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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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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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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的。

由2001年10月19日的公安部长执行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淘汰相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逐步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消防安全的第六单位应当执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和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四)逐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体系和确保消防安全的作业程序;
(五)组织消防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的实施,及时处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消防应急疏散计划,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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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 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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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 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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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第6条)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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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四)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五)开展警务宣传教育(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社会治安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打击邪教活动的工作。

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劳动教养、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警务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二:公安机关督办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公安机关案件报告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等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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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61号令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规范管理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通知》为规范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安机关的防范和治安维稳工作,现就办公用房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分局、交警等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及使用。

二、办公用房管理要求1.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充分利用。

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公用房利用计划。

3.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自行改建或拆除房屋结构。

4. 建设新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有关单位应当确保房屋的安全、环保、节能等。

5.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涉及出租、评估、维修、保险等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翻新、改造和升级,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持续优化。

7.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健全保安制度,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本地区的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四、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具体名称及标准的注释详见下表:名称注释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2009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544号发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公共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50152-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复的《院办发〔1998〕26号》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和治安安保设施标准,pub 2012-09-01本通知如有问题,请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改。

谢谢合作。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细化国家公务员法中公用房管理的政策细则,以确保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得到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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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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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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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

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完整word版)公安部61号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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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简答)(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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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全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 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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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背景与目的公安部61号令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工作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效能,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合用范围本令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及操作要点1. 组织架构调整:按照公安部组织架构调整方案,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工作顺畅。

2. 工作流程优化:优化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高效、便捷。

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4. 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

5. 业务培训和提高:加大对公安机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6. 监督检查及评估: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组织架构调整方案3. 工作流程优化方案4. 信息系统建设指南5. 业务培训计划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国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部门。

2. 执法效能:指公安机关在执行法律任务时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3. 社会安全:指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得到有效保障的状态。

4. 合法权益:指人民群众根据法律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六、艰难与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艰难:1. 组织架构调整可能引起内部不稳定及人员调整问题。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人员调整,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工作流程优化可能遇到工作模式转变和员工适应问题。

解决办法:开展员工培训,匡助员工理解和适应新的工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信息系统建设可能面临技术更新和保密等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业务培训和提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解决办法: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备注:宏观)(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备注:具体组织实施、拟定)(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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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文日期2021年9月30日主题词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五)其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公用信息网络。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一)现场检查。

指公安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询问、调阅资料、复制数据等活动;(二)远程检查。

指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远程监测、分析、评估等活动;(三)约谈检查。

指公安机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沟通、交流、指导等活动;(四)其他方式。

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和措施,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运行;(二)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障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三)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四)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布、传播或者存储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健康性;(六)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应急响应,减少损失和影响,恢复正常运行;(七)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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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引言本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号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三、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b.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c. 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d. 组织公安警务督察工作;e. 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2.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a.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b.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c. 保障干警权益,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公安机关民警应当:a. 忠诚履行法定职责,以人民为中心;b. 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c.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工作内容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a. 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研判分析和动态预警,及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b. 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刑事犯罪活动,提高打击效果;c.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后处理;d. 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2. 犯罪打击和预防a.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疑难案件;b.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c. 加强公安机关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犯罪预防工作。

3. 宣传教育和舆情维稳a. 加大犯罪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b. 加强网络治安管理,维护互联网安全;c. 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2. 《治安管理处罚法》3. 《刑事诉讼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

2. 治安管理工作:指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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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生效日期2021年11月1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二)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四)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布或者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五)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存网络日志记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七)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网络数据进行加密、脱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八)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提供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报告等义务,遵守相关限制和禁止规定;(九)根据需要,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网络设备、系统、平台、应用等进行检测、测试、抽样等操作,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情况、管理记录等材料;(十)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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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部制定了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场所,禁止任何人携带、使用枪支、弹药、非法武器等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刀具、棍棒、爆炸物等。

公安机关有权对疑似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罚。

第三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凡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1. 曾经犯罪,尚未完全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2.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危险的人;3. 重大犯罪嫌疑人或正在侦查中的违法犯罪份子;4. 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被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的人员。

第四条公安部将建立社会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存储社会治安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协助。

公安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滥用个人信息。

第五条禁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有权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和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和调取。

任何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破坏公共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七条公安部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对于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公安机关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公安部将加大对社会治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违反本令的规定,干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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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目录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定义2. 主要内容2.1 要求及执行条件2.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2.3 审核及审批程序2.3.1 审核责任2.3.2 审核标准3. 实施细则3.1 介绍实施细则的目的3.2 实施细则概述3.2.1 第一步3.2.2 第二步3.2.3 第三步4. 附件4.1 附件一:申请表格4.2 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4.3 附件三:示例材料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名词 A:注释5.2 法律名词 B:注释6. 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6.1 困难一及解决办法6.2 困难二及解决办法7. 结论1. 引言1.1 背景在公安工作中,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旨在规范并指导相关程序的执行。

1.2 目的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涉及公安部61号令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4 定义下面是所使用的相关定义:- 涉及公安部61号令的所有法律名词- 相关术语和解释2. 主要内容2.1 要求及执行条件详细列出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和执行条件。

2.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详细说明公安部61号令的申请流程,以及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

2.3 审核及审批程序具体介绍公安部61号令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审核责任和审核标准的说明。

3. 实施细则3.1 介绍实施细则的目的阐述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为后续的实施提供指导。

3.2 实施细则概述详细描述实施细则的步骤和流程。

4. 附件4.1 附件一:申请表格提供公安部61号令的申请表格样本。

4.2 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并附上公安部61号令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副本。

4.3 附件三:示例材料提供一些公安部61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的示例材料。

5. 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安部61号令涉及的法律名词,并提供相应的注释说明。

6. 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Microsoft Word 文档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Microsoft Word 文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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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培训课件(公 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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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1年11 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2002年5月1 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章48条。 是单位实行消防安全 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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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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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依据公安部61号令第18条规定,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确定了十二项内容,具体如下:
12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0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6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8
(四)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 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 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 理。
9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
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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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 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
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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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 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 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 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总则(5条) 消防安全责任(7条) 消防安全管理(12条) 防火检查(5条) 火灾隐患整改(6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3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2条) 消防档案(4条) 奖惩(2条) 附则(2条)
4
一、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3
三、单位用火管理(第20条)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 批手续;
(三)清理现场、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若现场无法清理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清除 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保证动火安全;
(五)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14
15Βιβλιοθήκη 6四、防火检查(第四章共5条)
(一)检查种类
定期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第8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 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 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 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 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 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 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管理的 (四)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
单位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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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第6条)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定期检查
(二)检查频率
巡查
一般单位:一次/季度 重点单位:一次/月
共聚场所:一次/二小时 医院、幼儿园类:加强夜间 防火巡查
(三)检查内容
定期检查:十二项(第26条) 巡查:六项(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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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和安全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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