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实务_第七章 货运保险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 除外责任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五节 我国其他货运保险
• • • • • • • • • • • • •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4.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航空运输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 3.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险 2.邮包一切险 3.邮包战争险
第四节 保险实务
• 订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 • 一笔进出口业务由谁办理货运保险,主要看双方采用的是 什么贸易术语,而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合同中的保 险条款内容也有所不同。 • 1.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手续 • 2.规定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 • 3.订立保险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保险实务
• 办理保险手续 : • (一)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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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投保单 保险公司审核 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1.保险单 • 2.保险凭证 • 3.预约保单 • 4.批单 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单
第七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使用
答案提示:保险公司拒绝恰当。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 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 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以实际的保险界限 由于保险利益的原则缩短为“船-仓”。在此之前的风 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指任何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 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就有可能导致 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
(二)部分损失
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 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有以下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 或其他财产遇到意外而又实际存在的危险,船方为了 解除这些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采取的 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如载货轮船搁浅,为了使它浮起来,将船上一些 笨重而价值较低的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负荷, 从而转危为安,这些货物损失即为共同海损,为了使 船舶脱险,雇佣驳船拖曳,这些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 用。
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三)保障的费用
第七章海上保险_保险学
无论救助是否取得成 效,均需按事先约定 的付费标准支付。
只有在救助取得成效的情况 下才支付的救助费用,成效 大报酬多,成效小报酬少, 若救助无成效,就不付报酬。
救助费用常常与共同海损有着密切的联系,正 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要求他人救助的,这种救助 费用即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与救助费用的赔偿总和 以一个保额为限。
3.舱面货和活动物。
4.由托运人提供的,用来集装货 物的集装箱、货盘等装运工具, 以及货物的外包装。
三、海上货运险的主险及其保险责任
主险
CIC
ICC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A险
B险
C险
保障范围越来越大
保障范围越来越小
(一)CIC条款的主险及其保险责任
1.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全损 和共同海损负责。其具体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索赔手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可 按一般索赔程序索赔。
在推定全损成立的前提下, 若被保险人按推定全损索赔, 应先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 若不办理委付手续,就只能 按部分损失索赔。
委付是被保险人将受损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益转 让给保险人,而要求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2.部分损失
大学物流管理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总结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称投保人(the insured)向保险人(insurer)按照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
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风险
1、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或随海上运输
而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P83。
意外事故:P83。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包括
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P85。
特殊外来风险:P85。
二、海上损失
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见图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部分损失见图
❑(1)共同海损
❑1)概念。P86
❑2)构成共同海损的4个条件。P86
❑(2)单独海损
❑1)概念。P86
❑2)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
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
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 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 赔偿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2.投保人(Applicant) 3.被保险人(Insured)
• 答案:不属于。因为泡沫或二氧化碳本来 就是用来灭火的,承运人在开行前将消防 物品配备齐全是其适航义务的一部分,发 生火灾正好用上,不属于特殊牺牲。
共同海损的费用
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临时或必要修理费
•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 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 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 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 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 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 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 入共同海损。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危险,虽然没有完全灭失, 但估计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例如,载货船舶发 生触礁,施救困难,船长已宣布弃船,船上的货 物即可视为推定全损。 (2)保险标的遭遇海上危险,被保险人失去了对货 物的控制,收回对货物的所有权的费用将可能超 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3)货物受到损坏,对货物进行修理和续运到目的 地的费用预计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原因造成的 事故。 事故。
(1)搁浅。 )搁浅。 (2)触礁。 )触礁。 (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 )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 (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 )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 (5)沉没。 )沉没。 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 (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 )火灾。 个月, (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统一规 )失踪。船舶失去联系, 至 个月 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 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 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 输保险; 陆上运输保险; 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 险。 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 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 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 险。
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 规范
1994年的《约克 安特卫普规定》 年的《 安特卫普规定》 年的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培训专用
基本险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 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 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规定的办法处理。
培训专用
仓至仓条款(W/W)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
培训专用
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
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 外来风险
特殊 外来风险
培训专用
一、海运风险
1.海上风险(海难)(perils of the sea) 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发生的风险 海上风险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
航海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第五版)黎孝先主编 第七章课件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 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 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
第三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 陆运货物保险 (1) 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 (2) 陆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 空运货物保险 (1) 航空运输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 • 邮包运输保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3)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
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 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 终止。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 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我国《海商法》规定:“根据海上 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超过这个时间,被 保险人就丧失了寻求法院支持的请求权。
• 两者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赔偿的原则不同
–保险赔偿的责任不同
案例
• 某货轮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物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 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 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主要有:
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下) 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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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的合同,若在海洋运输下, 其保险条款可订立为:“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的 %投保 险、 险,以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 年 月 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为准。”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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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of the carrying vessel or lighter,including the containers 不适航、 不适货除外责任。 (3)War, capture, hostile behavior, distraint (扣押) and conventional weapons常规武器 (4)Strike, terrorists(恐怖行为)
可选择投保的险别
因水份蒸发而短量,或 一切险,或水渍险加保短量险和受潮受热险 受潮受热而霉变 短量 平安险/水渍险加保短量险 包装破裂、潮湿、水渍 水渍险加保包装破裂险和淡水雨淋险 一切险,或平安险/水渍险加保受潮受热险 一切险 平安险加保爆炸险和玷污险
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第五版)黎孝先主编 第七章课件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 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 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保险期限
•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基本险采用“仓至仓”原则,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 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 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 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
• ICC(B)
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 出来。
• ICC(C)
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 险。
国际贸易实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刘海森 教授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海运货物保险 –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 海上货物保险的险别 • CIC条款 • ICC条款
•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损失及费用 • 海上风险
– 基本险 • 特点:可单独投保 • 种类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国际货运保险实务第七章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各国保险组织或者公司将其承包的风险按范围的不 同划分为不同的险别,并以条款的形式分别予以确 定。 目前影响最大的是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 条款》(ICC) 我国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于1981年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IC), 包括了海洋、陆地、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中,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所以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只需要申明投保险别的名 称,就可知道他所要获得的保险保障。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较项目 致损 原因 损失的 承担者 损失的 内容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 导致船、货受损 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受损者自己承担 保险标的物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思考? (1)1500箱货物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 水灭火受损;(3)主机 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 拖船费用;(5)额外增 某货轮在行驶途中着火,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 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 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 轮将货船拖回装运港 船、货的共同安全,采 工资。请判断上述损失 修理。修理后重新驶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 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 向目的地。事后调查,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航行。 有: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 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 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0年6月30日装船,装 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 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 单,B公司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 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 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B公司索赔。 • 试分析:(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The Muncaster Castle”案[1961]
•“Muncaster 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 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 船级社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 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 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 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 损。
• 一件货物已经安然卸至码头,但被其后卸下的货物砸 坏。就此,收货人进行索赔,认为承运人违反了《海 牙规则》中“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 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规定。承 运人认为,既然前一货物已经脱钩,则不为《海牙规 则》所调整,承运人可援引提单背面的免责条款而无 需承担责任。 • 问:收货人是否有权索赔?
第七章 国际货运保险
⑤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 任。
第二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 责任的内容和索赔时限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的索赔时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 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三节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内容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三节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各种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的起迄时间和范围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 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 目的地的飞机为止。但最长从飞机到达目 的地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
第五节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定义和主要的几个种类
保险单据的定义 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 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 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内容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内容 1.陆运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 、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 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如有驳运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 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第五节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定义和主要的几个种类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第七章-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保险ppt课件(全)
二、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一)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邮包除外)
1.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邮包除外)的责任范围该条款的 承保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与ICC(A)条款一样, 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
2.保险期限 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的保险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与我国的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基本相同,卸货后 的保险期限是在最终卸货地,货物从飞机卸下以后30天。 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 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该条款的 其他内容与海运ICC(A)条款的各有关内容相同。
二、协会战争险条款(邮包)
(二)协会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协会战争险(邮包)的保险责任至保险标的标明的 收件人住所交货后终止。这一规定考虑了邮包运 输方式的特殊性,为邮包规定了“仓至仓”责任 原则。 该险别的其他条款与协会战争险条款相类似,因 而本条款具备了独立性及自身的完整性,故也可 单独投保。
案例评析7-1: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代位追偿相关问题案例研究
二、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二)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邮包除外) 投保协会战争险(航空货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货 物运输途中因战争、内乱、革命、叛乱、动乱及由此而发 生的国内斗争或由交战国采取的或对交战国采取的一切敌 对行为引起的捕获、禁制、拘留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其中也包括废弃水雷、鱼雷、炸弹以及其他废弃武器造成 的损失。可见,该条款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损 失。此外,在一般除外责任中,还包括专门针对航空运输 的飞机与集装箱等不合格的除外责任。
国际运输与保险第七章2
• Iccb与iccc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 • (1)由于任何人(们)的恶意行为而导致的保险 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的损害或破坏。 • (2)海盗行为
• 保险期限:icca,iccb,iccc关于保限期限的规定失 完全相同的,主要反映在“运输条款”“运输契 约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
运输条款:
• (1)仓至仓条款: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限采 用仓至仓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 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 )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 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满60天。 • (2)扩展责任条款: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 船舶绕航、运输迟延、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由 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臵权而发生变更航 程等情况,保险人扩展保险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无须告 知保险人及须付保险费)
• 除外责任: •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货物的渍人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 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 “或有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 预期具有的、因某一或然事件发生后才能实际具 有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讲义课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讲义课件
一、引言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
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障。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了重
要的保障,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讲义
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原则、类
型以及索赔流程等内容。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货物所有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内容。货物所有者需要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来保障货物的安全。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1. 最高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最高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各方应诚实、真实地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遵循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受到保险金赔付的人。
3. 共同利益原则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并通过合作解决问题。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全险
全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负责,包括自然灾害、海盗袭击、运输工具事故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 战争险
战争险是指保险公司对由于战争、敌对行动或与之相关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
3. 罢工险
罢工险是指保险公司对由于罢工、工人骚乱等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
4. 综合险
综合险是指将全险、战争险、罢工险等多种险种进行组合,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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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一)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
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我保险公司对金风号货轮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问: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三)绝对诚信原则: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告知;保证)(四)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近因是指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
•原告徐某将其所有的“浙普渔油31号”轮向被告投保,约定船舶保险种类渔油运,制造年份1994年,航行区域Ⅱ类,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费率为1.1%,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含同订立后,徐某按约缴纳保险费1.32万元。而该轮实际是1976年建造,1994年5月改建完毕。1996年5月1日4:10时,“浙普渔油3l号”轮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途中,被一艘横越的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有关港监部门报告,同时向船舶保险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可采取何种做法?
•美国内战期间,一批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约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船长判断失误,船的方位出现问题而冲上礁石断成两截。船上120包咖啡获救,后又被南部军队没收;若无军事干预,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船上其余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法庭判决,120包被没收的和1000包遭军队阻止未能获救的咖啡,其损失的近因为敌对行为,属于除外危险,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但其他5380包咖啡的损失原因是海难所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因该批咖啡损失的近因是船舶偶然触礁,灯塔的熄灭仅仅是损失的原因,不属于除外危险。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三、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2、共同海损:在面临共同海上风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的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和费用。
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该批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及其湿损。为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第三节保险条款与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1981)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PA):“单独海损不赔”,主要包括
A.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