[IT系统管理设备]
◇IT系统管理设备(19)
涉密产品
[涉密设备]
◇安全认证网关(11)◇屏蔽机柜(3)◇磁介质防火安全柜(3)◇电子屏蔽设备(5)
[身份安全认证系统软件]
◇认证中心系统软件(8)◇管理中心系统软件(3)◇密钥中心系统软件(4)◇注册审核中心系统软件(6)◇在线服务系统软件(5)◇认证审计系统软件(7)◇目录服务系统软件(2)◇电子签章软件(4)
◇液晶显示器(LCD)(6)
[工作站]
◇图形工作站(10)◇移动工作站(6)◇坚固型工作站(3)◇无盘工作站(7)
[工控机]
◇工控机(6)
[计算机配套设备]
◇音箱(4)◇充电电池(4)◇桌面音源设备(3)◇统计分析工具(2)◇充电器或适配器(2)◇无线鼠标及键盘(3)◇电源插座(6)◇桌面存储产品(13)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数码设备
普通数码照相机普通数码摄像机数码配件
音响设备
音响主机音箱功率放大器话筒DVDEVD便携式DVD录影式DVD音响配件
电视机
电视机
电冰箱
电冰箱电冰柜
打印耗材
原装耗材
◇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黑白)(5)◇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彩色)(3)◇激光打印机粉盒(2)◇喷墨打印机墨盒(染料墨水)(2)◇喷墨打印机墨盒(颜料墨水)(3)◇复印机硒鼓(3)◇复印机粉仓(3)◇针式打印机色带(0)◇传真机碳带(0)
[不间断电源]
◇UPS小型机(1-10KVA)(29)◇UPS中小型机(10-20KVA)(31)◇UPS中型机(20-60KVA)(30)◇UPS大型机(80-800KVA)(30)
网络设备
[网络存储设备]
◇磁盘阵列(44)◇磁带库(10)◇网络附加存储(NAS)(31)◇虚拟磁带库(10)◇光纤交换机(5)◇内容寻址存储(CAS)(1)
[无线局域网产品]
◇无线接入点(15)◇无线控制器(13)◇无线网管(7)◇无线网桥(3)◇无线鉴别服务器(2)
[网络安全产品]
办公外设
[打印机]
◇激光打印机(11)◇喷墨打印机(2)
[专用打印设备]
◇专用打印设备(7)
[复印机及复印纸]
◇数码复印机(14)◇复印纸(47)
[扫描仪]
◇便携式扫描仪(9)◇高速文档扫描仪(16)◇平板扫描仪(9)◇档案零边距扫描仪(6)◇条码扫描仪(5)◇大幅面扫描仪(4)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否则将违反财政制度)(附件2)
(一)、货物类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计算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台式计算机(7)◇便携式计算机(9)◇屏式计算机(3)◇双网隔离计算机(2)◇可信安全笔记本(1)◇可信安全台式机(5)◇低泄射计算机(6)
[TD上网笔记本]
◇上网本(14)
[显示器]
[电子会议系统]
◇电子表决设备(3)◇报到机(2)◇电子票箱(2)◇同声传译设备(5)◇即席讨论设备(4)
[音响设备]
◇吸顶式扬声器(2)◇壁挂及落地式扬声器(5)◇音乐处理系统(4)◇音源播放系统(2)◇其他辅助设备(1)
计算机软件
通用软件
◇防病毒软件(13)◇财务管理软件(4)◇操作系统(16)◇电子邮件管理软件(31)◇数据库软件(11)◇网络管理软件(24)◇网络监测及监控类(60)◇文字处理软件(14)◇中间件软件(12)◇数据存储备份类(28)◇应急预案与演练系统(2)◇地理信息系统软件(3)◇多媒体制作软件(2)◇办公自动化(OA)软件(27)◇信息检索软件(7)◇开发工具类软件(16)◇统计分析类软件(8)◇文档档案管理类(软硬件)(7)
◇装订机(13)
[碎纸机]
◇粉碎型碎纸机(5)◇普通型碎纸机(14)
[印刷设备]
◇速印机(4)
网络安全产品
[防火墙产品]
◇百兆防火墙(15)◇千兆防火墙(20)
[VPN(商密)产品]
◇百兆VPN(商密)产品(6)◇千兆VPN(商密)产品(7)◇移动安全接入(商密)产品(11)
[网络入侵检测产品]
◇百兆网络入侵检测产品(5)◇千兆网络入侵检测产品(8)
[网络监控设备]
◇负载均衡(18)◇流量分析(22)
[网络应用加速器]
◇网络应用加速器(13)
[网络测试设备]
◇网络测试仪(1)◇网络分析仪(1)◇光纤测试仪(1)◇网络万用表(1)◇网络业务仿真测评仪(1)
[网络路由器]
◇低端网络路由器(16)◇中高端网络路由器(11)
[网络交换机]
◇低端网络交换机(21)◇中高端网络交换机(18)
协议供货
试行
服务器及配套设备
[PC服务器]
◇塔式服务器(14)◇机架式服务器(22)◇刀片式服务器(14)
[GPU并行运算服务器]
◇GPU并行运算服务器(7)
[UNIX服务器]
◇Unix服务器(6)
[服务器配套设备]
◇服务器机柜(24)◇电源智能管理柜(11)◇节电机柜(3)◇KVM设备(21)◇机柜电源插座(15)
◇精密恒温恒湿空调(7KW-110KW)
办公家具
办公桌
办公椅
书柜
沙发
[传真机]
◇激光传真机(6)◇喷墨传真机(2)
[投影设备]
◇投影仪(26)◇投影幕(10)
[多功能一体机]
◇桌式多功能机(13)
[针式打印机]
◇平推票据打印机(7)◇滚筒打印机(6)◇条码打印机(1)◇支票打印机(2)◇标签打印机(1)
[移动存储设备]
◇U盘(13)◇移动硬盘(17)◇录音笔(8)
[档案/帐簿装订机]
[安全增强型产品]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6)◇安全增强复印机(3)◇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7)◇电磁泄露发射检测设备(2)◇保密检查工具(8)◇恶意程序检测系统(6)◇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19)◇文档加密系统(17)◇密码柜(3)◇WEB应用防护系统(5)
会议设备
[视频会议系统]
◇MCU产品(8)◇硬件终端产品(8)
协议供货
试行
通用耗材
◇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黑白)(4)◇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一体机)硒鼓(彩色)(4)◇激光打印机粉盒(4)◇喷墨打印机墨盒(染料墨水)(2)◇喷墨打印机墨盒(颜料墨水)(2)◇复印机粉仓(4)◇针式打印机色带(2)◇传真机碳带(2)
协议供货
试行
非中央空调
[普通民用变频空调]
[显示设备]
◇等离子显示器(PDP)(1)◇LED显示器(3)◇触摸屏(12)◇多媒体显示系统(1)◇数字拼接显示墙(8)
[摄影摄像器材]
◇专业摄像机(6)◇单反数码照相机(5)
[视音频采编设备]
◇桌面非线性编辑系统(1)◇移动非线性编辑系统(1)◇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1)◇演播室播出网络系统(1)◇频道播出网络系统(1)◇节目收录网络系统(1)◇媒体资产管理网络系统(1)
◇百兆防DDOS攻击硬件网关系统(12)◇千兆防DDOS攻击硬件网关系统(15)
[防垃圾邮件系统]
◇防垃圾邮件系统(11)
[防病毒网关]
◇高端防病毒网关产品(18)◇低端防病毒网关产品(15)
[非法外联及客户端安全监控系统]
◇非法外联及客户端安全监控系统(16)
[微软补丁升级管理系统]
◇微软补丁升级管理系统(8)
[漏洞扫描产品]
◇百兆漏洞扫描产品(6)◇千兆漏洞扫描产品(7)
[网络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网络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网闸)(1)◇网络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6)
[主机审计系统]
◇主机审计系统(5)
[网络综合审计系统]
◇百兆网络综合审计系统(8)◇千兆网络综合审计系统(10)
[防DOS攻击系统]
◇CA认证软件(3)◇系统故障恢复解决方案等其他软件(2)◇内网安全综合管理系统(43)◇资产管理系统(25)◇终端安全登录与监控审计系统(14)◇其他办公软件(4)◇应用服务器中间件(12)◇消息中间件(6)◇数据库中间件(8)◇其他类中间件(10)◇流量统计(9)◇终端管理(20)◇其他类网络管理软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