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1号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公安部61号令
《机关,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的。
由2001年10月19日的公安部长执行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淘汰相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逐步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消防安全的第六单位应当执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和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四)逐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体系和确保消防安全的作业程序;
(五)组织消防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的实施,及时处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消防应急疏散计划,并进行演练。
需要培训课件(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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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1年11 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2002年5月1 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章48条。 是单位实行消防安全 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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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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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依据公安部61号令第18条规定,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确定了十二项内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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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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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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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申请使用涉嫌法律纠纷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提交公安机关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核准使用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
1、社会组织法律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指符合法律法规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独立经济实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法人。
2、商标:指以图形、文字、数字、字母、颜色组合等方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任何符号。
3、专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的使用、生产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生产,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授权他人使用、生产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著作享有的权利。
二、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2、社会组织:是指在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非营利为
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
3、企业法人:是指由法律授权而设立的在公共利益下经营经济
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4、法人独立经济实体:指法人独立运作,享有收益、独立承担
损失的经济实体。
,本文档主要是规范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法人在涉嫌法律纠
纷的知识产权使用方面的行为,旨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申
请人在使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应当如实申报,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需要培训课件(公安部61号令)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 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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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 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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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第6条)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二)立案、取证等的规定,如何取证、记录、保存,以及取证时的权利、义务和执法用具等;(三)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如何询问、讯问、调查、突击检查等程序,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四)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确定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如何申请复议、诉讼等及其程序等;(五)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
三、执法责任和权利(一)规定了主管领导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禁止;(二)规定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权利,如查阅、复制、调查、讯问等;(三)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以及执法人员对物证、文证、人证等的处理方式;(四)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督查检查和奖惩制度(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行为和职务履行;(二)针对不当行为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奖惩制度。
注释:1. 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有关处理结果。
2. 立案、取证等的规定: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取证时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保存有关资料。
3. 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询问、讯问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文明性、公正性,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适度,确保惩治违法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
5. 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经依法审查后定罪量刑。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四)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五)开展警务宣传教育(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社会治安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打击邪教活动的工作。
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劳动教养、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警务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二:公安机关督办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公安机关案件报告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等各项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参加过消防考试的朋友都知道公安部61号令的重要性,几乎每年在案例考试中都是管理部分的必考点,六道大题,独占其一。
为了让大家对61号令有更清楚的认识,本文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本人的一些见解,供大家参考。
61号令也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说白了,就是为了消防安全的需要,对各个单位进行一些关于管理方面的规定。
所以,该法令就是在教各单位如何进行消防管理的。
单位分类主要有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等,针对不同的单位消防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提到管理,就要讲明白:谁来担责?谁来管理?管理什么?这几个问题,然后通过制度化进行强制要求。
外加监管。
消防安全制度(制度化)关于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控制室)值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关于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管理、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关于隐患: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谁来担责?每个单位都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就是法人代表。
谁来管理?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单位还要有消防安全管理人。
不同的人员都有不同的职责。
管理什么?各种消防设施、各种容易着火的场所关于监管为了保障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对不同单位要分别进行备案、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各种方式的监管。
总结:61号令就是给各单位的日常消防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的。
从火灾前和火灾后两个阶段来指导大家应该怎样来做,火灾前,最重要的就是预防、预案和演练,人员要各司其责、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正运行可靠、疏散和救援通道要保正通畅,无障碍物遮挡,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火灾后,主要就是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启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战斗。
我们的目的就是,最好别着火,着火了能快速灭掉,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
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目录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定义2. 主要内容2.1 要求及执行条件2.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2.3 审核及审批程序2.3.1 审核责任2.3.2 审核标准3. 实施细则3.1 介绍实施细则的目的3.2 实施细则概述3.2.1 第一步3.2.2 第二步3.2.3 第三步4. 附件4.1 附件一:申请表格4.2 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4.3 附件三:示例材料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名词 A:注释5.2 法律名词 B:注释6. 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6.1 困难一及解决办法6.2 困难二及解决办法7. 结论1. 引言1.1 背景在公安工作中,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旨在规范并指导相关程序的执行。
1.2 目的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涉及公安部61号令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4 定义下面是所使用的相关定义:- 涉及公安部61号令的所有法律名词- 相关术语和解释2. 主要内容2.1 要求及执行条件详细列出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和执行条件。
2.2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详细说明公安部61号令的申请流程,以及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
2.3 审核及审批程序具体介绍公安部61号令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审核责任和审核标准的说明。
3. 实施细则3.1 介绍实施细则的目的阐述实施细则的目的和意义,为后续的实施提供指导。
3.2 实施细则概述详细描述实施细则的步骤和流程。
4. 附件4.1 附件一:申请表格提供公安部61号令的申请表格样本。
4.2 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并附上公安部61号令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副本。
4.3 附件三:示例材料提供一些公安部61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的示例材料。
5. 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安部61号令涉及的法律名词,并提供相应的注释说明。
6. 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全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 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公通字[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拟订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对《规定》的学习,要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
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
集中宣传贯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摘要:旨在规范公安部的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安部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一、背景及目的:公安部61号令旨在对公安部的工作进行规范与指导,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保障社会治安和公民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和公安部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公安部工作流程及制度2. 公安部内部协作和沟通方式三、具体内容:1. 公安部工作流程及制度1.1 公安部机关设置和职能分工1.2 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分配和协作机制1.3 公安部的日常运作和管理1.4 工作报告和统计制度1.5 内外联络和沟通机制2. 公安部内部协作和沟通方式2.1 内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2 内部文件撰写和流转制度2.3 内部通讯和信息共享机制2.4 内部工作协调和督促机制2.5 内部问题解决和协同合作3.1 治安管理工作范围和措施3.2 刑事侦查工作流程和标准3.3 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和执法标准3.4 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3.5 公安部对外合作和交流的规定四、附件:根据公安部61号令所涉及的具体事项,附件如下:1. 公安部职能分工表2. 公安部内部会议记录模板3. 公安部工作报告样本4. 公安部统计报表格式五、法律名词及注释:为便于理解和准确适用,以下是公安部61号令中相关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 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系统中从事公安工作的行政机关。
2. 治安管理:指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维护、预防和管理的工作。
3. 刑事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调查和定性的工作。
4. 交通管理: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进行管理和执法的工作。
5. 治安防范:指公安机关针对各类治安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根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下,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1. 信息共享不畅: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加强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公安部61号令废止了吗
公安部61号令废止了吗本文详细介绍了公安部61号令是否已经废止。
下面分为几个章节进行细化。
一、公安部61号令的背景及目的公安部61号令是指公安部发布的某项法规或者政策,旨在解决特定的公安管理问题。
该号令的具体内容及作用在于...二、公安部61号令的制定过程公安部61号令的制定经历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审批等。
详细的过程如下:1. 立项阶段在确定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或者政策的问题后,公安部会进行立项,明确制定61号令的目标和。
2. 起草阶段公安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起草工作,起草组成员根据立项要求,采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制定初稿。
3. 论证阶段起草组将初稿进行内部论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商议,收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4.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安部根据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一阶段普通会通过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稿,接受公众的反馈。
5. 修改阶段根据公众反馈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公安部会对61号令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6. 审批阶段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公安部61号令最终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然后正式发布实施。
三、公安部61号令的执行和效果公安部61号令发布后,会进行相应的执行和监督。
执行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根据实施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部也会对61号令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四、公安部61号令的废止情况目前,公安部61号令尚未废止。
公安部会根据实施效果和社会反馈情况,对61号令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有(请根据实际情况补充):1. 附件一:公安部61号令全文2. 附件二:公安部61号令的解读文件3. 附件三:过去两年公安部61号令的执行情况统计表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补充):1. 法律名词一:解释一注释:解释一的具体含义和适合范围…2. 法律名词二:解释二注释:解释二的具体含义和适合范围…。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文日期2021年9月30日主题词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五)其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公用信息网络。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一)现场检查。
指公安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询问、调阅资料、复制数据等活动;(二)远程检查。
指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远程监测、分析、评估等活动;(三)约谈检查。
指公安机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沟通、交流、指导等活动;(四)其他方式。
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和措施,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运行;(二)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障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三)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四)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布、传播或者存储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健康性;(六)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应急响应,减少损失和影响,恢复正常运行;(七)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生效日期2021年11月1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二)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四)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布或者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五)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存网络日志记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七)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网络数据进行加密、脱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八)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提供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报告等义务,遵守相关限制和禁止规定;(九)根据需要,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网络设备、系统、平台、应用等进行检测、测试、抽样等操作,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情况、管理记录等材料;(十)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部制定了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场所,禁止任何人携带、使用枪支、弹药、非法武器等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刀具、棍棒、爆炸物等。
公安机关有权对疑似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罚。
第三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凡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1. 曾经犯罪,尚未完全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2.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危险的人;3. 重大犯罪嫌疑人或正在侦查中的违法犯罪份子;4. 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被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的人员。
第四条公安部将建立社会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存储社会治安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协助。
公安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滥用个人信息。
第五条禁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有权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和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和调取。
任何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破坏公共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七条公安部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对于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公安机关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公安部将加大对社会治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违反本令的规定,干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