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晋升、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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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明确******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干部晋升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股室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干部晋升标准、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我中心会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任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我中心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我中心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应予安排,其额度应经过安全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对职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级期限为12个月;

(四)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条安全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四)我中心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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