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的难点及建议
近年来,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额持续走高,这对于推动我国外汇储备的急剧增长,增加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形成了较大压力。
尽管我国对资本项目改革仍持较保守的态度,对资本金结汇实施的是相对严格的外汇管理措施,但资本金结汇速度仍然强劲,这也进一步加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鉴此,适时转变资本金结汇监管理念,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对于做好新时期资本金结汇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迫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监管难点(一)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制度不严,代位监管职责不到位。
一是内控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
绝大多数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有关制度和规程时,只是直接照搬上级行的模式,而未能结合本行业务机构的设置、岗位分工和业务量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以致于在内控制度的执行方面,存在执行不力或流于形式的现象,分级授权、审批等风险控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二是代位监管流于形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30号)的规定,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中银行所需审核的材料已简化为企业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资本金账户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等三种。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与其客户的利益趋同性,外汇指定银行本身也是金融企业,一旦遇到外汇管理法规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往往会选择打政策“擦边球”,放松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督,使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
(二)资本金结汇政策约束力不足,支付指令管理流于形式。
根据规定: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企业存在将大额资本金“化整为零”,分次结汇逃避监管的现象。
汇发2005 7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资本金结汇进行了政策调整,允许20万美元以上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停留在企业人民币账户2个工作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8•【文号】汇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公司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汇等业务中的合规操作,在国家外汇局授予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的相关政策,强化我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履行代位监管责任,认真执行支付结汇制度,依照相关文件(附后)的要求,特制定我行资本金入账、结汇等相关内控制度如下:一、资本金开户、变更、销户管理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外汇账户,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持下列材料直接在我行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外汇局核发的外汇帐户开立核准件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关闭资本金外汇账户,持《外汇登记证》,按照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资本金账户,可以按照汇综发[2005]111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精神,由客户申请后直接销户。
对于资本金已经全部到位的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科目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然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而企业需将该账户关闭并将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其关户及转户程序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注:这一点请注意当地外汇局的政策)3、开户后应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最高限额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外汇局授权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资本金入账操作流程第三条款项到账我行收到汇来的外汇资本金款项,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入账资料。
入账资料包括:一、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公司章程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四、相关机构如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件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如果企业在我行为首次办理收汇的,还需按首次收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入账资料(一)开户行开户行收到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的要点为资料是否齐全、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
初审无误后,原件退回客户,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上交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
(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收到开户行转递的资料,进行核实,核实的要点为资料显示的出资人与汇款指令显示的汇款人是否一致等。
第五条资本金台帐登记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核实资料无误后,登记资本金台账。
登记要素包括入账时间、金额、币种等。
第六条直投系统登记备案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在入账当个工作日登录外汇局直投系统,凭企业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对外方投资者资本金流入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打印相关信息。
第七条办理入账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办理时,应注意核对资本金台帐的登记内容、直投系统登记备案的信息是否正确等。
如发现上述内容登记不正确或不准确时,应待更正后再行办理。
第八条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说明资本金情况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手续后,应在入账当个工作日向开户行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以下简称内审单)说明资本金情况,加盖经办、复核、授权人名章及国际结算专用章。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公司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外汇管理是确保公司外汇收支的合法、合规以及更好地管理外汇风险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公司的外汇管理行为,减少外汇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外汇管理制度。
二、外汇收入管理1.公司外汇收入包括出口货款、外商投资收入、国内企业外币借款等。
外汇收入应当尽快办理外汇兑换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外汇收入存入公司外汇账户。
2.公司外汇收入应当及时、真实地报告给财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
三、外汇支出管理1.公司外汇支出包括进口货款、外债偿还、境外投资等。
外汇支出应当经过合规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
2.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确保货款的准时支付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公司外汇支出应当及时、真实地报告给财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税。
四、外汇风险管理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和控制。
2.公司应当对外汇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对冲和避险措施。
3.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外汇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给高级管理层,以供决策参考。
五、内部控制和监督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外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2.公司应当建立外汇管理审计机制,定期进行外汇管理的内部审计,确保外汇管理行为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六、法律法规遵循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外汇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对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附则本外汇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为公司外汇管理行为的规范提供一定的指导。
准确遵循该制度,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理外汇收支,降低外汇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2.07.10•【字号】上海汇发[2002]8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02]88号2002年7月10日)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一)及我分局根据《通知》精神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商投资项下资本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授权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细则》中第四条(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系指:(一)被授权银行会计系统具有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功能,即将资本金帐户贷方新发生额与历史发生额累加后与该帐户限额进行对比,超限额资金不予进帐。
(二)资本金帐户限额在系统中的设定和维护的操作权集中于分行。
(三)具有完善的资本金帐户入帐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等内控制度。
二、《细则》中第八条和第九条在结汇授权金额和数据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请已获结汇授权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严格按照《细则》要求修订本行现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与内控制度,并将修订后的上述材料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我分局备案。
三、请未获结汇授权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各外资银行)可按我分局要求做好资本金帐户清理工作及会计系统准备工作,并将填好的《外汇资本金帐户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分局。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
外汇管理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促进管理规范化,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是外汇管理内控制度的执行单位。
第三条外汇管理公文办理的管理1、需以公文形式审批或上报的外汇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初审后将相关文件送上级领导审阅,经领导批注具体办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拟稿经办人员须准确运用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公文文稿,经科长审核同意,交行政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局长审核签发。
3、对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公文,在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执行周密和完善的前提下,执行会签制度。
4、经办人员严格按照领导签注办文时限处理公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的公文将严格追查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科长应严把公文质量,监督公文办理的各环节,杜绝压文、拖文和丢文现象。
6、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文件,如需转发的,经科长签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转发辖内相关单位,不得截留和拖压,如由此引起延误和纠纷,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外汇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业务下设外债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外币携带证管理岗、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岗、外汇账户岗、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岗、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岗位责任制。
各岗岗位职责如下:外债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境内机构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登记、结汇、开户以及还本付息和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二)负责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登记;(三)负责检查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对外担保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四)负责辖内资本项目外债、外汇(转)贷款借、用、还的统计监测及汇总上报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及对外担保的调查研究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岗位职责(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和监管;(四)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增资进行审核;(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撤资、清算、结汇资金的购汇和汇出进行审核、监管;(六)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款划拨进行审批和监管。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
外汇与资本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外汇与资本流动,提升企业管理质量,加强内部监督,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在企业内使用、转移、交易、兑换外汇及资本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境内外的资本投资、合作、借贷、分红等。
【第二章外汇管理】第三条外汇管理目标是确保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维护汇率稳定,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
第四条具体外汇管理责任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承当。
第五条公司外汇收入应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外汇合法合规,妥当保管,不得私自自由支配。
第六条公司外汇支出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财务预算,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
第七条公司通过境外银行账户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供应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料子,并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出差、派驻境外等情况下需携带外币出境,须向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提前报备,并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行为,不得擅自购买、销售外汇,严禁参加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三章资本管制管理】第十条资本管控目标是合理配置资本,保障企业运营稳定,确保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一条公司资本管理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资本投资应依据企业战略规划、风险评估和财务情形进行合理决策,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并供应真实、完整的投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进行资本合作时,应签订合作协议并依法备案,确保合作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公司向境外借贷资金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批,确保借贷用途合法合规,并定时归还债务。
第十六条公司分红应依照公司法和税务法规定,确保分红合法、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外汇与资本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7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汇发[2002]59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外汇局授权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资本金入账操作流程第三条款项到账我行收到汇来的外汇资本金款项,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入账资料。
入账资料包括:一、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公司章程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四、相关机构如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件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收取第一笔资本金时提供)。
如果企业在我行为首次办理收汇的,还需按首次收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入账资料(一)开户行开户行收到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的要点为资料是否齐全、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
初审无误后,原件退回客户,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上交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
(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收到开户行转递的资料,进行核实,核实的要点为资料显示的出资人与汇款指令显示的汇款人是否一致等。
第五条资本金台帐登记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核实资料无误后,登记资本金台账。
登记要素包括入账时间、金额、币种等。
第六条直投系统登记备案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在入账当个工作日登录外汇局直投系统,凭企业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对外方投资者资本金流入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打印相关信息。
第七条办理入账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办理时,应注意核对资本金台帐的登记内容、直投系统登记备案的信息是否正确等。
如发现上述内容登记不正确或不准确时,应待更正后再行办理。
第八条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说明资本金情况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手续后,应在入账当个工作日向开户行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以下简称内审单)说明资本金情况,加盖经办、复核、授权人名章及国际结算专用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更加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非现场核查力度,施行每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各分局下发核查名单。
从核查情况看,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及在直接投资系统数据备案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数据管理及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的,须留存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贷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企业间借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
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
(六)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八)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数据备案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及对外支付等业务信息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接投资系统首页“公告栏”)的规定,对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实时反馈。
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02]81号
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正文:---------------------------------------------------------------------------------------------------------------------------------------------------- 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02]81号)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41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有关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资金。
第四条试点银行可直接核准单笔等值10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资本金结汇业务仍需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到银行办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一)资本项目结售付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较完善的、有效的控制措施,对超限额的,在管理上应有明显的提示作用;(三)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电子数据情况;(四)有较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六条本细则发布后,外汇指定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一)正式申请;(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三)按规范的电子文本报送数据的书面承诺;(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试点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审核原则:(一)结汇资金来源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限额以内的外汇资金。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受控
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受控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该文件特别指出,银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相关文献】
1.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的现状及建议——以辽宁省为例[J], 孙洋
2.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管理--对深圳40家外资企业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调查 [J], 田敏
3.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新政实施效果探析——以青海省为例 [J], 侯俊青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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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为规范我部营业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特制订本内部控制制度。
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帐户管理基本规定
1、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帐户开户必须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
资本金
账户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入账贷方累计发生额不能
超过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入账最高限额。
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办理结汇。
资本金账户以
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2、建立“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控制台帐”,该台帐根据开户企业逐户设立账页。
在
办理资本金账户项下入账、结汇业务时,逐笔登记台帐。
每笔入账登记时应累计贷方发生额,对于超出本账户最高限额的不予入账;每笔结汇登记时,超过本账户余额的不予结汇。
“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控制台账”的登记期间应与账户的开立和销户时期一致。
即该台账
登记应跨年度登记,而不应按年度更新台账。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
控制台账”与相应的“资本金账户”进行核对,做到两者的借贷双方发生额和余额完全一
致相符。
3、资本金入帐、统计统计报告制度: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
信息系统”向外汇局传输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入账、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
企业单笔或
当日累计资本金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每月初前三
个工作日内,须将上月的《资本金结汇核准情况表》报外汇局。
二、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基本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操作的法规依据具体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0]1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
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20]88号)。
1.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
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
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注意事项:
(1)先验资后结汇;
(2)对外付汇参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
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
准后才可办理。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
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6)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
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7)我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和第(5)项文件,其资本金结汇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需要注意:(1)备用金是指用途,并非5万美元以下皆是备用金结汇;(2)非备用
金结汇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3)工资发放不属于备用金;(4)下次结汇须提供备
用金的说明。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注意事项: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
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
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
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三、岗位设置
营业部门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业务设立专柜,实行柜台经办人员、柜
组长和主任/行长(暂未设营业部主任的部分网点)三级负责制。
四、业务操作步骤
1、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资本项目结汇凭证及有关单证,初审无误后交事中复审;
2、事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人员办理的单据进行复审,在权限内的审核无误后交经办人员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对超权限的复核后交主任审批(对于暂未设营业部主任的部分网点,复核后交机构负责人审批);
3、主任在审批权限内,审批无误后交经办人员办理。
对超权限的报行长审批;?
4、经办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补录外汇帐户系统交易数据、填制有关报表经复核后报送外汇局。
五、分级审核,权限确定
在符合基本规定条件内的单笔结汇业务,三级审批权限确定为:
1.事中人员审批权限为20万美元(等值)以内;
2.营业部主任审批权限为20万-50万美元(等值)内;
3.支行行长审批权限为50万-100万美元(等值)以内;?
4.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及时报省分行国际结算部审批。
六、预警制度
营业部专柜设立台账、分户账控制。
如发现违规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直至外汇局。
七、大额报备制度
企业单笔或当日累计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八、内部检查
各支行应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外汇局的有关管理制度,领导组织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业务的操作。
同时按月对结汇业务进行自查登记,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省分行、**管理部将不定期开展外汇业务检查工作,要求各支行规范操作资本金结汇业务,对存在问题的网点进行通报并督促其加以整改。
九、处罚措施
1、由省分行、**管理部组织的内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该营业机构出具书面整改
报告,并由机构负责人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至**管理部,对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予以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2、由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对该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予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且年末该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考核不得为A。
3、由外部监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的,原则上由该营业机构
自行承担处罚金额。
同时**管理部对各级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扣除该机构绩效考核5分,年末该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考核不得为A。
十、其他
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为我行暂行办法,如外部监管机构下发最新的监管
要求和操作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此内部控制制度由**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外汇资本金结汇的各种文件规定。
???????????????????????????????????????????国际结算营销团队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