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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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组织机构及编制的管理,确保公司机构精干、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钢铁子公司,其它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编制管理的范围是:

1、机构编制,即确定机构设置的方式与数量;

2、岗位编制,即确定岗位设置的方式、数量与结构;

3、定员编制,即确定各级机构内不同岗位的员额。

第四条组织编制管理工作必须贯穿精简高效、系统规范、因事设编的原则,确定机构及层级,保持主管职数、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的合理性,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实行统一管理。

、、、机构设置

第五条机构分类及定义

、1、正式机构:公司组织正常运行设立的常规机构。

、2、临时机构:某一阶段重点工作需要或推动某一项重要管理活动、企业新事业等发挥过渡性质设置的机构,工作任务结束机构即行取消。

、3、专业委员会:跨部门、跨多专业横向协调,为提高效率和有效督导而设立的机构。机构性质为横向协调型,非垂直式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

依据组织管理专业化、扁平化的原则,内设机构统一规范,具体如下:

、1、控股公司根据业务按“公司-部—专业处—岗位”进行组织机构设计。、2、子公司职能处室按“公司-部门-专业处—专业室—岗位”进行组织机构设计。

、3、子公司生产单位按“公司-部门-生产厂—作业区(综合管理室)—岗

位”进行组织机构设计。

第七条机构层次

公司正式机构分为决策机构、高层机构、一级机构、二级机构等四个层级,详见附件1《机构层级及名称表》。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岗位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构成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在公司特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内承担规定工作或作业任务的组合。

第九条岗位设置原则

、1、岗位设置须有充分工作量。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对于可以兼职的业务不设专岗。

、2、因事设岗的原则。不因人设岗,每一个岗位都要在严格依据职责划分的基础上设置,每一个部门和单位所设置的岗位,都要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有效承接、充分履行组织的职责。

、3、职责划分明确,不重迭。所设置的岗位,分工明确,保持足够的工作或作业任务量,并在各个岗位之间相对的平衡。

、4、根据专业对口原则,各子公司之间相同职能、相同工艺的一、二机构中的主管岗位、专业岗位设置应保持基本一致。

第十条岗位设置方法依据岗位性质,分为主管、专业、基层三大序列进行设计。

、1、主管序列岗位的设置:按照组织机构的层次,设置各级主管岗位。

、2、专业序列岗位的设置:依据工作的难度和复杂度及任职资格要求,在各单位设置专业类岗位,以发挥其专业幕僚之功能,具体细分为专业技术、专业管理两类。

、3、基层序列岗位的设置:基层岗位主要在子公司生产、辅助生产单位设置。在公司和子公司承担后勤服务职责与工作任务的单位,也可以设置必要的基层类有关岗位,基层类具体细分为基层操作、基层事务两类。

第十一条岗位说明书

、1、岗位说明书是全面描述岗位职责及基本条件的书面文件,详见附件

《岗位说明书模板》;

、2、岗位说明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各单位编写。

、3、因岗位变更致职能发生变化,应在岗位调整后及时修改岗位说明书。第

十二条岗位管理

关于岗位的分类、评价分析、任职资格等管理事宜,另行制定《职位管理办法》。

第四章定员设置第十三条定员分类

(1)正式定员,是正常完成各岗位工作职责需配备的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

(2)编外人员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一年的外聘专家、新入职未定岗的见习

员、因历史遗留而未在岗人员,编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定员设置

1.子公司定员总数在控股公司批准的总额内确定;

2.子公司高层机构主管设置,按照子公司设定的部门数额配备,具体配置以控

股公司发文为准;控股公司各部门原则上只设置正职1名,对于需设置副职

的部门,经权责流程批准后设置,并必须兼任下属一级机构的正职;

3.一级机构主管设置:子公司一级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正主管岗位,根据管

理幅度和难度设置1-2 名副职或助理岗位,具体一级主管职数设置由控股

公司另行发文公布;控股公司一级机构(处)一律不设置副职。

4.二级机构主管职数,一律不设置助理或副职;

5.专业人员的职数设置:专业岗位原则上在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专业管理部门

设置,子公司生产厂和作业区视情况设置。

6.基层人员的职数设置:依据工艺流程和工作职责进行核定,具体见各单位

《组织编制表》。

7.编外人员设置不纳入正式定员中,待工作结束后该定员自动取消。第五章

管理和权限

第十五条组织编制变更权限

1、下列情形,由总裁例会审批:

、1、控股公司部门和定员的设置和调整;

、2、子公司高层及定员的设置和调整;

2、下列情形,由部长例会审批:

、1、控股公司一级以上机构及定员总额的设置和调整;

、2、一级机构及定员总额的设置和调整;

、3、控股公司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2、下列情形,由子公司质询会审批:

、1、子公司的二级机构及定员的设置和调整

、2、子公司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

3、组织编制的变更遵循附件2《编制变更权责表》办理。

第十六条变更时间

1.每年12 月审批一次,随年度预算报批,期间按计划执行。

2.每半年评估一次,每年6月、12月分别报子公司季度工作例会上审议;

3. 每季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临时变化和调整一次,每年3 月、9月分别

报子公司季度工作例会审议。

第十七条增设机构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申请报告,按权责报批,报

告格式基本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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