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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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

或有负债是指企业有可能产生的负债。企业所有的应收票据,在未到期以前尚需资金周转时,可以向银行贴现,经过背书(背面签字)转让别人,或向往来银行申请借款。经过背书的票据,如果出票人或付款人到期不能兑付,背书人负有连带的付款责任。

或有负债简介

最终结果(偿付金额、偿付人、偿付日期、偿付事实是否成立)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才能证实的债务。如应收票据贴现,若出票人届时清偿,背书人的责任因而解除;若届时不能清偿,背书人就有代偿的,在未确定前就是背书人的或有负债。因此,或有负债只是一种潜在的债务,不是企业目前真正的负债。

1、其存在或起因于过去已完成的交易或已发生的事项或情况;

2、交易、事项或情况的最终结果的事项或情况;

3、交易、事项或情况的最终结果有赖于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未来事项。或有负债的科结果可能会导致负债的增加或资产的减少,即为或有损失(loss contingency)。

常见的或有负债包括:应收票据贴现、应收款抵借、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

或有负债的内容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的类型

或有负债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产品质量担保、应收账款抵借、追加税款等。

另一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如未决诉讼、仲裁、债务担保等。

1.义务性

即或有负债是企业的现时或潜在义务,它的发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隐蔽性

从时间上看,该义务是由过去的即会计报表日以前的交易或事项引发,在会计报表日可能已经存在,但因为其属于潜在义务,同时往往仅为企业高层管理者知悉,并且无法在会计记录中查阅,这就给发现和识别或有负债带来很大困难。

3.不确定性

这是或有负债最典型的特征,该义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否发生必须依靠未来事项的实现来予以证实。这样在会计报表日,需要利用已有的证据对或有负债是否发生作出判断,从而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适当的处理。

4.危害性

鉴于对外担保、财产抵押、诉讼纠纷等或有负债常具备金额大、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一旦发生,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在实务界处理或有负债业务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原则仍然是稳健原则。此外,真实与公允思想、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等对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也具相当的影响。或有负债账务处理的关键取决于未来事项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通常将或有负债项目发生的可能性分为3类,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极小可能),若其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且金额可合理估计,根据稳健原则,应将其确认估计入账。反之如果发生的可能性极小,若予确认入账,则违背了真实与公允的指导思想,也与重要性原则相悖,且意义也不大。

具体来说,或有负债核算应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若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应予以确认入账:

(1)在财务报表发布之前,已有资料显示,在该财务报表结算日,某项负债很可能已经发生;

(2)负债的金额可予以合理估计。

第二,若发生负债的可能性很大,但金额难以合理估计,或未来事项只是有可能证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已经发生,则应在表外以附注的形式披露或有负债。表披露的内容主要有3项:

一是或有负债的性质;

二是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

三是负债的估计金额或上下限,若无法合理估计负债金额,应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

第三,可能性极小的或有负债,不论负债金额能否合理估计,一般既不必确认入账,也不必附注披露。但对于由企业承担的其他类似义务,即使企业发生这些负债的可能性很小,也应在财务报表上用注角的方式说明其存在和金额。附注表达的方式主要有: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关项目后加列括弧,并在括弧内以简要文字说明;②在财务报表下端加列附注;③将或有负债列为负债的一个项目,但金额不包含在负债合计数之内;④以提拨留存收益的方式表达。一般来说,以附注表达的方式最为普遍。其形式如:【本公司在子公司闵行娟娟化装品公司向城市发展银行申请信用证借款1 000万元的本票上背书,该本票的到期日的

××××年×月×日。】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健性原则

这是对不同类型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即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费用和损失,不预计可能的收益。也就是说,对可能的或有损失予以确认,而对或有收益不予确认,以利于企业保存财务实力。

2.重要性原则

对重要程度不同的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对很有可能发生、合理可能发生和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分别处理。

3.集中反映的原则

或有事项应在报表中进行集中反映,使投资者能一目了然。如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报表的附注中专列“或有事项”项目要求披露以下内容:很有可能发生但不能合理估计其金额的或有损失,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合理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不论其金额是否可以合理估计,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不太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为他人债务担保除外),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也可以不作处理;为他人债务的担保,无论其发生可能性大小,均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这样处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实用性,方便信息使用者分析参考,防止决策失误。

或有负债的形成原因

或有负债是由经济活动中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财政活动作为整个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不完善,也可能是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它们的活动可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或有负债和财政风险。

(一)从国际环境来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私人资本流动数额巨大和不确定性以及对外国资本的经济依赖性增强,均加重了我国金融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脆弱程度并潜在导致了对政府影响。我国加入wro后,尤其是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内资产受到了国外投资者迅速增长的偏爱影响。风险的相互作用——政策(汇率和利率),国内资产的价值评估(资产泡沫),中介(利息率差异和脆弱的国内金融体系)以及借款(政府的超额借款和短期借款)——可能导致投资者突然抛出国内股票、债券和货币,引起经济震荡,导致经济危机。为此,财政必然尽最大努力保证经济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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