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 论述 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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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涵盖了许多专业术语和概念,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对一些国际经济法的关键术语进行解释,以期能够让读者对该领域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一、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跨国公司是指在多个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实质是国界内外有明确分界的企业群体。

这些公司通常在不同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投资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跨国公司具有诸多特点,如资源整合能力强、市场分割性低、技术创新驱动等。

二、国际投资仲裁(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纠纷的国际机制。

当投资者与承诺给予其法律保护的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由政府间的投资协定或双边/多边投资协定(BITs/MITs)确认,其判决一般具有强制性。

三、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自由贸易区是一种通过取消或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而建立起来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通过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贸易和经济的互利共赢。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助于提升成员国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四、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国家对待一国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对待其他国家的产品或服务,即所有成员国享有平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公平的国际贸易关系。

最惠国待遇通常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来实现。

五、国际金融机构(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IFI)国际金融机构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建的、致力于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组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

跨国公司的法律特点:规模性、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

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国家自由决定,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

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

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

2)买方违约。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提单的特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相关条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反倾销的产生及具体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补贴,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特征: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发权、合作主体具特殊性、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BOT投融资方式:基本当事人——项目发起者、项目经营者、其他参与人;特许权协议——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旨在规定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东道国政府通过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将其对公共设施的专有权以特许权协议形式让渡于项目经营者。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

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规定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交易双方划分交易费用、责任和风险并且用概念或者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2、承诺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4、预期违约4、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四、简答题1.简述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

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

(3)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根据CISG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另外,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据CISG第47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给了卖方履行的宽限期,而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请求损害赔偿。

CISG认为,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 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按照合同和CISG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一、名词解释(4*4’):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PPT P39/3):是调整超越国界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不仅具有跨国法的性质,它还具有跨部门法的性质,同时包含国际公法规范、涉外经济法或行政法规范和国际民商法规范。

(从国际经济法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推出)2. 国际经济关系(P39/3):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实体参加的超越国界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依据内容,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依据主体,国际经济关系可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协调关系)、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管理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交易关系)。

3.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P56/9):取决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根据内容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根据主体分为: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和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的法;根据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制定法和判例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69/23):指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以及某些国际组织的决议文件。

5. 国际条约(P70/24):是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所订立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可以为国家和私人创设行为规范。

5. 国际法强行规范(P24):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6. 国际公法上的惯例(P89/25):也称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有两个构成要件:即各国的反复的相同的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 model law):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1.形式: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2)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2)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2)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10.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3.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1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1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16.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7.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18.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9.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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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1.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等。

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2.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有哪些特征?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者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基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清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3.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由拒收时转移给买方。

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的,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4.试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

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

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3)国际经济仲裁。

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

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4)国际经济诉讼。

也称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5)ADR。

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

目前对之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

5.试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答: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特点表现为:(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2)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

(3)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处理成员之间法律性质的争端。

(4)和GA TT1947年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6.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

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避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7.简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的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8.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

(1)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

(3)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

(4)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裁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5)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9.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2分)(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2分)(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分)10.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以及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1)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1分)(2)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分)(3)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诌: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2分)(4)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

普通许可协议的许可方保有较多的权利,因此,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

(2分)(5)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况、—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校术的情况。

(2分)(6)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

(1分)11.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3分)(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

审批制度是资本输人国管制外国投资进人的重要手段。

(3分)(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

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

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兑换。

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2分)(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2分)12.试述WTO争议解决的主要程序。

协商、斡旋、凋解和调停。

在一方认为其依据wTO淳有的权利受到损害,可要求与有关成员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

(2分)专家小组审理。

自请求协商之日起60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一方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

专家组经审理作出报告。

(3分)上诉机构审议。

对专家组报告不服的一方可向上诉机构上诉。

(2分)补偿和交叉报复。

如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要求WTO 批准实施报复措施或要求给予补偿。

(3分)13.WTO与GATT在组织上的关系?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1分)(1)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AT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

(3分)(2)世贸组织调整广泛的经贸关系领域。

除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措施、环境保护、服务贸易等等,必将为成员之间多领域的经济合作和可持续发展起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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