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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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范本。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一、引言。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外部环境、市场条件或者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应对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原则进行协商和处理。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内容。

1. 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势变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以减轻受影响方的责任和损失。

2. 市场条件的情势变更。

当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协商和调整,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的情势变更。

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方式。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延期履行、提前终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变化情势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合同当事人在面对情势变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作者:符亚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8期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中一直是私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自确立时便存在具体规定模糊和认定标准不确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裁判工作中如何合理准确适用成为难题,一旦把控失度,情势变更制度便走向被束之高阁或者恣意扩大两个极端。

本文将深入探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总结并界定其适用范围,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民法作者简介:符亚均,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151我国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然而其内容规定依旧较为笼统,法官往往无法很好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基于此,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要件上的分析,以便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有效的借鉴。

一、情势变更之释义情势,亦称客观情况,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一切关于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情势’指订约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指此种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

”由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存在客观情况的变更,二是该种变更须达到异常程度。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人们参与的合同数量增加,并且各行各业之间的联系也会随着技术发展而变得越来越紧密。

因此,当双方订立了合同之后,如何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现实情况,在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保持变更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也成为普通合同法中讨论的热点,而合同法中对有关情势变更的三条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论述,当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及其后续执行存在重大变化时,合同双方可以特别约定,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一般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双方实际意思而及后续变化情况,调整合同条款,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意图。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双方就合同的执行存在重大的变化时,双方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以降低调整合同条款的成本,并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而不会打乱合同本身的结构。

第三,合同法规定,就合同的执行存在重大变化时,双方也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势。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方式约定调整合同条款,以强化调整后的合同条款的绑定力,而不用担心口头协议的权力不足。

再次,不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对于情势变更,最终的结果都必须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是说,改变合同条款的调整,必须符合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意思,否则,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将不会有效,双方也将不能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一方面,情势变更能够帮助双方能够实现当初订立合同时的实际意思;另一方面,如果情势变更不符合双方实际意思,则调整后的合同条款将不能有效地实施,而双方也无法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因此,理解合同法中有关情势变更的原则,对于确保变更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之,情势变更是合同双方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保护原有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合同双方应该特别重视变更后合同的有效性,乃至于合同的执行,以免在变更后双方无法从合同中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论文

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论文

对我国《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关的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并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损害,此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表现为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干预,如果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严格限制,则极易被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1)履行不能的情况,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和取消;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经济巨变;国际市场的异常变化;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达成共识,否则不能适用。

(3)履行确实困难的情况,如物价的暴涨暴跌;币值或汇率的异常变化;标的物意外灭失;政府的行政干预等。

(4)履行不切实际的情况。

另外,对情势变更标准的判断,还应当从具体合同的种类、性质、目的等方面加以认定。

同时,以上情况在某个具体合同履行中还可能交叉出现,这也需要在具体判断情势变更时予以注意。

为了避免在适用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不一而出现不当干预合同履行的情况,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加以类型化,这样更有助于裁判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从而有效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制度功效而不至于恣意滥用。

当然,情势变更的类型化并不排斥个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类型还应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并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丰富和总结。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一)须有情势变更。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摘要: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变化和不可预见的因素,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各方权益。

关键词: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履行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在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给合同履行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和挑战,法律界普遍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深入研究这两个概念,并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应对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各方权益。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了各方权益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情势变更原则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了改变。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中,由于调整或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导致房价下跌,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可能要求重新谈判或修改合同条款。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或新情况。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地质条件、环境污染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成本增加,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最后,在长期合作关系中出现新的商业机会或风险。

例如,在供应链管理中,由于市场需求增加、技术创新等因素导致供应商需要增加产能或改变产品规格,此时供应商可能要求合同变更以适应新的商业机会。

在这些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帮助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灵活应对变化,保障各方权益。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无法克服的外部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论情势变更原则——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允许该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揭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适用条件及其价值,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1.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即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情势变更原则的外延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包括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无法预见等。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适用条件不明确、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其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1.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系统研究。

2. 论文结构三、研究内容与创新点1. 研究内容(1)深入剖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其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2)详细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类型、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以及判断标准。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分析: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一、引言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通过合法的合同交易可以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变化、经济危机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时,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以应对这些突发情况,维护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公平性。

本文将围绕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展开论述,首先从定义、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两个条款的内涵,随后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适用时效等实际操作问题。

最后本文还将阐述两个条款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综合评价,以期为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交易提供参考借鉴价值。

二、情势变更原则1. 定义与内涵情势变更原则源于法国的民法典,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给出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或无法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情势变更进行合理的规定,达成身体力行或者间接协商的修正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因此根据对这些情况的预见而设定的一种变更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障合同压顶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为双方关系的维护提供了特定机制,可增加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下:(1)变更合法性:合法的情势变更应该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双方应该在交易时确定变更合同的合法性,这种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情势变化确实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的内容必须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失去作用。

(3)协商必须妥善:情势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双方需要达成共识才能生效,并应在协商时间内有所进展。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都会考虑到情势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情势变更涵盖面很广。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姓名温红利学号 071050085学校新乡电大指导教师岳学敏写作时间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目录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4)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5)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界限 (7)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9)五、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问题 (10)论文摘要[内容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系国家均有规定。

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由于认识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由此,本文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天有不测风云,人类社会生活同样也有难以预测的变化。

民事义务关系如因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变化而受到波及时,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不利结果究竟应由谁负担?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民事法律制度是否采行情势变更原则,答案可肯定亦可否定。

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究竟将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归由当事人之一方或全体负担而定。

着眼于私法自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自己安排,结果的利与不利,应由自己享受或自行承担。

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导致利益失衡的风险,如发生于当事人一方,则由该方独自承担。

反之,着眼于社会共同生活,从共同利益出发,社会生活环境所引起的有利或不利的结果,应由该关系人之全体享有或共同负担。

因此社会环境变化导致利益失衡的风险,即使发生于当事人一方,仍可调整归由关系人之全体负担。

情势变更原则非私法自治的当然结果,而是本于社会共同生活的特性,由关系人全体承担其所共同面临的社会生活环境上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原则,是一项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双方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论情势变更原则

论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

它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因而它也是关系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原则。

学者梁慧星指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起草、讨论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一直是众多学者和立法者探讨的热点与焦点之一,并曾一度在草案中出现,却未能在最后得以通过。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有其适用基础。

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而情势变更的发生是不可避免。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并运用这一原则,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沿革(一)大陆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国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时期,确立了“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应产生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

合同成立之后,无论出现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都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实际上,罗马法在坚持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契约严守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合同法的补充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从履行契约的方式和解释契约的角度看,罗马法时期之契约可以分为严法契约与宽法契约,宽法契约已经包含了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双⽅当事⼈订⽴的民事合同成⽴并且⽣效的,双⽅当事⼈是需要履⾏各⾃的义务的,但是如果履⾏合同的情况发⽣变化的,是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情势变更的。

那么,论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履⾏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双⽅当事⼈的事由发⽣重⼤变化⽽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以后,因与双⽅当事⼈⽆关的原因,发⽣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遭受重⼤的损害,这个时候双⽅当事⼈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与合同⽆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

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类:第⼀,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活的费⽤⽐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持了其主张。

第⼆,法律变动与⾏政⾏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种情况:其⼀,征收。

其⼆,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当事⼈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承担。

其三,两德统⼀后的法律变动。

两德统⼀后,货币合并、⼟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作文/zuowen/一、情势变更论文联盟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由来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这一来源于拉丁文的概念,最初起源于12、13世纪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注释学派著作,而不是大家所熟知的罗马法。

自然法思想流行的16、17世纪,情势变更内容的思想由于被许多自然法学家提出,而被广泛应用,同时曾经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

将情势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的是1699年科赛济。

18世纪中叶时,自然法和普通法将该理论更为详细地公式化。

情势不变条款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在18世纪后期的时候,其原因在于该原则的适用被过分宽泛,也使得法律秩序的安定遭到了损及。

历史法学派兴起的19世纪初,由于自然法学家思想的价值被历史法学派极力贬低,情势变更理论变得偃旗息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各国又逐步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以防止产生再坚持契约严守所产生的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事宜,但这种确定未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多以特别立法形式出现。

自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为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严重。

为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所遇到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曾经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简历大全/html/jianli/(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一些学者将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表现定位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颠覆性事件,如国际市场供需要求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的变更、资本市场的风险变化等。

情势变更造成的是合同履行困难,但仍能履行。

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履行不能。

据此种说法可知,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两个对立的概念。

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中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很大争议,最终我国合同法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没有明文规定,本文通过对《合同法》条文的探究,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将解析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条件以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现状,阐明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适用条件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蕴意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债法中关于债的效力的重要原则,又称情事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合同不履行”进行一种合理性的解释,最早见于古代注释法学家对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揭示出来的“情势如此发生”①,该原则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打破了大陆法系合同“法锁”的观念,被各国立法。

司法界所接受,情势变更原则在不同的法系中经过长久的发展后也出现了不同的。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的条件情势变更就是指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此时合同履行方享有的一种拒绝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基础。

②情势变更设立的趣旨无非就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交易的稳定,所以,只能在财产关系中使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本文认为,这构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大前提。

分析情势变更的使用条件从积极的方面应该包括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范围,即出现了合同没有约定的,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甚至解除合同,但也不能忽视合同的客观外在情况,故本文认为情势变更的适用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要件:主观上: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容被打破。

客观上: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主要是指国家的经济宏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艰难。

原因上:当事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履行变得不现实。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使用了“不现实”(impracticable)一词。

③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即合同没有生效无发发生以情势变更为理由的抗辩,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即宣告终结,情势变更也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

试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问题是合同的实质公平问题,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缘由而致使合同的环境和基础发生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就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只有变更或解除原合同,重新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作为一个衡平性的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原则,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

公平原则合同履行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有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内容。

但是,合同订立以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只有变更或解除原合同,重新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指上述情势发生异常或重大的变化。

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情况,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无法预料且非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出现,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

因此,需要法律合理的介入干预合同关系。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力产生影响。

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客观事件的发生都是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

情势变更可能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引起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未引起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则不适用情势变更。

当然,两者在功能和导致的结果方面也有所不同。

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旨在指导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在情势变更发生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自行解约的权利,而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解除或变更合同。

新版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新版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谈谈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新版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

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2024年论行政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2024年论行政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2024年论行政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意义1.3 研究范围与方法第二章:行政合同概述2.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2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2.3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三章: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3.1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3.2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渊源3.3 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与作用第四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4.1 不可预见性4.2 重大性4.3 不可归责性第五章: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运用5.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5.2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5.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第六章: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6.1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6.2 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6.3 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第七章: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7.1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7.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标准7.3 司法判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解释与发展第八章: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限制与风险防范8.1 法律限制的概述8.2 风险防范的策略8.3 对行政合同管理的建议第九章:国际视角下的情势变更原则9.1 国际法律框架下的情势变更原则9.2 不同法域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9.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研究总结10.2 政策建议10.3 研究展望第十一章:参考文献11.1 中文参考文献11.2 外文参考文献第十二章:附录12.1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2.2 研究问卷或访谈纲要12.3 案例汇编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作者签字13.2 审核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合同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同正义、平衡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应用,分析其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与挑战,为行政合同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刘友华;陈兆彬
【期刊名称】《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7)002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总页数】5页(P68-72)
【作者】刘友华;陈兆彬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湘潭大学办事处,湖南,湘
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相关文献】
1.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2.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确立的相关问题研究
3.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4.给情势变更原则一席之地——论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5.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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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原则,不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过去在国内的适用非常有争议,立法上很难确立,主要原因是怕一旦法律确认情事变更会造成随便滥用,就会冲击合同的契约制度。

介于情势变更在实践中难于界定,本文着重探讨如何界定它和它在实践中如何应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不可抗力
一、情势变更在国内外发展和规定
(一)情势变更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英美法系最早没有情势变更的叫法,但是与之相类似的一个称呼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就是指在合同双方订约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以预料的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一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使得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结果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再则即使合同履行下去也不能完成原来的合同目的。

(二)情势变更在大陆法系的发展
大陆法系虽然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民法中对于情势变更的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对其使用也很严格。

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提出情势变更问题,在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时,法院参考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履行不可能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
定:“在债务关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履行不可能者,债务人免除履行的义务。

”法国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要求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轻易适用。

(三)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
最早我国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也没有排斥情势变更的适用,1949年以后我国在处理银行被接管和货币贬值等一些特殊问题上曾经适用过该原则。

1995年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情势变更纳入合同法会冲击契约严守制度,导致情势变更的滥用,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

所以没有在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受到美国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整个社会不可预见性德增加,我国大量合同出现违约纠纷,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不得不纳入法律范畴,所以我国2009年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条款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

二、情势变更的界定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区别
(一)情势变更的界定。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的规定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否变更或解除”。

(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①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台风、海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包括一些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和暴动等。

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改变变等。

②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情势变更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③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可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为形成权,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但情势变更当事人一方不能自己决定解除或变更合同,必须申请法院来裁判。

④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结果使合同履行显示公平,对一方有失公平。

⑤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不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
是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给对方的一定赔偿和必要的补偿责任。

(三)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

①异常情况不同,商业风险一般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按常理应该具备的风险是合同成立后的正常客观情况,例如价格涨落、市场供求等正常情况。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的情况。

②预见能力强度不同,商业风险预见能力强一般当事人能有所预见。

情势变更,一般当事人预见能力弱当事人不能预见。

③责任承担风险后果不同,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一般只须自己承担。

但是情势变更的风险负担一般不可以归责于当事人。

④造成的后果不同,商业风险产生的后果一般不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或不能正常履行合同。

三、具体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在实践中很难应用,所以用具体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992年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市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当事人在1987年签订合同,约定每月向煤气公司提供煤气表零件,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双方协商价格未果,仪表厂停止供货导致煤气公司只能用诉讼途径解决。

”这也是我国适用情势变更的典型案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客观上,必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例如原材料的大幅上涨,政府政策的调整和严重的通货膨胀。

本案例中的事实是原材料的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时间上,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在本案例中合同签订时间是1987年,所以符合时间条件。

(三)主观上,情势变更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并且当事人是不可能会预见。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合同时不可能预见的,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是当事人没有预料到的。

(四)结果上,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使得双方利益失衡将显示公平,并且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上述此案例中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会导致利益不均衡。

(五)程序上,应当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变更合同可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必须先适用变更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一般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必须公平裁判。

(三)如果是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没有损害赔偿问题可言,也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另一方可以拒绝。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问题[j].法学研究,1988(6).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罗萍.论情势变更原则-比较国外立法解读我国之规定[j].
企业导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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