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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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 (2)同时原因造成的损害 • (3)连续原因造成的损害 • (4)间断原因造成的损害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
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 赔偿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义 务或解除合同。
2.保险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
• 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 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
•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利益的人,不能与保 险人签订合同
• (2)做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下通 常不会发生的;
•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 • (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使船舶或部分
货物脱离了危险
共同海损的牺牲(wenku.baidu.com失)
主要包括: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损失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 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 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 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 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 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 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 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 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现。 • 转让不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 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
受让人。 • CIF方式下,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转让。
三、风险及损失
(一)风险 • 1.海上风险: •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2.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
• 全部损失(全损)
(Total Loss)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不得违反保证
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危险,虽然没有完全灭失,
但估计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例如,载货船舶发 生触礁,施救困难,船长已宣布弃船,船上的货 物即可视为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遭遇海上危险,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货 物的控制,收回对货物的所有权的费用将可能超 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3)货物受到损坏,对货物进行修理和续运到目的 地的费用预计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 等。 (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 (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制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 1.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通过保险机制将 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 2.投保往往与当事人选择的术语相挂钩; • 3.风险转移与承担损失及索赔相关联; • 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 5.保障商人合理利润的手段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 指承保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对被保险 人的经济补偿义务。
4.近因原则
• 保险人根据保单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以 该项损失是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直接 造成”的
• 含义是:保险人对以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非由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 事故为近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实际全损
• 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中完全灭失或损坏
• 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在合理时间 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 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被
火烧成灰烬,盐被海水所溶解等。 (2)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
• 1.保险人(Insurer) • 2.投保人(Applicant) • 3.被保险人(Insured)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
• 1.订立 两个阶段——投保-承保 • 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 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 • 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委付制度)
•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共同海损
•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 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 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 --《十二铜表法》
共同海损的四要件:
•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 有危及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 立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