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
•维
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斯
• (2)明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比
•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货物从一个缔约国
•规
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
•则
•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
•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法 律
•1、国际公约 •2、国际惯 例
•3、国内法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第一节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法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海 (2)对承运的货物适当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
•牙 、保管、适照航料和卸载 。(管货)
•规 •则
•“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
•“柳林海”轮保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纷案是我国法院
•原告: ××远洋运输公司。
审理的第一宗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纠纷案 件, 该案确立了“善意的保函对托运人
•被告: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土承产运分人具公有司法。律效力”的原则, 是处
•
理这类保函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1982年3月,被告与意大利米尼美德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木薯
•第一节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法
• (1)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
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
• (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
•汉 •堡
• (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
•规
• (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得
•则
国际经济法学(3.4.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指导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一方向保险机构交纳规定的保险费,在其投保的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数额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服务的(二)种类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种类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
其中最古老、最常用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项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绝对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责任原则;近因原则。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以使买方,也可以使卖方,按照贸易术语确定。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等。
此外,还要列明运输工具、运输线路、投保险别等。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人力所无法控制的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包括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由于人力过失所造成的如触礁、倾覆、搁浅、碰撞、失踪等事故。
(3)外来风险,指各种与承运人无关的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原因,以及由于战争、罢工、暴动等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害等。
2.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货物完全灭失,例如货物在海上完全沉没无法打捞,或者货物完全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如水泥浸水后结成了硬块等。
推定全损(C o n st r uct 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运到该目的地后的货物本身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通过保险合同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供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和实践。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一些关键点解读:1. 保险合同的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货物的所有者或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转移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 保险类型: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类型包括海洋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陆路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等,每种类型的保险覆盖的风险和条款有所不同。
3.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会详细列明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
这些条款是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基础。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战争行为等。
6.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通常由货物的价值决定,可以是货物的发票价值、市场价格或其他约定的价值。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为止。
8.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包括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损失评估报告。
9. 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适用国际商法或特定国家的商法,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蒙特利尔公约》等。
10. 争议解决: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了解这些基本要点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中合理利用保险机制,有效管理和转移货物运输风险。
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及除外责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1981) 1、基本险 平安险(FPA):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损不 赔。 水渍险(WA):赔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 损 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 的全部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 险别及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 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 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 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范围
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 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该批 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 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 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湿损。为 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 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 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 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 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大学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总结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所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称投保人(the insured)向保险人(insurer)按照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
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一、风险1、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而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P83。
意外事故:P83。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P85。
特殊外来风险:P85。
二、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见图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部分损失见图❑(1)共同海损❑1)概念。
P86❑2)构成共同海损的4个条件。
P86❑(2)单独海损❑1)概念。
P86❑2)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三、费用1、施救费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承保责任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代理人、雇佣人员、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措施与防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 货物运输保险
1.2 Extraneous Risks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1)General (1)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theft or pilferage, rain, shortage, contamination, leakage, breakage, taint of odor, dampness, heating, rusting, hooking, etc. 来风险: 来风险:偷 , , , 污, , , 串 , , 热, 锈,钩损 . non(2) 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war risks, strikes, nondelivery of cargo, refusal to receive the cargo, ect. 来风险:战争, 来风险:战争,罢工,交货 ,拒 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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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ortuitous accidents: refer to the accidents such as stranding, striking upon the rocks, sinking, collision, colliding with icebergs or other objects, fire, explosion, ship missing, etc. 意外事故:由意外引起的如搁浅,触礁, 意外事故:由意外引起的如搁浅,触礁,沉 碰撞,和冰山或其他物体相撞, 没,碰撞,和冰山或其他物体相撞,失火 爆炸,失踪等. ,爆炸,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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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penses 费用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简称W.P.A
3、一切险(All Risks ),简称A.R
培训专用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 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 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培训专用
在一航程中,船舶不 慎搁浅,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船长下令 抛货。A货主的10万 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 入海里,船舶便起浮 并可继续航行。
请问A货主遭受的 是全部损失还是 部分损失?
培训专用
小思考 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
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行途中 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 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 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 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
航海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混杂、沾污(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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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经济法学(3.4.9)--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练习:1、下列哪个选项是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期间?( )A.钩到钩B.仓至仓C.舷到舷D.装到卸答案:B2、CIF条件下货方投保了平安险,到货后发现部分损失,承保该批货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是下列哪项?( )A.货损是因途中意外事故所致B.货损是因该货的自然损耗C.货损发生在卸货之后D.货损是因为承运人管船过失所致答案:B3.中国甲公司向法国乙公司出口一批中国大米,双方签订CIF合同。
在约定的装船日期,甲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了水渍险,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下列选项中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 )。
A.甲公司B.乙公司C.承运人D.保险公司答案:D4.中国A公司与欧洲某国B公司以CIF价格条件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种饲料的货物买卖合同,该批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饲料上有很多飞虫,致使该批货物已无法正常使用。
调查表明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已含有大量虫卵。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已经投了保B.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C.中国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损失是由于A公司所交货物的质量缺陷所致D.B公司应当承担货物的损失,因为损失发生时风险已经转移答案:C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的是哪几项?( )A.保险利益原则B.最大诚实信用原则C.损失补偿原则D.近因原则答案:ABCD6.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关于保险委付,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B.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必须接受C.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D.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的情况答案:AC7.运输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遇飓风的袭击,这种风险属于下列哪几项?( )A.海上风险B.自然灾害C.外来风险D.意外事故答案:AB。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
条件:保险事故未发生、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适格 “保险事故未发生”的例外:货物已失但货主不知情 适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 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 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 险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 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保险对象
3、保险价值
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的:起运地发票价(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⑵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担必要的手续费
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自解除合同时起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外来风险
一般风险:偷盗、串味、钩损等 特殊风险:战争、暴动、罢工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 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 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 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侥幸,碰运气。
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 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 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
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的。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与投 保人
1. 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2. 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
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人 (2) 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 承保人为特例 (3) 基本权利:收取保费 (4) 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合同的转让 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背书转让. 货物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标的物发生损 失后,保险单仍可有效转让。 2.合同的变更 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出具批单. (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一般不得解除 (1)正常 (2)违约或违法 (3)约定终止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 1.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约定赔偿的人。(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对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害有权 接受赔偿的人(进出口商)(货物的所有人或收货人) 3.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 义务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标的 又叫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利益。 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6.保险风险 又叫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 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 7.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 8.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 额。 保险价值 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超额保 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述,对重要事实的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26396-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 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 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 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 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 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2)货物留置权(Lien)
· 《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 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 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 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 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 度内留置其货物。”
4. 承运人的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 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 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 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 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①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 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 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 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 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 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③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 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 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解除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 掌握提单的种类、内容和使用等相 关法律规定 ● 熟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和《汉堡规则》的主要规定 ● 熟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和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A不,B可以
问题
1、平安险为什么是最低险别? 2、为什么说平安险并不平安?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 W.A. )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等)造成的部分损 失
即货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海上风 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都承担赔偿责任。
2、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PA)。
指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它仅 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损失,并不涉及 其它货主和船方的利益。 如;茶叶的损失等等。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简称P·A·)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 中发生的,仅仅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 的损失。例如,由于触礁使船体部分撞坏, 但船仍可航行。又如,由于暴风雨使海水 入舱,货物受潮发霉变质等。
在我国主要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 《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
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我
国
海
一般附加险
运
附加险
货
物
特殊附加险
保
险
冷藏货物险
其他专门险别
海运散装桐油险
卖方利益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 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 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 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 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 保附加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Insurance
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指被保险人(买方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海运风险、损.
调解、仲裁和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调 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提交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通过 诉讼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还可以进 行调解,三者相辅相承。就调解和仲裁而 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 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因此调 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方 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 裁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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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运风险、损失及费用 第三节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及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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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三)国际商法的特征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两大法系的形成和特征 大陆法 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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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有三部合同法,有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 术合同法》。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 则》。 1999年10月1日以后,新的合同法颁布和生效。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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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 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 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 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 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 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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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线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缔约资格,合同形式,合同条款,要
约和承诺制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 定原则,格式条款,规范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等。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法律规范 合同订立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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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
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
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
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
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
船长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而冲上礁石断成两截。
船上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无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
船上其余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
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
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三、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在面临共同海上风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的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和费用。
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该批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及其湿损。
为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
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第三节保险条款与险别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1981)(一)基本险1、平安险(FPA):“单独海损不赔”,主要包括A.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W A):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普通附加险条款: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特别附加险条款:进口关税险条款;舱面货物条款;黄曲霉毒素险条款;拒收险条款等。
特殊附加险条款:战争险;罢工险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投入使用的,完全取代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古老的劳氏S.G.保险单,其影响之大,构成世界海上保险市场上一场无声的革命。
《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
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第四节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任一、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货损;(2)被保险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货物本身性质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因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误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责任(1)尽快报损,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2)合理施救,积极处理以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损失;(3)对保险内容变化,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第五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限一、“仓至仓”条款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所载时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日,不论保险货物有无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二、扩展责任条款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船只绕道、延迟、被迫卸货以及转运等,保险公司对此仍继续负责。
三、航程终止条款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
负责期限起到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的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时为止。
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
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
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
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事故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