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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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适应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建制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按区域划分为Ⅰ类区与Ⅱ类区。Ⅰ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旧区,Ⅱ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新区与新城区。按类别划分为:旅馆、办公、商业场所、市场、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学校、住宅、交通建筑、工业厂房。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无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也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含立体停车库)等形式,地面停车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总数的10%-20%控制。
第六条建筑功能混合的商住楼、综合楼配建停车位,应按相关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分别对应计算,配建停车位总数取其总和。
第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以及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其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建数量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八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不同功能的使用。设计时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临街设置。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的退让距离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条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工程,应在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进行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的,应按其评价结果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位参照相关标准的60%执行,并在工厂用地范围内集中设置。工业厂房建筑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建相应的大车停车位,以满足生产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共建筑应配置相应的出租车位,有大型货物流的公共建筑应配置相应的装卸车位,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1-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三条城区村民建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注:
(1)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2)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3)一类住宅指户型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4)特殊困难地段难于满足上表要求时,车位可降低10%设置。
(5)本规定停车位是指标准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