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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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有哪些方式知识产权的自主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企业缺少相应资源或者技能,自身无法使该知识产权产业化,则可以考虑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采用许可或转让的方式。下面以专利为例进行介绍。
(1)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仅仅是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该技术并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此时的知识产权依然属于该企业,被许可人仅仅具有使用权。专利许可主要是针对企业不想将某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又希望利用该技术获得长期的利益;或者企业发展尚未触及某一国家、地区,可以实施专利许可,在不丧失专利权的情况下,持续获得收益。
另一种比较特别的情况是,企业与竞争对手间为了相互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而进行妥协,对对方实施专利许可。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2015年华为与苹果公司达成一系列专利许可协议,华为向苹果公司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公司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覆盖GSM、UMTS、LTE等无线通信技术。虽然这两家公司都属于同一领域,但是通过专利许可相互取长补短,拉开与其他企业的技术差距,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进行专利许可的专利往往技术含量较高,而技术是企业的优势来源;但在有些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面临树立和培养了强劲的竞争对手,自身失去市场的风险。所以,企业在选择被许可人时,应当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有一个总体的战略统筹安排,从许可战略的高度加以把握,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知识产权许可,使研发活动的成果成为公司获得利润
的源泉,确保公司赢利能力稳步增长,并保持持续的收益。美国彩色电视机市场被日本企业占领就是一例:当初美国在彩色电视机专利技术开发上占先,但由于美国本土企业缺乏开拓全球市场的战略构想,而是向日本企业发放专利许可,结果反而使美国企业失去了彩色电视机市场。
为了增加知识产权许可的科学性,企业无论是作为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都要进行仔细的论证,以便使许可行为成为增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行为,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一般地说,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能否扩大本企业在相关产业中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二是该许可对本企业自身是否具有不利的竞争形势;三是该许可能否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四是该许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本企业只是共有知识产权人之一,在许可时需要遵循共有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应清晰界定被许可人使用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期限、范围及使用方式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专利许可的谈判时,应清楚地了解所涉及的权利以及可以行使该权利的范围。
通过颁布技术许可,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技术产品的演进路线,使整个市场的发展跟企业的研发路线保持一致,提高企业技术对整个产业的标准化影响。知识产权许可人的收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前期的收入一般较少;后续收益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后续创造的价值约定提成费用。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创造太大的价值,许可人随后的收益就会较小;反之,如果知识产权后续创造的价值较大,其随后收益也会越来越大。
(2)专利转让
与许可不同的是,转让将会使企业完全丧失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以在转让时需要考虑到受让人的具体情况,受让人的市场范围与本企业的市场范围应该尽量没有重叠区域,以避免培养竞争对手,从而导致自己丧失产品的竞争优势,丢掉可以垄断的市场。一般来说,企业并不会经常采取将知识产权转让出去的经营方式,而更多地采取许可使用的战略,不过有时企业为了其他目的也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的形式。例如,企业在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时,为了解决紧急性财政危机,也会采取次性销售其研发技术的方法。然而,这只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虽然这可以给公司带来一笔价值不菲的转让费,但可能透支未来,使得公司未来的赢利能力受损。
有时候,企业选择从整体经营战略部署出发,将其一部分或者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通过放弃非核心的知识产权,减轻知识产权维持成本,调整研发方向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其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往往不在于企业是否能够一地将知识产权转让出去并获得资本收入,而在于是否能够保持长期持续的获利能力,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与研发情况,做出合理的决定。对于受让人来说,也需要注意知识产权收购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防止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存在法律瑕疵或者失去应用价值。具体注意事项有以下三点:
①目标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法律状况。弄清楚拟并购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共有或被质押的情况,弄清楚该知识产权剩余保护期限、保护地域和范围,特别是需要明确目标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其真正的所有者是谁、其现行的许可使用情况等,并在并购协议中予以确认,以便万一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时能处于有利地位。这一点主要是保障被并购的知识产权没有法律瑕疵,防止和避免法律风险。为此,企业在并购知识产权
时,应对目标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无争议性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专利技术为例,通常需要考虑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保护地域和剩余保护期限、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专利权属状况、是否存在专利纠纷等。另外,目标专利是否正在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也需要在并购时处理。如果在并购目标专利技术时,专利技术转让方自己仍然在实施或者已许可他人实施,则应明确转让方能否再予以实施的权利,以及被许可方与并购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说,如果没有约定,则在并购完完毕后,转让方即不得再实施该专利,转让方与被许可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转移到并购方与被许可人。
②目标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这涉及收购知识产权时的价金问题。收购企业应从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供求关系、替代技术的可能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水平等方面加以考虑,还应当考虑目标知识产权与本企业的结合度,如拟收购的专利技术和本企业技术发展战略的关联性,拟收购的商标企业形象及其品牌价值与本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吻合度,拟收购的商业秘密对本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的作用等。
③收购时机。不同的收购时机,被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就不同。例如,在被收购企业处于经营发展困难时机,需要通过变卖知识产权资产等走出困境,此时收购对收购方自身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所支付的价金可能较小。又如,企业本身急需某一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则会导致该知识产权对应价格偏高。因此,企业应当具有前瞻性,尽早做出布局,减小不必要的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